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的宗旨就是要帮助车主要回汽车事故后的贬损价值,很多车主目前恰恰缺少这个渠道或者意识”,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太德说。这一新生事物登陆昆明,能否打破多年来的利益行规?
爱车被别人撞了,伤筋动骨。看着发动机都被撞得移位,心里愠怒。好容易张罗着修完了,几乎是央求着由对方付了修理费。拿到车,开着别别扭扭,方向跑偏,空调有异响,连漆色也有差异。修复过总不能和原厂相比。想拿去卖掉,二手车商一眼看出肇过事,价格也被压得很低。
难道爱车莫名地被人撞了,就只能自认倒霉吗?新车变成“事故车”,就没有补偿吗?
这种屡见不鲜的损失已经成为惯例,昆明人似乎没有意识、或者没有办法去拿回这部分补偿,实际上在省外关于汽车贬损价值的评估及索赔,已经有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且具有法律效力。还好,昆明也出现了这种不为多数人所知的机构,运行下来,“战果不凡”。
路遇横祸
秦先生爱车如痴。去年炒股赚了一大笔,眼看股市没落,他及早抽身,又见基金、楼市都不景气,无心投资,一咬牙,卖掉了老普桑,买了一部奥迪A4。开着新车,看着股市大盘半年跌下一半多,庆幸自己早早退出,秦先生常在车里乐得咧开嘴合不上。新车开了六个月,秦先生也愉悦了半年。能把自己心仪已久的车开上手,昆明的天好象晴朗了许多。可是不久后,天一下子阴了。
秦先生把车停在书林街路边,打算买份报纸。刚掏出钱来,只听身后一声巨响。一部依维柯跨过马路,一头猛撞在奥迪A4前脸上。看着爱车当街毁容,连冷却液都被撞得流了一地,秦先生脸都绿了。
更令人愤怒的事还在后面。对方承担了全部责任,可是只负责奥迪的修理费用。看着对方保险公司在修理厂里说这个不能换,那个只能修,秦先生难以接受。刚买半年的车,换了三十几样配件不说,却还有二十几样“只能修复”。修完试车时,秦先生老觉得车开得不那么顺手了,大修过的车就是让人有心理阴影。秦先生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可对方说了,按惯例只负责把车修好,其他一切免谈。问了几个朋友,说交通事故历来都是这么处理的。秦先生一怒,把车开到城南,想找个二手商卖掉。二手市场给的估价很低,人家挑明了说,你这车肇过事,比没肇过事的价值低四万左右。
新桃旧符
车是修了,可车的价值少了四万,这四万块就没人赔了吗?秦先生想不通,又没处评理,憋了两个星期,忽得一位律师朋友指了条明路。
律师说,二手车商所说的那四万元,有一个新名词表述,叫做肇事车辆的“贬损价值”。所谓肇事车辆的贬损价值是指车辆肇事经修复后,较之事故前的价值贬损。而想要索赔这部分损失,从程序上讲必须突破原有的交通肇事赔偿惯例,得从法律途径伸张。而向法院申诉“贬损价值”,得有法律能采信的依据,这就是贬损价值鉴定评估。
秦先生找到了“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一个小伙子接待了他。接过名片一看,是总经理太德。虽然看上去年纪轻轻,但有“中国注册价格鉴证师”、“高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司法评估鉴定人”三个资质,秦先生很放心。攀谈中得知,太德及其团队做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这一行已经十年,是省内唯一既得到发改委审批又在高院备案的价格评估机构。这就意味着秦先生可以在这里得到一份在诉讼时能被法院采信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
前车之鉴
太德察看了奥迪A4,又仔细看了修理单据,认为奥迪车的确产生了价值贬损。秦先生与太德聊起索赔的事,太德讲了两个本省发生的案例。
2007年2月,一辆刚买了两个月的桂林大宇客车在324国道与另一辆大客车相撞,修理费用9万元,其中,修理费1万,更换配件8万。那么它的贬损价值也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未作更换的配件减值补偿值”,也就是修复配件对该车造成的价值贬损。这部分价值计算方法是:
减值补偿值=修复费用×成新率
成新就是这辆车折旧后的价值,载客汽车按10年(120个月)计,使用两个月即2/120,成新率就是98%,减值补偿值即是9800元。
第二部分是“贬损价格”,即该车在市场上视其事故修复的下调价格。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将该车的折旧、现行价格、购置税、牌证费用、残值等因素都考虑周全了。最终估价接近车价×贬损系数,而贬损系数则由事故更换配件金额/购车金额得出,略低于80000元。
最终贬损价值由这两部分组成,为86718元。也就是说,除修理费9万元由对方保险公司承担以外,还可要求对方赔偿8万余元的贬损价值。最终,该车在广西某法院胜诉,成功得到对方的赔偿。
而在2007年10月,一部马自达6被追尾,对方负全责。除修理费23992元由对方承担外,经诺太评估,产生16750元贬损价值。车主在官渡区法院起诉了对方,要求赔偿贬损价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拿到了赔偿金。
太德说,向肇事责任方索赔贬损价值,在我国属新生事物。目前,沿海一些城市如广州、深圳已经有了很多成功案例,并渐渐形成一种趋势。很多时候,双方知道索赔必赔,也就不再起诉,经价格评估所出具可信的鉴定书后,直接赔钱了事。
在西部一些城市,懂得索赔的车主还不多,获赔的案例更值得关注。如2006年成都一部价值百万的奔驰车在事故后索赔20万贬损价值,直至2007年10月底,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肇事方赔偿19.91万元,成为四川首例成功索赔贬损价值的案例。
但也有失败的案例。2006年京珠高速上一起车祸后,同样有车主索赔贬损价值,却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驳回。法院不支持的原因有二:一是诉讼发生于《物权法》实施之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