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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南淑浦县曝出一起成功罢免一位县人大代表米晓东案例,该县第138选区共有选民7003人,其中6444位选民参加了投票表决。这一由选民联名提出罢免代表要求最终以5553票赞成、159票反对、732票弃权获得通过。随后县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发布了终止米晓东人大代表资格的公告。
我们注意到,实践中罢免直选人大代表的动议寥寥,成功者更是鲜见。2007年,因为对开发商的多项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不满意,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住宅小区的196名业主,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要求罢免小区开发商,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区人大代表职务罢免函;湖南省衡南县人大代表陆魏源在酒店参与赌博被警方当场抓获。根据衡阳市委意见,衡阳市纪委致函衡南县委,建议“依法罢免陆魏源的县人大代表职务”。这两起罢免动议最终因种种原因搁浅,不了了之。正因为如此,淑浦县此次选民成功罢免代表事例,一石激起千层浪,产生轰动效应,具有标志性意义。
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职务,由选民通过法定程序,在民主、自愿的前提下,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是人民意志的间接体现者。代表职务并非一届一劳永逸,法律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即被终止: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毋庸讳言,淑浦的选民成功罢免县人大代表是一次基层民主和法治的演练,可谓基层民主政治实践的点睛之作。将依法罢免从沉睡中激活,变成人们乐见的鲜活案例,折射出民主法治的进步。我们注意到,这起罢免案之所以成功,县人大常委会功不可没。当选区的51名选民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米晓东代表职务的请求,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经过法定程序由原选区选民进行投票罢免。他们不仅在办公费捉襟见肘中想方设法挤出近万元作罢免专项经费,同时,为达到罢免所需的法定票数,还深入选区动员选民参加投票。不言而喻,这种力挺和力推,对于罢免的成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以至于被作为经典民主事例而被津津乐道。
从新闻报道中得知,米晓东被罢免代表职务之前, 己触犯刑法被判刑。虽然罢免有法可依,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明确写在法律条文中,淑浦此次的罢免,也严格依选举法的程序进行,但显然, “获刑代表”的特殊身份,让这起罢免案的成功带着鲜明的个案色彩。选民罢免人大代表,“获刑代表”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还是没有犯罪污点的普通代表。不妨设问,假如米晓东没有触犯刑律,仅是疏于履行代表职责,不参加代表活动,不提议案建议,他会可能被选民提出罢免要求?即便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大力支持并获得成功吗?观照已发生的选民罢免代表流产案例,答案不言自明。
没有权力意志的幕后操纵,一切变得顺理成章,罢免才能彰显民主法治的真谛。从这个意义上讲,成功罢免直选人大代表案例不能成为个案,而要变成制度性的常态,因为这是民主监督的生动体现,有利于选民积极、顺利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进而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
我们注意到,实践中罢免直选人大代表的动议寥寥,成功者更是鲜见。2007年,因为对开发商的多项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不满意,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住宅小区的196名业主,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要求罢免小区开发商,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区人大代表职务罢免函;湖南省衡南县人大代表陆魏源在酒店参与赌博被警方当场抓获。根据衡阳市委意见,衡阳市纪委致函衡南县委,建议“依法罢免陆魏源的县人大代表职务”。这两起罢免动议最终因种种原因搁浅,不了了之。正因为如此,淑浦县此次选民成功罢免代表事例,一石激起千层浪,产生轰动效应,具有标志性意义。
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职务,由选民通过法定程序,在民主、自愿的前提下,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是人民意志的间接体现者。代表职务并非一届一劳永逸,法律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即被终止: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毋庸讳言,淑浦的选民成功罢免县人大代表是一次基层民主和法治的演练,可谓基层民主政治实践的点睛之作。将依法罢免从沉睡中激活,变成人们乐见的鲜活案例,折射出民主法治的进步。我们注意到,这起罢免案之所以成功,县人大常委会功不可没。当选区的51名选民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米晓东代表职务的请求,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经过法定程序由原选区选民进行投票罢免。他们不仅在办公费捉襟见肘中想方设法挤出近万元作罢免专项经费,同时,为达到罢免所需的法定票数,还深入选区动员选民参加投票。不言而喻,这种力挺和力推,对于罢免的成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以至于被作为经典民主事例而被津津乐道。
从新闻报道中得知,米晓东被罢免代表职务之前, 己触犯刑法被判刑。虽然罢免有法可依,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明确写在法律条文中,淑浦此次的罢免,也严格依选举法的程序进行,但显然, “获刑代表”的特殊身份,让这起罢免案的成功带着鲜明的个案色彩。选民罢免人大代表,“获刑代表”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还是没有犯罪污点的普通代表。不妨设问,假如米晓东没有触犯刑律,仅是疏于履行代表职责,不参加代表活动,不提议案建议,他会可能被选民提出罢免要求?即便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大力支持并获得成功吗?观照已发生的选民罢免代表流产案例,答案不言自明。
没有权力意志的幕后操纵,一切变得顺理成章,罢免才能彰显民主法治的真谛。从这个意义上讲,成功罢免直选人大代表案例不能成为个案,而要变成制度性的常态,因为这是民主监督的生动体现,有利于选民积极、顺利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进而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