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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行政强制的相关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存在诸多的冲突,损害了行政强制立法的统一性,不利于税务行政强制的有效实施。为顺应《行政强制法》新理念、新规定,应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完善,即在法律概念使用上用行政强制措施替换税收保全措施;整合税务行政强制实体规定;原则上取消税务行政强制程序规定;重新定位税收滞纳金性质、功能并改滞纳金为利息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