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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德国原有债法自身的缺陷突显,在欧共体指导条例、国际条约的推动下,德国债法完成了一次突破自我的巨变,这是其自1900年实施以来的最大一次变革,此次变革的最大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履行障碍与延迟、消费者保护思想、加入对电子商务的规定。这次改革对于同样在酝酿制定民法典的中国而言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其所给予的主要启示在于三个方面:即立法方式、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方面。从这些方面着手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债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