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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已是必然趋势.基于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是可取的.奠立于该伦理观之上,环境权的主体就只能局限于人类,包括自然人、单位、社会和国家;环境权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要是环境法主体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无论是实体的还是程序的、无论是开发环境方面的还是利用环境资源方面、也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社会的抑或是国家的等都属于环境权大家庭的一员.各个具体环境权元素因不同的权利主体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