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但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性;激励机制
一、监事会制度的产生及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监事会制度的产生
首先,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被认为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形态企业组织的重要特点,也是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前提。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管理。因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但董事、经理(代理人)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
其次,分权制衡理论是指导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发展与完善的依据。由于受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学说的影响,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
此外,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其所行使的监督权是以出资者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
(二)监事会制度的作用
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实践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化现象。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因此股东以及股东会不可能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基于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及其不足
(一)模式选择上的两难境地
从形式上来看,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博采了各国制度之长,但从实际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更陷入了模式选择的两难境地:首先,传统的监事会监督模式自身的缺陷仍无法得到矫正,加强董事中的监督力度并不能优化原有监事会中的监事监督权。其次,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立,属于对英美法公司制度的法律移植。在缺乏相关法律传统的情况下,将英美法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僵化移植,必定收效甚微。
(二)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监事会独立性不充分、权威不足
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同时,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间的隶属关系,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大胆行使监察权。
2.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大多数的公司中,监事报酬相对不高,股权激励计划也并不针对监事。监事的报酬和申领监督费用的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在受压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的。另外,实践中公司监事的担当者往往是公司中的工会工作人员或中层职员,要让他们对“上级领导”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是很困难的。
3.监事责任缺失
公司法只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却没有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也没有规定对监督不力者的处置措施。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监事自然消极怠工,有的监事甚至与经理层相互勾结,从事不正当交易以牟取私利。
三、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监事资格认定制度
以立法形式规定监事任职的积极和消极条件。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资质,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财务和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事必须具有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督职责。
(二)强化监事会的职权
具体来讲,应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已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在實践中,为了加强监事会的财务监督作用,使监督体系有效运作,还必须通过对现有制度的细化与补充,赋予其更多的权力。同时,通过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合理设计监事的薪金制度、聘请外部监事等强化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技能;扩大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赋予监事会通知纠正权、处理处罚权、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等。
(三)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
为解决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必须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例如提高监事的报酬,甚至给予一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另外,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而必须的费用,公司必须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受制于经理层。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性;激励机制
一、监事会制度的产生及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监事会制度的产生
首先,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被认为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形态企业组织的重要特点,也是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前提。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管理。因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但董事、经理(代理人)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
其次,分权制衡理论是指导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发展与完善的依据。由于受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学说的影响,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
此外,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其所行使的监督权是以出资者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
(二)监事会制度的作用
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实践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化现象。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因此股东以及股东会不可能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基于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及其不足
(一)模式选择上的两难境地
从形式上来看,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博采了各国制度之长,但从实际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更陷入了模式选择的两难境地:首先,传统的监事会监督模式自身的缺陷仍无法得到矫正,加强董事中的监督力度并不能优化原有监事会中的监事监督权。其次,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立,属于对英美法公司制度的法律移植。在缺乏相关法律传统的情况下,将英美法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僵化移植,必定收效甚微。
(二)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监事会独立性不充分、权威不足
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同时,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间的隶属关系,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大胆行使监察权。
2.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大多数的公司中,监事报酬相对不高,股权激励计划也并不针对监事。监事的报酬和申领监督费用的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在受压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的。另外,实践中公司监事的担当者往往是公司中的工会工作人员或中层职员,要让他们对“上级领导”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是很困难的。
3.监事责任缺失
公司法只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却没有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也没有规定对监督不力者的处置措施。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监事自然消极怠工,有的监事甚至与经理层相互勾结,从事不正当交易以牟取私利。
三、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监事资格认定制度
以立法形式规定监事任职的积极和消极条件。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资质,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财务和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事必须具有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督职责。
(二)强化监事会的职权
具体来讲,应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已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在實践中,为了加强监事会的财务监督作用,使监督体系有效运作,还必须通过对现有制度的细化与补充,赋予其更多的权力。同时,通过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合理设计监事的薪金制度、聘请外部监事等强化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技能;扩大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赋予监事会通知纠正权、处理处罚权、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等。
(三)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
为解决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必须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例如提高监事的报酬,甚至给予一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另外,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而必须的费用,公司必须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受制于经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