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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分析5个民族自治区的家庭结构及其特征。民族自治区核心家庭比例多在全国高位之列,直系家庭则居低位之组,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三地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核心家庭构成具有一致性,西藏和宁夏为差异较小。民族自治区内直系家庭除广西外,则以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为主。单人户互有高低。人口迁移流动与家庭结构的关系为,多数民族自治区城市有迁移行为户主中的直系家庭较低和单人户较高,而本地出生者中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较低。核心家庭与户主出生地的关系则不强,即不同出生地户主中的核心家庭比例均比较高。新疆汉族居住方式与出生地的关系比较独特,有待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主要少数民族;汉族;人口普查数据
[作者]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28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4)06-0039-013
家庭结构旨在分析民众居家生活单位的类型及其构成比例,借此可对特定时期和地区家庭成员的居住偏好、关系特征和家庭功能有所认识。已有研究表明,不同区域之间,家庭结构往往有别。最近几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5个民族自治区中,家庭结构多有独特表现,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拟以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对此进行分析。
一、基本说明
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变革趋向显著,目前更进入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人口迁移流动频繁、生育水平较长时期保持在较低水平(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水平提高。民众居住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响。目前,全国整体家庭结构已有相对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而区域研究,特别是针对民族自治区的考察显得不足。不过,这一问题也受到民族研究者的关注,但有区域之别。
就民族自治区而言,西藏家庭结构的研究相对较多。陈华依据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对西藏家庭结构中单人户较高的原因做过分析,指出:西藏城镇的单人户比例较高,原因是城镇为汉族比较集中之地,而这些汉族主要是全国各地分来的支援西藏建设的大学生,他们多未婚;其他援藏干部也是单身迁入为多。同时,城镇从农牧区吸收男女青年进城工作,未婚者居多。还有学者对西藏家庭结构最近40年的演变进行过探讨,认为无论农村牧区还是城市,不同历史时期,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一直最高。但城市和农村牧区有差异,前者(如拉萨)核心家庭处于增长状态,后者(安多、江孜)则基本上呈下降趋势。也有与此相反的认识。刘志扬依据其所作田野调查资料得出的结论是,当代小规模的核心家庭在藏区农牧区已开始发展为主要的家庭类型。在同一篇论文中,刘志扬还从生活习惯上分析西藏的家庭结构:拉萨郊区当地农民在子女结婚前和他们同住一处,儿女长大成人后,无论有几个儿女,大多都只留一个孩子在家与父母一同生活,其余分家另立门户单过。由于研究者所观察的时期、地区有别,对西藏家庭结构的认识有一定差异。但总体看,至少20世纪90年代及其后,西藏城市的核心家庭已成为主导,农牧区的直系家庭相对较高。
对新疆维吾尔族家庭结构的研究也有一些。方晓华所做调查显示:当代维吾尔族儿子成家之后,从父母家庭中分出去,形成独立家庭,这是一种常规。它将促使核心家庭增长。同时,方晓华也指出:维吾尔族有幼子继承习惯,最小的儿子结婚后必须留在父母身边。如果大儿子结婚而其他儿子尚小,或只有女孩时,大儿子也不能分家出去。这是农村和城市中主干家庭都占一定比例的原因。李晓霞也发现:维吾尔族家庭多子家庭一般在儿子成年结婚后分家,实行新居制,仅留一子与父母共同生活,尽赡养之职。一般情况是,子女成婚后愿意独立门户,经济自主自立,父母也较少依赖子女生活。因此,维吾尔族家庭核心家庭居多数,联合家庭、扩大家庭数量有限。这些研究表明,核心家庭在维吾尔族中占主导地位,但独子不分家和多子家庭留一个儿子与父母生活习惯的保留,又会使当地形成一定数量的直系家庭。
有关内蒙古蒙古族、宁夏回族和广西壮族当代居住方式的系统分析则比较薄弱。
我们认为,目前针对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和需要弥补之处:一是缺少对这些地区家庭结构进行整体分析;二是在5个民族自治区内除了主要少数民族外,还生活着较高比例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对此所作比较研究同样较为缺乏;三是基于大型数据的分析较少,已有研究或长于定性描述,或虽有调查但样本较小,难以揭示各自治区家庭结构总体状况。
本文将通过开发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分析5个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整体状况和当地主要民族的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揭示其特征。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研究中家庭户的民族区分以户主民族身份为依据。本文所使用统计资料中的城乡数据分别为人口普查中的“市”数据和“县”数据,没有将居于“市”、“县”之间的“镇”数据包括在内。
本文主要考察占比重较大的家庭类型,包括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有核心家庭(指夫妇或夫妇一方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和一个已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和单人户;第二层级为夫妇家庭、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和隔代家庭。
二、全国视角下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特征
前面提到,2000年以前的人口普查数据已经显示出5个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有一些独特表现,那么其独特之处是什么?这里,我们分城乡对2000年和2010年对各自治区主要家庭类型在全国的排位加以说明。
(一)城市
1.2000年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各地城市基本家庭结构中,内蒙古的核心家庭比例在内地31个省级单位中最高(占比79.74%),宁夏居第2位(79.29%),新疆居第4位(77.18%),前四位中有3个地区为民族自治区。西藏核心家庭处于倒数第11位(69.35%),居低位之列。直系家庭所占比例处于最后四位的地区分别为西藏(4.84%)、宁夏(10.63%)、内蒙古(10.89%)和新疆(11.78%),均为民族自治区。单人户西藏(17.74%)居第2位,其他自治区特色不明显。可见,2000年多数民族自治区家庭呈现核心化水平高、直系家庭构成低的特征。另一民族自治区广西核心家庭水平(67.09%)处于倒数第6位,属低位;其直系家庭(15.73%)为倒数第14位,属中等水平;单人户(13.20%)为第7位,在高比例之列。整体看,除广西外,其他4个自治区基本家庭构成都有一些类型在全国处于最高、最低两极,或者说高比例的核心家庭与低比例的直系家庭特征比较突出。 2000年各地城市二级家庭类型中,夫妇家庭内蒙古在全国最高(19.14%),广西倒数第一(12.12%);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西藏最高(12.90%),内蒙古处于最低位(3.76%);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3.23%)、内蒙古(8.14%)、宁夏(8.17%)和新疆(8.78%)分处倒数第1、2、3、4位;隔代家庭西藏为0,广西为倒数第3位(1.08%)。可见,多个民族自治区二级家庭类型也具有“两极”表现。
2.2010年
基本家庭结构中,全国各地城市核心家庭前四位为内蒙古(75.19%)、宁夏(74.89%)、山西(74.06%)和新疆(72.99%),民族自治区在其中的排位与2000年相比没有发生变化。西藏在倒数第12位(64.05%)。直系家庭后四位为西藏(3.37%)、新疆(9.50%)、内蒙古(10.01%)和宁夏(11.20%),排序与2000年相比虽有变化,但处于最低位组的地区仍为4个民族自治区。单人户西藏由第2位升至第1位(30.34%)。可见,从总体看,民族自治区高核心化水平和低直系家庭水平得到保持。广西核心家庭为倒数第8位(61.41%),仍处于低比例地区;直系家庭为升至正数第9位(18.18%);单人户有所降低,为第10位(16.56%)。
二级家庭类型中,夫妇家庭西藏最高(28.09%),广西位居倒数第2(13.83%);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2.25%)、内蒙古(6.51%)、新疆(6.58%)和宁夏(6.96%)分处倒数第1、2、3、4位,仍集中在四个民族自治区中;隔代家庭宁夏(2.12%)为第3,新疆(0.79%)为倒数第2。
总之,两个时期5个民族自治区城市家庭结构的特征为,除广西外,核心家庭比例在全国省级单位中多处于高位之列,直系家庭则居于低位之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也如此),单人户西藏处于高位。这表明,多数民族自治区的城市民众居住方式的小家庭趋向较强。
(二)农村
1.2000年
2000年,农村基本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新疆(74.23%)位居第2,内蒙古(72.83%)位居第4,宁夏(71.64%)为第7,与城市排位稍有不同,但这三个自治区的核心家庭构成也处于高位。另外,西藏核心家庭全国最低(54.43%)。直系家庭西藏处于高位(30.79%),在全国排第2;新疆(17.18%)和内蒙古(18.64%)在全国倒数第2和第3位,属低比例地区。单人户西藏(11.33%)位居第三,宁夏(3.59%)则为倒数第2。除广西外,其他地区均有处于“两极”的家庭类型。
二级家庭类型中,夫妇家庭西藏最低(2.22%);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西藏最高(10.84%),广西(9.82%)第2,宁夏(2.89%)为倒数第2;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26.11%)为第2位,新疆(12.27%)为倒数第1,内蒙古(15.53%)为倒数第3。
整体看,2000年民族自治区农村家庭类型与城市相比既有不同,也有相似之处。相同表现为,整体看核心家庭在全国省级单位中处于高位和直系家庭居于低位的特征也比较突出;西藏则属于另一独特类型,低核心家庭和高直系家庭,其单人户也处于高位。
2.2010年
2010年,农村核心家庭处于最高位的地区为新疆(71.74%)、宁夏(71.53%)和内蒙古(69.97%),均为民族自治区。直系家庭内蒙古(19.07%)和新疆(19.10%)分处倒数第3和第4位,宁夏(20.76%)为倒数第7位。单人户宁夏(6.41%)仍为倒数第2。
二级家庭中的夫妇家庭,内蒙古(26.08%)居第3位,西藏(3.91%)位列倒数第1,新疆(10.59%)为倒数第4;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西藏(11.09%)和广西(9.56%)分居第1、第2;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新疆(14.01%)位居倒数第2,内蒙古(14.78%)为倒数第5,宁夏(15.30%)为倒数第7。
整体看,两个时期5个自治区农村人口中,新疆、宁夏和内蒙古核心家庭构成在全国省级单位中处于高位,2010年更为突出。西藏则处于最小状态。新疆、内蒙古的直系家庭处于低位(三代直系家庭也是如此);西藏的夫妇家庭最低,西藏和广西的单亲家庭最高。
综合以上,无论城乡,5个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的特征在于,核心家庭比例在全国多处于高位,直系家庭则居于低位,内蒙古、宁夏和新疆最为突出,这是一类;另一类为西藏,其核心家庭较低、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比例也高。相对说来,广西家庭结构的独特性较弱。整体而言,民族自治区有代表性的家庭类型比例多排在全国最高和最低“两端”位置。当然,民族自治区主要家庭类型与其他地区相比并非截然不同,独特之处只是相对而言。如两个时期全国多数省级单位家庭结构保持着核心家庭第一、直系家庭第二、单人户第三的格局,这是一种趋同性表现。我们认为,民族自治区家庭构成的独特性在于其家庭多处于具体类型的高、低端位。它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般来说,独特家庭类型的形成应该与自治区当地民众居住选择的主观偏好和客观条件影响有关。那么,当地哪些民族的居住方式影响了其总体家庭结构?下面将对此予以分析。
三、民族自治区主要民族之间家庭结构比较
我们认为,要对民族自治区的家庭结构及其特征有所认识,必须立足于分析在当地人口中占多数的主要民族的居住方式。
在我国的5个民族自治区中,3个直接冠有少数民族的名称,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3个民族无疑是当地的主要少数民族;另外两个自治区即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名称上虽无少数民族之名,但其所涵盖地区很明显是蒙古族和藏族相对集中居住之地。由此,我们在5个自治区所应考察的主要少数民族就很清楚了。而在这些自治区,另一个主要民族是汉族。我们认为,一定程度上讲,若能对5个自治区的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民众所生活的家庭类型弄清楚,就具有了对该其整体家庭类型及其特征的解释能力。 (一)5个民族自治区主要民族的人口构成
那么,这些民族自治区的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构成状况如何?
根据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5个民族自治区中,内蒙古、广西和宁夏3地汉族人口占多数,主要少数民族(蒙古族、壮族和回族)人口处于第二位;西藏绝大多数人口为藏族,汉族人口比例较低。这两个时期新疆没有超过当地总人口半数的民族,相对来说维吾尔族人口比例最大,汉族居第二。若分城乡,3个以汉族人口占多数的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和宁夏)中,汉族在城市人口的构成进一步上升,主要少数民族则在农村人口中占比扩大,不过无论城乡,汉族人口均在这三地占多数。而西藏城市人口中汉族超过半数;新疆汉族在城市人口中超过半数,维吾尔族则是农村人口的主体。
另外,根据人口普查数据,5个民族自治区中,“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口合计数除新疆之外,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接近或超过95%,即两者涵盖了当地多数人口。因而对其家庭结构进行比较,会对当地家庭结构的总体状况有所认识。
为表述简便,我们将各自治区主要民族分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两类,或统称为当地两种主要民族。各自治区家庭结构分析的具体比较对象分别为,内蒙古蒙、汉之间,广西壮、汉之间,宁夏回、汉之间,西藏藏、汉之间,新疆维、汉之间。
(二)民族自治区主要民族之间基本家庭结构比较
1.城市
各自治区城市人口中,主要民族之间的家庭结构以趋同为主,还是具有差异?一般来说,即使在民族自治区,城市多为新中国成立后新建或扩建,其中生活的人口以外地迁入者及其后代居多,他们对本民族的传统居住方式保留得相对较少,进而出现不同民族居住方式的趋同性。实际情况如何?请看表1。
(1)总体状况
就基本家庭类型看,两个时期5个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家庭结构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各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中,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均为主要类型,并且核心家庭在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中处于主导地位(其比例均超过50%)。不同之处在于,各地两个主要民族之间的直系家庭和单人户构成有差异。
(2)差异表现
①核心家庭
要对当地主要民族之间的核心家庭构成进行比较,需确立一套衡量标准,当然设立原则和等级具有一定主观性。在对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核心家庭进行比较时,我们将相差5%视为一致或趋同,5%-9%为差异较小,10%-14%为差异较大,15%-19%为差异明显,20%以上为差异突出。
按照上述标准,2000年内蒙古蒙古族核心家庭较汉族低0.67%(一致);广西壮族较汉族高0.74%(一致);西藏藏族较汉族高6.62%(差异较小);宁夏回族比汉族低7.24%(差异较小);新疆维吾尔族低于汉族1.74%(一致)。5个民族自治区核心家庭中,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一致,西藏和宁夏为差异较小。可见,5个民族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核心家庭构成一致和差异较小是主流。如内蒙古、宁夏和新疆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家庭核心化水平均处于高位。
2010年除宁夏外,其他4个民族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核心家庭构成均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古族比汉族低8.91%(差异较小),广西壮族低于汉族3.15%(一致),西藏藏族低于汉族10.69%(较大差异),宁夏回族高于汉族1.64%(一致),新疆维吾尔族低于汉族5.19%(基本一致)。由此可知,广西和宁夏两个主要民族为趋同,内蒙古和新疆为差异较小,西藏为差异较大。总体看,2010年较2000年差异扩大,但并无显著变化。
两个时期内蒙古、广西、宁夏和新疆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家庭的核心化水平处于一致和差异较低水平,只有西藏在2010年为差异较大,但也处于低水平。这说明各自治区内城市两个主要民族之间核心家庭水平有基本相似的表现。
②直系家庭
直系家庭所占份额较小,从比较角度看,其差异率或系数比较敏感。因而在设定两个主要民族直系家庭构成异同的标准时应与核心家庭有不同。我们将差异率在9%以下视为一致或基本一致,10%-19%为差异较小,20%-29%为差异较大,30%-39%为差异明显,40%以上为差异突出。
2000年,直系家庭中,内蒙古、宁夏和新疆均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蒙古族高于汉族23.98%(差异较大),宁夏为105.97%(差异突出),新疆为38.98%(差异明显);广西壮族低于汉族12.31%(差异较小);西藏汉族没有直系家庭样本,而藏族该类家庭比值处于低水平。4个自治区中,直系家庭以差异较大以上为主。
2010年,各自治区直系家庭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相比,仍以少数民族高于汉族为主,但差异较小。其中蒙古族高于汉族20.98%(差异较大),宁夏回族高于汉族4.41%(一致),新疆维吾尔族高于汉族80.22%(差异突出),广西壮族低于汉族7.95%(趋同),西藏仍无汉族直系家庭样本。由此看来,趋同地区增大,差异明显地区缩小。
综合两个时期,2000年5个民族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直系家庭以差异较大为主线,并且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多高于汉族。2010年主要少数民族的直系家庭仍高于汉族,但广西和宁夏差异缩小,出现趋同;内蒙古稳定在差异较大水平,新疆两者差异较2000年增大。
③单人户
单人户在三类基本家庭中份额最小。我们为此设定的差异率分类标准与直系家庭相同。
2000年,除广西、西藏外,其他3地为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具体表现为,内蒙古蒙古族低于汉族32.12%(差异明显),广西壮族高于汉族17.22%(差异较小),西藏藏族高于汉族11.58%(差异较小),宁夏回族低于汉族25.08%(差异较大),新疆维吾尔族低于汉族36.56%(差异明显)。总体看,单人户在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以差异明显为主,互有高低。 2010年,内蒙古蒙古族、广西壮族和宁夏回族均高于汉族,分别为26.53%、13.80%和0.32%,西藏藏族和新疆维吾尔族则低于汉族。从差异率看,西藏藏汉之间、宁夏回汉之间和新疆维汉之间属基本一致,广西壮汉之间差异较小,内蒙古蒙汉之间则差异较大。
单人户变动较大,内蒙古、宁夏由2000年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变为高于汉族,西藏藏族由高于汉族变为低于汉族,广西和新疆壮族和维吾尔族保持原来高于和低于汉族的状态。
④其他家庭类型
从表1可见,各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之外的其他家庭类型占比较低。这里仅对特征明显的类型作一般说明。
两个时期各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复合家庭均很低,多在1%以下;2000年只有西藏藏族稍高,超过2%,而2010年当地这类家庭则消失,至少从普查数据上看如此。
另外,西藏汉族2000年的“残缺家庭”和“其他“类型所占比例均超过5%,与其他地区相比属于份额较高的类型。这可能与该地汉族城市人口从外地流入比例高、导致不完整家庭类型增大有关。
总之,5个自治区城市三类基本家庭类型中,内蒙古、广西和新疆3地核心家庭为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一致,西藏和宁夏为差异较小,可见一致和差异较小是这些自治区的主流。直系家庭除广西外,则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为主。进一步看,除西藏、新疆外,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并不大。单人户互有高低,2010年内蒙古、宁夏和西藏城市单人户在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发生了逆转变化,不过是朝差异缩小方向发展。
2.农村
各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的农村人口或许会保留一些本民族的居住习惯,由此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家庭类型的差异应较城市突出一些。这一推断是否能得到数据支持?请看表2。
(1)总体状况
由表2我们看到,两个时期,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核心家庭为主要类型。2000年除西藏的汉族外,其他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核心家庭均在50%以上,且以超过70%为主;2010年家庭核心化水平有所下降,但仍以超过60%为主。2000年三类基本家庭中,直系家庭除西藏汉族外,均处于第二位的水平,这与城市不同;2010年除西藏汉族和新疆汉族外,直系家庭均处于第二位;两个时期单人户则多处于第三位,只有西藏的汉族和2010年新疆的汉族单人户居第二位。这表明,民族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直系家庭地位较单人户显得更重要。
(2)差异表现
①核心家庭
2000年,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分别低1.95%、6.42%和8.20%,西藏和宁夏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分别高30.74%和1.86%。可见,内蒙古、宁夏和新疆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核心家庭为基本一致,广西为差异较小,只有西藏为差异突出。
2010年,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核心家庭构成的高低方向依然保持,其中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主要少数民族分别低于汉族4.15%、9.82%和10.29%,西藏两者没有差异,宁夏低于汉族6.91%。两者处于基本一致水平的自治区为内蒙古和西藏,差异较小自治区为广西和宁夏,差异明显自治区为新疆,多数自治区在基本一致和差异较小范围内。
综上,民族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核心家庭处于基本一致和差异较小范围内。
②直系家庭
2000年,各自治区均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内蒙古相差37.17%(差异明显),广西为30.58%(差异明显),西藏88.72%(差异突出),宁夏8.41%(基本一致),新疆70.83%(差异明显)。除宁夏外,其他自治区均处于差异明显之上。这显示出民族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多代同居家庭的保持力强于汉族。
2010年,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直系家庭有所变动,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仍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分别高26.81%、42.63%和108.76%,均在差异较大以上范围;西藏汉族没有直系家庭样本,宁夏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
两个时期,民族自治区直系家庭由原来主要少数民族均高于汉族变为范围缩小,内蒙古、广西、西藏和新疆仍维系原来状态;宁夏发生逆转,回族低于汉族。
③单人户
2000年,各自治区农村单人户均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相差54.96%(差异突出),广西18.65%(差异较小),西藏67.78%(差异突出),宁夏59.13%(差异突出),新疆27.76%(差异较大)。可见,除广西外,均在差异较大以上水平。
2010年,这一构成特征依然保持,仍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但幅度有差异,其中内蒙古相差22.90%(差异较大),较前明显缩小;广西相差19.76%(差异较小),变动较小;西藏相差75.50%(差异突出),变动较小;宁夏相差40.29%(差异突出),变动较小;新疆相差45.55%(差异突出),增幅明显。
由上可见,民族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核心家庭水平基本表现为一致和差异较小。但直系家庭和单人户水平则有明显的互异表现,即主要少数民族直系家庭高于汉族,而单人户低于汉族。它表明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家庭较汉族有偏大表现。
(三)几类主要二级家庭的考察
以上对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基本家庭结构的分析限于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三类家庭,而其中的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还可细分。这里我们主要对有代表性的二级家庭进行分析。
1.城市
(1)夫妇家庭
2000年,根据表1,各自治区城市夫妇家庭均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内蒙古蒙古族低于汉族5.97%(差异较小),广西壮族低于汉族5.21%(差异较小),宁夏回族低于汉族51.46%(差异突出),而西藏藏族夫妇家庭只及汉族的20.94%(差异突出),新疆维吾尔族相当于汉族的32.32%(差异突出)。这表明,整体上各自治区城市汉族家庭的小型化程度高于主要少数民族。 2010年,这种差异结构继续维系,即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的夫妇家庭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汉之间相差34.83%(差异突出),广西壮汉之间相差10.06%(差异较大),宁夏回汉之间相差0.38%(一致)。西藏二者之差更大,藏族夫妇家庭份额仅相当于汉族19.44%(差异突出),新疆维吾尔族为汉族的40.94%(差异突出)。
总体上,两个时期城市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的夫妇家庭均低于汉族,其中新疆和西藏明显低于汉族;另外除宁夏回汉族外,其他地区差异有增大之势。
(2)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
2000年,这类家庭在西藏藏族和汉族中均超过10%,明显高于其他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的数值。其中藏族较汉族高25.26%(差异较大),并不突出。我们认为,西藏该家庭的独特性与其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就业性流动有关。其他自治区少数民族和汉族均处于低位,且互有高低。其中内蒙古、宁夏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广西、新疆为少数民族高于汉族。
2010年,西藏藏族和汉族这类家庭占比均降至8.5%以下,其他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的此类家庭均有提高,可谓同向变动,表明城市家庭人口因就业外出使家庭的不完整性增大。
(3)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
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是当代相对复杂家庭中有代表性的类别。
2000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的自治区为内蒙古(相差43.54%,差异突出)、西藏(汉族没有样本,属于差异突出)、宁夏(相差90.47%,差异突出)和新疆(相差85.36%,差异突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的自治区为广西(相差8.24%,差异较小)。差异突出是主流。
2010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在两类主要民族之间的构成有所变化,其中广西和宁夏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分别低15.70%和19.09%,属于差异较小。其他则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汉之间相差20.78%(差异较大);西藏汉族没有三代及以上家庭样本,当地此类家庭应为差异突出;新疆维汉之间相差48.70%(差异突出)。
由此可得出这样的认识,两个时期,广西壮汉之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虽有差异,但比较接近;宁夏波动较大,前一时期为回族高于汉族,后一时期为低于汉族。西藏两次普查中均无汉族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样本。新疆均为维吾尔族明显高于汉族地区,内蒙古2010年较2000年差异缩小。
(4)隔代家庭
2000年和2010年,各自治区城市隔代家庭比例只有宁夏回族超过3%,其他自治区两个民族均在2%之下。我们认为,回族隔代家庭占比高的原因是,他们有经商传统,且在当代将这一传统继续保持下来,劳动年龄人口离家出外从事商业等经济活动相对较多,促使隔代家庭上升。
总之,各自治区城市夫妇家庭以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为主。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2000年除广西外均为少数民族高于汉族;2010年广西、宁夏为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其他自治区则相反,整体看各自治区主要少数少数民族和汉族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朝缩小方向演变。
2.农村
①夫妇家庭
依据前面表2,2000年,同城市一样,各自治区农村均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古族比汉族低49.30%(差异突出),广西壮族比汉族低18.95%(差异较小),西藏藏族夫妇家庭构成仅及汉族10.74%(差异突出),宁夏回族低于汉族32.70%(差异明显),新疆维吾尔族为汉族的35.37%(差异突出)。可见,两者以差异突出为主导。
2010年,除广西壮族略高于汉族外(相差1.25%,基本一致),其他仍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低40.28%(差异突出),西藏藏族仅及汉族14.99%,宁夏回族低29.46%(差异较大),新疆维吾尔族相当于汉族的19.67%(差异突出)。
两个时期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的夫妇家庭以明显低于汉族为主。
②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
2000年,各自治区农村人口中,西藏藏族这类家庭超过10%,汉族没有此类家庭样本:广西壮族和汉族接近10%。其他三个地区均不高。2010年,西藏藏族和汉族均超过10%;广西汉族也超过10%,壮族稍有下降,但也处于高位,其他地区变动较小。
③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
2000年,各自治区农村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均表现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古族高于汉族46.29%(差异突出),广西壮族高于汉族38.92%(差异明显),西藏藏族高于汉族59.57%(差异突出),宁夏回族高于汉族15.19%(差异较小),新疆维吾尔族高于汉族55.19%。各自治区农村差异率多在明显及以上,表明主要少数民族比汉族维持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能力强。
2010年,各自治区仍延续了2000年的构成,但西藏农村汉族没有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样本。内蒙古蒙古族高于汉族22.73%(差异较大),广西壮族高于汉族39.03%(差异明显),宁夏回族高于汉族4.79%(基本一致),新疆维吾尔族高于汉族83.17%(差异突出)。
由此可见,两个时期新疆农村维汉之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均为差异突出,广西壮汉之间为差异明显,内蒙古由差异突出下降为差异较大,宁夏由差异较小变为基本一致,西藏2010年没有汉族样本,但两个时期均应属差异突出。
④隔代家庭
各自治区农村2000年隔代家庭均不高,2010年广西超过6%(2000年为2.09%),汉族也增至4.36%(2000年为2.41%),其他地区两个时期则不超过3%。2010年广西两个民族隔代家庭处于高位的原因应与已婚青中年劳动力出外务工增多有关。
总体看,农村主要二级家庭中,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的夫妇家庭低于汉族为主,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则为高于汉族,这表现出当地两个主要民族之间居住偏好有一定差异,即主要少数民族多代居住比例相对较高,而汉族的夫妇家庭比例更为突出。 四、人口迁移流动与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的关系
由上分析可知,多数民族自治区城乡核心家庭高比例在当地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具有一定共性。直系家庭在农村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有一定差异,多表现为当地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西藏藏族和新疆维吾尔族更明显。由于西藏农村藏族是人口主体,当地农村高比例的直系家庭基本上由藏族所维系。单人户有城乡之别,城市单人户西藏藏族和汉族均处于高水平,而各自治区农村单人户均以主要少数民族为表现,西藏尤其如此。
然而,至此,我们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为何多数自治区少数民族核心家庭高而直系家庭低?
我们想从人口迁移流动角度作一探讨。在人口普查中,有一项目是人口的出生地,它分三类:1.本县市区,2.本省其他县市区,3.省外。无疑,非本市县出生者多具有迁移流动背景。
我们认为,人口迁移流动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在于,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迁移流动往往以劳动年龄人口为主。一般方式是,劳动者出外寻找工作,在当地立足后,已婚者再把原籍的配偶及子女迁移过来;未婚者或者在当地择偶结婚,或者从外地择偶迁入。不仅如此,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等,也往往以这种方式在家乡以外地方组成家庭。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在于,外地迁入或流入者在当地的直系关系亲属较少,至少中青年阶段如此。他们中的已婚者更有可能组成核心家庭,未婚者则单人生活,形成直系家庭的可能性将比本地“土著”居民低。
民族自治区核心家庭水平高、直系家庭水平低,除了当地多子家庭亲子分爨、兄弟分家较普遍外,或许还与当地有较高比例的非本地人口有一定关系。这里我们尝试做一探讨。需要说明的是,此项分析仍以户主为考察对象。
(一)民族自治区户主出生地构成
因没有得到完整的2010年长表1%抽样数据库,这里以2000年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
从表3中可以看出,城市人口中,内蒙古、西藏、宁夏和新疆汉族省外出生人口明显较高。西藏城市汉族全部为外省出生者,新疆超过60%,宁夏接近50%,内蒙古超过30%。而当年全国城市汉族人口中省外出生者占17.49%。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城市人口中也有较高比例的本自治区其他市县区出生者,其中内蒙古蒙古族为47%,广西壮族为56.73%,西藏藏族为39.53%,宁夏回族为32.76%,新疆维吾尔族为32.90%,明显比全国城市平均水平24.75%要高。它表明这些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人口中尽管外省比例不高,但也有较高比例的自治区区内迁移流动者。
需要指出,尽管农村人口整体上以本市县区出生者为主,但在西藏和新疆省外出生者分别超过80%和70%。
(二)出生地类型与家庭结构比较
我们认为,在考察出生地与居住方式关系时,需注意年龄组问题。一般来说,未成年人随父母生活为主,其居住方式多非主动选择,并且他们中出生于本市县区的比例相对较高。因而在家庭结构与户主关系分析中,以成年并且进入成家立业年龄者为研究对象才有意义。在此我们以城市25-49岁户主为对象,分析其出生地与家庭结构的关系。这一年龄组的户主劳动能力强,经济相对独立,且结婚成年者居多。一般来说,他们成为祖父母的比例很低,而要组成直系家庭需借助存世父母。对流动者来说,这一能力相对不足。
我们先看一下全国城市人口中25-49岁组户主出生地于家庭结构的关系。
根据表4,全国25-49岁户主的出生地和居住方式的关系是比较显著的。主要是,本县市区出生者中直系家庭最高,单人户最低;省外出生者直系家庭最低,单人户最高;本省其他县市区出生者与省外出生者有相似的表现。但核心家庭并非省外出生者中比例最大,甚至处于低位。这表明核心家庭成为城市不同出生地民众的共同追求。
在各民族自治区其表现如何?请看表5。
表5中,多数自治区城市汉族户主的出生地与家庭结构的关系同表4全国总体数据有相似之处,即直系家庭本市县区出生者中最高,省外出生者中最低;单人户本地出生者中最低,省外最高。不一致之处为新疆,该地汉族中的直系家庭以本市县区出生者为低,本地外市县区和外省出生者则明显高于本市县区。不过也应看到,不同出生地户主中的直系家庭比例均比较低。但单人户则为外省出生者最高,与一般趋向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各自治区城市的核心家庭,特别是当地汉族中核心家庭和户主出生地的关系并不强。
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家庭户主较少外省出生者,有迁移行为者为出生于本地其他市县区。其居住在核心家庭和单人户的比例高于出生后没有迁移流动之人,而其直系家庭明显低于本市县区出生者。
综合以上,多数民族自治区城市汉族和主要少数民族户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的关系为,有迁移行为者中直系家庭较低、单人户较高,而本地出生者中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较低,迁移流动对成年人居住方式有明显影响。但核心家庭与户主出生地的关系则不强。新疆城市家庭汉族户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之间关系有逆向变化(相对于一般情形)。这说明,居住方式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结语和讨论
本项研究建立在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基础上,由此获得以下认识:
从全国角度看,两个时期5个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的特征在于,核心家庭比例多处于高位之列,直系家庭则居于低位之组,此种情形在内蒙古、宁夏和新疆3地最为突出,这是一类;另一类为西藏,其核心家庭比例较低,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也在高位。相对说来,广西与其他4个自治区有所不同,独特l生较弱。整体而言,民族自治区在有代表I生的家庭类型中,多排在高和低“两端“位置。
通过对5个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两个时期家庭类型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内蒙古、广西和新疆3地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核心家庭构成具有一致性,西藏和宁夏则为差异较小,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核心家庭以一致和差异较小为主。直系家庭除广西外,则以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为主,不过除西藏、新疆外,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并不大。单人户互有高低,2010年内蒙古、宁夏和西藏城市单人户在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发生了逆转变化,是朝差异缩小方向发展。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核心家庭水平基本表现为一致和差异较小,但直系家庭和单人户则有明显的互异表现:主要少数民族直系家庭高于汉族,而单人户低于汉族。它表明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家庭较汉族有偏大表现,这只是相对而言。
人口迁移流动与家庭结构的关系在自治区主要民族之间的关系为,多数自治区城市有迁移行为户主中的直系家庭较低和单人户较高,而本地出生者中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较低。但核心家庭与户主出生地的关系则不强,即不同出生地户主中的核心家庭比例均比较高。不过新疆城市汉族户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自治区有所不同。这说明,该地家庭结构及其特征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付广华]
[关键词]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主要少数民族;汉族;人口普查数据
[作者]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28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4)06-0039-013
家庭结构旨在分析民众居家生活单位的类型及其构成比例,借此可对特定时期和地区家庭成员的居住偏好、关系特征和家庭功能有所认识。已有研究表明,不同区域之间,家庭结构往往有别。最近几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5个民族自治区中,家庭结构多有独特表现,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拟以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对此进行分析。
一、基本说明
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变革趋向显著,目前更进入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人口迁移流动频繁、生育水平较长时期保持在较低水平(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水平提高。民众居住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响。目前,全国整体家庭结构已有相对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而区域研究,特别是针对民族自治区的考察显得不足。不过,这一问题也受到民族研究者的关注,但有区域之别。
就民族自治区而言,西藏家庭结构的研究相对较多。陈华依据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对西藏家庭结构中单人户较高的原因做过分析,指出:西藏城镇的单人户比例较高,原因是城镇为汉族比较集中之地,而这些汉族主要是全国各地分来的支援西藏建设的大学生,他们多未婚;其他援藏干部也是单身迁入为多。同时,城镇从农牧区吸收男女青年进城工作,未婚者居多。还有学者对西藏家庭结构最近40年的演变进行过探讨,认为无论农村牧区还是城市,不同历史时期,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一直最高。但城市和农村牧区有差异,前者(如拉萨)核心家庭处于增长状态,后者(安多、江孜)则基本上呈下降趋势。也有与此相反的认识。刘志扬依据其所作田野调查资料得出的结论是,当代小规模的核心家庭在藏区农牧区已开始发展为主要的家庭类型。在同一篇论文中,刘志扬还从生活习惯上分析西藏的家庭结构:拉萨郊区当地农民在子女结婚前和他们同住一处,儿女长大成人后,无论有几个儿女,大多都只留一个孩子在家与父母一同生活,其余分家另立门户单过。由于研究者所观察的时期、地区有别,对西藏家庭结构的认识有一定差异。但总体看,至少20世纪90年代及其后,西藏城市的核心家庭已成为主导,农牧区的直系家庭相对较高。
对新疆维吾尔族家庭结构的研究也有一些。方晓华所做调查显示:当代维吾尔族儿子成家之后,从父母家庭中分出去,形成独立家庭,这是一种常规。它将促使核心家庭增长。同时,方晓华也指出:维吾尔族有幼子继承习惯,最小的儿子结婚后必须留在父母身边。如果大儿子结婚而其他儿子尚小,或只有女孩时,大儿子也不能分家出去。这是农村和城市中主干家庭都占一定比例的原因。李晓霞也发现:维吾尔族家庭多子家庭一般在儿子成年结婚后分家,实行新居制,仅留一子与父母共同生活,尽赡养之职。一般情况是,子女成婚后愿意独立门户,经济自主自立,父母也较少依赖子女生活。因此,维吾尔族家庭核心家庭居多数,联合家庭、扩大家庭数量有限。这些研究表明,核心家庭在维吾尔族中占主导地位,但独子不分家和多子家庭留一个儿子与父母生活习惯的保留,又会使当地形成一定数量的直系家庭。
有关内蒙古蒙古族、宁夏回族和广西壮族当代居住方式的系统分析则比较薄弱。
我们认为,目前针对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和需要弥补之处:一是缺少对这些地区家庭结构进行整体分析;二是在5个民族自治区内除了主要少数民族外,还生活着较高比例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对此所作比较研究同样较为缺乏;三是基于大型数据的分析较少,已有研究或长于定性描述,或虽有调查但样本较小,难以揭示各自治区家庭结构总体状况。
本文将通过开发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分析5个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整体状况和当地主要民族的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揭示其特征。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研究中家庭户的民族区分以户主民族身份为依据。本文所使用统计资料中的城乡数据分别为人口普查中的“市”数据和“县”数据,没有将居于“市”、“县”之间的“镇”数据包括在内。
本文主要考察占比重较大的家庭类型,包括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有核心家庭(指夫妇或夫妇一方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和一个已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和单人户;第二层级为夫妇家庭、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和隔代家庭。
二、全国视角下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特征
前面提到,2000年以前的人口普查数据已经显示出5个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有一些独特表现,那么其独特之处是什么?这里,我们分城乡对2000年和2010年对各自治区主要家庭类型在全国的排位加以说明。
(一)城市
1.2000年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各地城市基本家庭结构中,内蒙古的核心家庭比例在内地31个省级单位中最高(占比79.74%),宁夏居第2位(79.29%),新疆居第4位(77.18%),前四位中有3个地区为民族自治区。西藏核心家庭处于倒数第11位(69.35%),居低位之列。直系家庭所占比例处于最后四位的地区分别为西藏(4.84%)、宁夏(10.63%)、内蒙古(10.89%)和新疆(11.78%),均为民族自治区。单人户西藏(17.74%)居第2位,其他自治区特色不明显。可见,2000年多数民族自治区家庭呈现核心化水平高、直系家庭构成低的特征。另一民族自治区广西核心家庭水平(67.09%)处于倒数第6位,属低位;其直系家庭(15.73%)为倒数第14位,属中等水平;单人户(13.20%)为第7位,在高比例之列。整体看,除广西外,其他4个自治区基本家庭构成都有一些类型在全国处于最高、最低两极,或者说高比例的核心家庭与低比例的直系家庭特征比较突出。 2000年各地城市二级家庭类型中,夫妇家庭内蒙古在全国最高(19.14%),广西倒数第一(12.12%);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西藏最高(12.90%),内蒙古处于最低位(3.76%);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3.23%)、内蒙古(8.14%)、宁夏(8.17%)和新疆(8.78%)分处倒数第1、2、3、4位;隔代家庭西藏为0,广西为倒数第3位(1.08%)。可见,多个民族自治区二级家庭类型也具有“两极”表现。
2.2010年
基本家庭结构中,全国各地城市核心家庭前四位为内蒙古(75.19%)、宁夏(74.89%)、山西(74.06%)和新疆(72.99%),民族自治区在其中的排位与2000年相比没有发生变化。西藏在倒数第12位(64.05%)。直系家庭后四位为西藏(3.37%)、新疆(9.50%)、内蒙古(10.01%)和宁夏(11.20%),排序与2000年相比虽有变化,但处于最低位组的地区仍为4个民族自治区。单人户西藏由第2位升至第1位(30.34%)。可见,从总体看,民族自治区高核心化水平和低直系家庭水平得到保持。广西核心家庭为倒数第8位(61.41%),仍处于低比例地区;直系家庭为升至正数第9位(18.18%);单人户有所降低,为第10位(16.56%)。
二级家庭类型中,夫妇家庭西藏最高(28.09%),广西位居倒数第2(13.83%);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2.25%)、内蒙古(6.51%)、新疆(6.58%)和宁夏(6.96%)分处倒数第1、2、3、4位,仍集中在四个民族自治区中;隔代家庭宁夏(2.12%)为第3,新疆(0.79%)为倒数第2。
总之,两个时期5个民族自治区城市家庭结构的特征为,除广西外,核心家庭比例在全国省级单位中多处于高位之列,直系家庭则居于低位之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也如此),单人户西藏处于高位。这表明,多数民族自治区的城市民众居住方式的小家庭趋向较强。
(二)农村
1.2000年
2000年,农村基本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新疆(74.23%)位居第2,内蒙古(72.83%)位居第4,宁夏(71.64%)为第7,与城市排位稍有不同,但这三个自治区的核心家庭构成也处于高位。另外,西藏核心家庭全国最低(54.43%)。直系家庭西藏处于高位(30.79%),在全国排第2;新疆(17.18%)和内蒙古(18.64%)在全国倒数第2和第3位,属低比例地区。单人户西藏(11.33%)位居第三,宁夏(3.59%)则为倒数第2。除广西外,其他地区均有处于“两极”的家庭类型。
二级家庭类型中,夫妇家庭西藏最低(2.22%);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西藏最高(10.84%),广西(9.82%)第2,宁夏(2.89%)为倒数第2;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26.11%)为第2位,新疆(12.27%)为倒数第1,内蒙古(15.53%)为倒数第3。
整体看,2000年民族自治区农村家庭类型与城市相比既有不同,也有相似之处。相同表现为,整体看核心家庭在全国省级单位中处于高位和直系家庭居于低位的特征也比较突出;西藏则属于另一独特类型,低核心家庭和高直系家庭,其单人户也处于高位。
2.2010年
2010年,农村核心家庭处于最高位的地区为新疆(71.74%)、宁夏(71.53%)和内蒙古(69.97%),均为民族自治区。直系家庭内蒙古(19.07%)和新疆(19.10%)分处倒数第3和第4位,宁夏(20.76%)为倒数第7位。单人户宁夏(6.41%)仍为倒数第2。
二级家庭中的夫妇家庭,内蒙古(26.08%)居第3位,西藏(3.91%)位列倒数第1,新疆(10.59%)为倒数第4;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西藏(11.09%)和广西(9.56%)分居第1、第2;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新疆(14.01%)位居倒数第2,内蒙古(14.78%)为倒数第5,宁夏(15.30%)为倒数第7。
整体看,两个时期5个自治区农村人口中,新疆、宁夏和内蒙古核心家庭构成在全国省级单位中处于高位,2010年更为突出。西藏则处于最小状态。新疆、内蒙古的直系家庭处于低位(三代直系家庭也是如此);西藏的夫妇家庭最低,西藏和广西的单亲家庭最高。
综合以上,无论城乡,5个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的特征在于,核心家庭比例在全国多处于高位,直系家庭则居于低位,内蒙古、宁夏和新疆最为突出,这是一类;另一类为西藏,其核心家庭较低、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比例也高。相对说来,广西家庭结构的独特性较弱。整体而言,民族自治区有代表性的家庭类型比例多排在全国最高和最低“两端”位置。当然,民族自治区主要家庭类型与其他地区相比并非截然不同,独特之处只是相对而言。如两个时期全国多数省级单位家庭结构保持着核心家庭第一、直系家庭第二、单人户第三的格局,这是一种趋同性表现。我们认为,民族自治区家庭构成的独特性在于其家庭多处于具体类型的高、低端位。它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般来说,独特家庭类型的形成应该与自治区当地民众居住选择的主观偏好和客观条件影响有关。那么,当地哪些民族的居住方式影响了其总体家庭结构?下面将对此予以分析。
三、民族自治区主要民族之间家庭结构比较
我们认为,要对民族自治区的家庭结构及其特征有所认识,必须立足于分析在当地人口中占多数的主要民族的居住方式。
在我国的5个民族自治区中,3个直接冠有少数民族的名称,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3个民族无疑是当地的主要少数民族;另外两个自治区即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名称上虽无少数民族之名,但其所涵盖地区很明显是蒙古族和藏族相对集中居住之地。由此,我们在5个自治区所应考察的主要少数民族就很清楚了。而在这些自治区,另一个主要民族是汉族。我们认为,一定程度上讲,若能对5个自治区的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民众所生活的家庭类型弄清楚,就具有了对该其整体家庭类型及其特征的解释能力。 (一)5个民族自治区主要民族的人口构成
那么,这些民族自治区的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构成状况如何?
根据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5个民族自治区中,内蒙古、广西和宁夏3地汉族人口占多数,主要少数民族(蒙古族、壮族和回族)人口处于第二位;西藏绝大多数人口为藏族,汉族人口比例较低。这两个时期新疆没有超过当地总人口半数的民族,相对来说维吾尔族人口比例最大,汉族居第二。若分城乡,3个以汉族人口占多数的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和宁夏)中,汉族在城市人口的构成进一步上升,主要少数民族则在农村人口中占比扩大,不过无论城乡,汉族人口均在这三地占多数。而西藏城市人口中汉族超过半数;新疆汉族在城市人口中超过半数,维吾尔族则是农村人口的主体。
另外,根据人口普查数据,5个民族自治区中,“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口合计数除新疆之外,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接近或超过95%,即两者涵盖了当地多数人口。因而对其家庭结构进行比较,会对当地家庭结构的总体状况有所认识。
为表述简便,我们将各自治区主要民族分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两类,或统称为当地两种主要民族。各自治区家庭结构分析的具体比较对象分别为,内蒙古蒙、汉之间,广西壮、汉之间,宁夏回、汉之间,西藏藏、汉之间,新疆维、汉之间。
(二)民族自治区主要民族之间基本家庭结构比较
1.城市
各自治区城市人口中,主要民族之间的家庭结构以趋同为主,还是具有差异?一般来说,即使在民族自治区,城市多为新中国成立后新建或扩建,其中生活的人口以外地迁入者及其后代居多,他们对本民族的传统居住方式保留得相对较少,进而出现不同民族居住方式的趋同性。实际情况如何?请看表1。
(1)总体状况
就基本家庭类型看,两个时期5个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家庭结构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各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中,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均为主要类型,并且核心家庭在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中处于主导地位(其比例均超过50%)。不同之处在于,各地两个主要民族之间的直系家庭和单人户构成有差异。
(2)差异表现
①核心家庭
要对当地主要民族之间的核心家庭构成进行比较,需确立一套衡量标准,当然设立原则和等级具有一定主观性。在对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核心家庭进行比较时,我们将相差5%视为一致或趋同,5%-9%为差异较小,10%-14%为差异较大,15%-19%为差异明显,20%以上为差异突出。
按照上述标准,2000年内蒙古蒙古族核心家庭较汉族低0.67%(一致);广西壮族较汉族高0.74%(一致);西藏藏族较汉族高6.62%(差异较小);宁夏回族比汉族低7.24%(差异较小);新疆维吾尔族低于汉族1.74%(一致)。5个民族自治区核心家庭中,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一致,西藏和宁夏为差异较小。可见,5个民族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核心家庭构成一致和差异较小是主流。如内蒙古、宁夏和新疆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家庭核心化水平均处于高位。
2010年除宁夏外,其他4个民族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核心家庭构成均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古族比汉族低8.91%(差异较小),广西壮族低于汉族3.15%(一致),西藏藏族低于汉族10.69%(较大差异),宁夏回族高于汉族1.64%(一致),新疆维吾尔族低于汉族5.19%(基本一致)。由此可知,广西和宁夏两个主要民族为趋同,内蒙古和新疆为差异较小,西藏为差异较大。总体看,2010年较2000年差异扩大,但并无显著变化。
两个时期内蒙古、广西、宁夏和新疆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家庭的核心化水平处于一致和差异较低水平,只有西藏在2010年为差异较大,但也处于低水平。这说明各自治区内城市两个主要民族之间核心家庭水平有基本相似的表现。
②直系家庭
直系家庭所占份额较小,从比较角度看,其差异率或系数比较敏感。因而在设定两个主要民族直系家庭构成异同的标准时应与核心家庭有不同。我们将差异率在9%以下视为一致或基本一致,10%-19%为差异较小,20%-29%为差异较大,30%-39%为差异明显,40%以上为差异突出。
2000年,直系家庭中,内蒙古、宁夏和新疆均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蒙古族高于汉族23.98%(差异较大),宁夏为105.97%(差异突出),新疆为38.98%(差异明显);广西壮族低于汉族12.31%(差异较小);西藏汉族没有直系家庭样本,而藏族该类家庭比值处于低水平。4个自治区中,直系家庭以差异较大以上为主。
2010年,各自治区直系家庭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相比,仍以少数民族高于汉族为主,但差异较小。其中蒙古族高于汉族20.98%(差异较大),宁夏回族高于汉族4.41%(一致),新疆维吾尔族高于汉族80.22%(差异突出),广西壮族低于汉族7.95%(趋同),西藏仍无汉族直系家庭样本。由此看来,趋同地区增大,差异明显地区缩小。
综合两个时期,2000年5个民族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直系家庭以差异较大为主线,并且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多高于汉族。2010年主要少数民族的直系家庭仍高于汉族,但广西和宁夏差异缩小,出现趋同;内蒙古稳定在差异较大水平,新疆两者差异较2000年增大。
③单人户
单人户在三类基本家庭中份额最小。我们为此设定的差异率分类标准与直系家庭相同。
2000年,除广西、西藏外,其他3地为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具体表现为,内蒙古蒙古族低于汉族32.12%(差异明显),广西壮族高于汉族17.22%(差异较小),西藏藏族高于汉族11.58%(差异较小),宁夏回族低于汉族25.08%(差异较大),新疆维吾尔族低于汉族36.56%(差异明显)。总体看,单人户在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以差异明显为主,互有高低。 2010年,内蒙古蒙古族、广西壮族和宁夏回族均高于汉族,分别为26.53%、13.80%和0.32%,西藏藏族和新疆维吾尔族则低于汉族。从差异率看,西藏藏汉之间、宁夏回汉之间和新疆维汉之间属基本一致,广西壮汉之间差异较小,内蒙古蒙汉之间则差异较大。
单人户变动较大,内蒙古、宁夏由2000年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变为高于汉族,西藏藏族由高于汉族变为低于汉族,广西和新疆壮族和维吾尔族保持原来高于和低于汉族的状态。
④其他家庭类型
从表1可见,各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之外的其他家庭类型占比较低。这里仅对特征明显的类型作一般说明。
两个时期各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复合家庭均很低,多在1%以下;2000年只有西藏藏族稍高,超过2%,而2010年当地这类家庭则消失,至少从普查数据上看如此。
另外,西藏汉族2000年的“残缺家庭”和“其他“类型所占比例均超过5%,与其他地区相比属于份额较高的类型。这可能与该地汉族城市人口从外地流入比例高、导致不完整家庭类型增大有关。
总之,5个自治区城市三类基本家庭类型中,内蒙古、广西和新疆3地核心家庭为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一致,西藏和宁夏为差异较小,可见一致和差异较小是这些自治区的主流。直系家庭除广西外,则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为主。进一步看,除西藏、新疆外,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并不大。单人户互有高低,2010年内蒙古、宁夏和西藏城市单人户在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发生了逆转变化,不过是朝差异缩小方向发展。
2.农村
各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的农村人口或许会保留一些本民族的居住习惯,由此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家庭类型的差异应较城市突出一些。这一推断是否能得到数据支持?请看表2。
(1)总体状况
由表2我们看到,两个时期,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核心家庭为主要类型。2000年除西藏的汉族外,其他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核心家庭均在50%以上,且以超过70%为主;2010年家庭核心化水平有所下降,但仍以超过60%为主。2000年三类基本家庭中,直系家庭除西藏汉族外,均处于第二位的水平,这与城市不同;2010年除西藏汉族和新疆汉族外,直系家庭均处于第二位;两个时期单人户则多处于第三位,只有西藏的汉族和2010年新疆的汉族单人户居第二位。这表明,民族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直系家庭地位较单人户显得更重要。
(2)差异表现
①核心家庭
2000年,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分别低1.95%、6.42%和8.20%,西藏和宁夏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分别高30.74%和1.86%。可见,内蒙古、宁夏和新疆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核心家庭为基本一致,广西为差异较小,只有西藏为差异突出。
2010年,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核心家庭构成的高低方向依然保持,其中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主要少数民族分别低于汉族4.15%、9.82%和10.29%,西藏两者没有差异,宁夏低于汉族6.91%。两者处于基本一致水平的自治区为内蒙古和西藏,差异较小自治区为广西和宁夏,差异明显自治区为新疆,多数自治区在基本一致和差异较小范围内。
综上,民族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核心家庭处于基本一致和差异较小范围内。
②直系家庭
2000年,各自治区均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内蒙古相差37.17%(差异明显),广西为30.58%(差异明显),西藏88.72%(差异突出),宁夏8.41%(基本一致),新疆70.83%(差异明显)。除宁夏外,其他自治区均处于差异明显之上。这显示出民族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多代同居家庭的保持力强于汉族。
2010年,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直系家庭有所变动,内蒙古、广西和新疆仍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分别高26.81%、42.63%和108.76%,均在差异较大以上范围;西藏汉族没有直系家庭样本,宁夏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
两个时期,民族自治区直系家庭由原来主要少数民族均高于汉族变为范围缩小,内蒙古、广西、西藏和新疆仍维系原来状态;宁夏发生逆转,回族低于汉族。
③单人户
2000年,各自治区农村单人户均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相差54.96%(差异突出),广西18.65%(差异较小),西藏67.78%(差异突出),宁夏59.13%(差异突出),新疆27.76%(差异较大)。可见,除广西外,均在差异较大以上水平。
2010年,这一构成特征依然保持,仍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但幅度有差异,其中内蒙古相差22.90%(差异较大),较前明显缩小;广西相差19.76%(差异较小),变动较小;西藏相差75.50%(差异突出),变动较小;宁夏相差40.29%(差异突出),变动较小;新疆相差45.55%(差异突出),增幅明显。
由上可见,民族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核心家庭水平基本表现为一致和差异较小。但直系家庭和单人户水平则有明显的互异表现,即主要少数民族直系家庭高于汉族,而单人户低于汉族。它表明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家庭较汉族有偏大表现。
(三)几类主要二级家庭的考察
以上对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基本家庭结构的分析限于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三类家庭,而其中的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还可细分。这里我们主要对有代表性的二级家庭进行分析。
1.城市
(1)夫妇家庭
2000年,根据表1,各自治区城市夫妇家庭均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内蒙古蒙古族低于汉族5.97%(差异较小),广西壮族低于汉族5.21%(差异较小),宁夏回族低于汉族51.46%(差异突出),而西藏藏族夫妇家庭只及汉族的20.94%(差异突出),新疆维吾尔族相当于汉族的32.32%(差异突出)。这表明,整体上各自治区城市汉族家庭的小型化程度高于主要少数民族。 2010年,这种差异结构继续维系,即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的夫妇家庭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汉之间相差34.83%(差异突出),广西壮汉之间相差10.06%(差异较大),宁夏回汉之间相差0.38%(一致)。西藏二者之差更大,藏族夫妇家庭份额仅相当于汉族19.44%(差异突出),新疆维吾尔族为汉族的40.94%(差异突出)。
总体上,两个时期城市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的夫妇家庭均低于汉族,其中新疆和西藏明显低于汉族;另外除宁夏回汉族外,其他地区差异有增大之势。
(2)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
2000年,这类家庭在西藏藏族和汉族中均超过10%,明显高于其他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的数值。其中藏族较汉族高25.26%(差异较大),并不突出。我们认为,西藏该家庭的独特性与其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就业性流动有关。其他自治区少数民族和汉族均处于低位,且互有高低。其中内蒙古、宁夏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广西、新疆为少数民族高于汉族。
2010年,西藏藏族和汉族这类家庭占比均降至8.5%以下,其他自治区两个主要民族的此类家庭均有提高,可谓同向变动,表明城市家庭人口因就业外出使家庭的不完整性增大。
(3)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
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是当代相对复杂家庭中有代表性的类别。
2000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的自治区为内蒙古(相差43.54%,差异突出)、西藏(汉族没有样本,属于差异突出)、宁夏(相差90.47%,差异突出)和新疆(相差85.36%,差异突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的自治区为广西(相差8.24%,差异较小)。差异突出是主流。
2010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在两类主要民族之间的构成有所变化,其中广西和宁夏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分别低15.70%和19.09%,属于差异较小。其他则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汉之间相差20.78%(差异较大);西藏汉族没有三代及以上家庭样本,当地此类家庭应为差异突出;新疆维汉之间相差48.70%(差异突出)。
由此可得出这样的认识,两个时期,广西壮汉之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虽有差异,但比较接近;宁夏波动较大,前一时期为回族高于汉族,后一时期为低于汉族。西藏两次普查中均无汉族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样本。新疆均为维吾尔族明显高于汉族地区,内蒙古2010年较2000年差异缩小。
(4)隔代家庭
2000年和2010年,各自治区城市隔代家庭比例只有宁夏回族超过3%,其他自治区两个民族均在2%之下。我们认为,回族隔代家庭占比高的原因是,他们有经商传统,且在当代将这一传统继续保持下来,劳动年龄人口离家出外从事商业等经济活动相对较多,促使隔代家庭上升。
总之,各自治区城市夫妇家庭以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为主。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2000年除广西外均为少数民族高于汉族;2010年广西、宁夏为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其他自治区则相反,整体看各自治区主要少数少数民族和汉族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朝缩小方向演变。
2.农村
①夫妇家庭
依据前面表2,2000年,同城市一样,各自治区农村均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古族比汉族低49.30%(差异突出),广西壮族比汉族低18.95%(差异较小),西藏藏族夫妇家庭构成仅及汉族10.74%(差异突出),宁夏回族低于汉族32.70%(差异明显),新疆维吾尔族为汉族的35.37%(差异突出)。可见,两者以差异突出为主导。
2010年,除广西壮族略高于汉族外(相差1.25%,基本一致),其他仍为主要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其中内蒙古低40.28%(差异突出),西藏藏族仅及汉族14.99%,宁夏回族低29.46%(差异较大),新疆维吾尔族相当于汉族的19.67%(差异突出)。
两个时期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的夫妇家庭以明显低于汉族为主。
②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
2000年,各自治区农村人口中,西藏藏族这类家庭超过10%,汉族没有此类家庭样本:广西壮族和汉族接近10%。其他三个地区均不高。2010年,西藏藏族和汉族均超过10%;广西汉族也超过10%,壮族稍有下降,但也处于高位,其他地区变动较小。
③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
2000年,各自治区农村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均表现为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内蒙古蒙古族高于汉族46.29%(差异突出),广西壮族高于汉族38.92%(差异明显),西藏藏族高于汉族59.57%(差异突出),宁夏回族高于汉族15.19%(差异较小),新疆维吾尔族高于汉族55.19%。各自治区农村差异率多在明显及以上,表明主要少数民族比汉族维持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能力强。
2010年,各自治区仍延续了2000年的构成,但西藏农村汉族没有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样本。内蒙古蒙古族高于汉族22.73%(差异较大),广西壮族高于汉族39.03%(差异明显),宁夏回族高于汉族4.79%(基本一致),新疆维吾尔族高于汉族83.17%(差异突出)。
由此可见,两个时期新疆农村维汉之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均为差异突出,广西壮汉之间为差异明显,内蒙古由差异突出下降为差异较大,宁夏由差异较小变为基本一致,西藏2010年没有汉族样本,但两个时期均应属差异突出。
④隔代家庭
各自治区农村2000年隔代家庭均不高,2010年广西超过6%(2000年为2.09%),汉族也增至4.36%(2000年为2.41%),其他地区两个时期则不超过3%。2010年广西两个民族隔代家庭处于高位的原因应与已婚青中年劳动力出外务工增多有关。
总体看,农村主要二级家庭中,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的夫妇家庭低于汉族为主,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则为高于汉族,这表现出当地两个主要民族之间居住偏好有一定差异,即主要少数民族多代居住比例相对较高,而汉族的夫妇家庭比例更为突出。 四、人口迁移流动与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的关系
由上分析可知,多数民族自治区城乡核心家庭高比例在当地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具有一定共性。直系家庭在农村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有一定差异,多表现为当地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西藏藏族和新疆维吾尔族更明显。由于西藏农村藏族是人口主体,当地农村高比例的直系家庭基本上由藏族所维系。单人户有城乡之别,城市单人户西藏藏族和汉族均处于高水平,而各自治区农村单人户均以主要少数民族为表现,西藏尤其如此。
然而,至此,我们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为何多数自治区少数民族核心家庭高而直系家庭低?
我们想从人口迁移流动角度作一探讨。在人口普查中,有一项目是人口的出生地,它分三类:1.本县市区,2.本省其他县市区,3.省外。无疑,非本市县出生者多具有迁移流动背景。
我们认为,人口迁移流动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在于,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迁移流动往往以劳动年龄人口为主。一般方式是,劳动者出外寻找工作,在当地立足后,已婚者再把原籍的配偶及子女迁移过来;未婚者或者在当地择偶结婚,或者从外地择偶迁入。不仅如此,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等,也往往以这种方式在家乡以外地方组成家庭。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在于,外地迁入或流入者在当地的直系关系亲属较少,至少中青年阶段如此。他们中的已婚者更有可能组成核心家庭,未婚者则单人生活,形成直系家庭的可能性将比本地“土著”居民低。
民族自治区核心家庭水平高、直系家庭水平低,除了当地多子家庭亲子分爨、兄弟分家较普遍外,或许还与当地有较高比例的非本地人口有一定关系。这里我们尝试做一探讨。需要说明的是,此项分析仍以户主为考察对象。
(一)民族自治区户主出生地构成
因没有得到完整的2010年长表1%抽样数据库,这里以2000年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
从表3中可以看出,城市人口中,内蒙古、西藏、宁夏和新疆汉族省外出生人口明显较高。西藏城市汉族全部为外省出生者,新疆超过60%,宁夏接近50%,内蒙古超过30%。而当年全国城市汉族人口中省外出生者占17.49%。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城市人口中也有较高比例的本自治区其他市县区出生者,其中内蒙古蒙古族为47%,广西壮族为56.73%,西藏藏族为39.53%,宁夏回族为32.76%,新疆维吾尔族为32.90%,明显比全国城市平均水平24.75%要高。它表明这些自治区城市主要少数民族人口中尽管外省比例不高,但也有较高比例的自治区区内迁移流动者。
需要指出,尽管农村人口整体上以本市县区出生者为主,但在西藏和新疆省外出生者分别超过80%和70%。
(二)出生地类型与家庭结构比较
我们认为,在考察出生地与居住方式关系时,需注意年龄组问题。一般来说,未成年人随父母生活为主,其居住方式多非主动选择,并且他们中出生于本市县区的比例相对较高。因而在家庭结构与户主关系分析中,以成年并且进入成家立业年龄者为研究对象才有意义。在此我们以城市25-49岁户主为对象,分析其出生地与家庭结构的关系。这一年龄组的户主劳动能力强,经济相对独立,且结婚成年者居多。一般来说,他们成为祖父母的比例很低,而要组成直系家庭需借助存世父母。对流动者来说,这一能力相对不足。
我们先看一下全国城市人口中25-49岁组户主出生地于家庭结构的关系。
根据表4,全国25-49岁户主的出生地和居住方式的关系是比较显著的。主要是,本县市区出生者中直系家庭最高,单人户最低;省外出生者直系家庭最低,单人户最高;本省其他县市区出生者与省外出生者有相似的表现。但核心家庭并非省外出生者中比例最大,甚至处于低位。这表明核心家庭成为城市不同出生地民众的共同追求。
在各民族自治区其表现如何?请看表5。
表5中,多数自治区城市汉族户主的出生地与家庭结构的关系同表4全国总体数据有相似之处,即直系家庭本市县区出生者中最高,省外出生者中最低;单人户本地出生者中最低,省外最高。不一致之处为新疆,该地汉族中的直系家庭以本市县区出生者为低,本地外市县区和外省出生者则明显高于本市县区。不过也应看到,不同出生地户主中的直系家庭比例均比较低。但单人户则为外省出生者最高,与一般趋向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各自治区城市的核心家庭,特别是当地汉族中核心家庭和户主出生地的关系并不强。
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家庭户主较少外省出生者,有迁移行为者为出生于本地其他市县区。其居住在核心家庭和单人户的比例高于出生后没有迁移流动之人,而其直系家庭明显低于本市县区出生者。
综合以上,多数民族自治区城市汉族和主要少数民族户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的关系为,有迁移行为者中直系家庭较低、单人户较高,而本地出生者中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较低,迁移流动对成年人居住方式有明显影响。但核心家庭与户主出生地的关系则不强。新疆城市家庭汉族户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之间关系有逆向变化(相对于一般情形)。这说明,居住方式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结语和讨论
本项研究建立在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基础上,由此获得以下认识:
从全国角度看,两个时期5个民族自治区家庭结构的特征在于,核心家庭比例多处于高位之列,直系家庭则居于低位之组,此种情形在内蒙古、宁夏和新疆3地最为突出,这是一类;另一类为西藏,其核心家庭比例较低,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也在高位。相对说来,广西与其他4个自治区有所不同,独特l生较弱。整体而言,民族自治区在有代表I生的家庭类型中,多排在高和低“两端“位置。
通过对5个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两个时期家庭类型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内蒙古、广西和新疆3地主要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核心家庭构成具有一致性,西藏和宁夏则为差异较小,各自治区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核心家庭以一致和差异较小为主。直系家庭除广西外,则以主要少数民族高于汉族为主,不过除西藏、新疆外,当地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并不大。单人户互有高低,2010年内蒙古、宁夏和西藏城市单人户在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发生了逆转变化,是朝差异缩小方向发展。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核心家庭水平基本表现为一致和差异较小,但直系家庭和单人户则有明显的互异表现:主要少数民族直系家庭高于汉族,而单人户低于汉族。它表明各自治区农村主要少数民族家庭较汉族有偏大表现,这只是相对而言。
人口迁移流动与家庭结构的关系在自治区主要民族之间的关系为,多数自治区城市有迁移行为户主中的直系家庭较低和单人户较高,而本地出生者中直系家庭较高、单人户较低。但核心家庭与户主出生地的关系则不强,即不同出生地户主中的核心家庭比例均比较高。不过新疆城市汉族户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自治区有所不同。这说明,该地家庭结构及其特征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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