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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和解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就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一直以来都是普通百姓解决争议问题最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但不足的一点就是,和解毕竟没有官方或者其他中立组织和个人参与,又缺少法律法规的力量。因此,和解在很大程度上是结果不确定的和过程不规范的。和解的积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也有很大的缺陷,要想充分发挥调解带来的好处,我们就必须对法律条文中现行的和解制度进行发展直至完善。这是因为,和解协议从它的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合同,并且,和解是民事纠纷解决办法中的一种,这就意味着它涉及程序法上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