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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检察机关保留了针对特定罪名的侦查权,服务于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当与监察机关调查管辖权存在竞合时,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有权优先行使特定侦查权。基于属性一致性和权力运行协调性要求,检察机关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与法律监督的调查核实权应当有机整合,统筹行使,并完善特殊侦查和协助调查等相关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