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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政治协商的含义、实施背景和作用的阐释,结合我国政治协商的实际,分析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加强政治协商的作用。
[关键词]政治协商 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3-0020-02
中共中央在2006年2月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对政治协商的充分肯定,对于进一步发展政治协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什么是政治协商?
所谓政治协商,是以多元政治参与为基础,通过公平、有序的协商创造有序的公共生活的民主政治形式。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形式,政治协商是指在多元政治协商主体并存的前提下,通过各种不同意见、利益的有效沟通、协调与整合,达成相对的统一,实现整体的发展和多方的共赢。政治协商作为中国“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合”,是一种极富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它一方面与中国政治传统和政治性质相契台,另一方面又满足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为什么要实行政治协商?
(一)政治协商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需要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提倡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约翰·罗尔斯、安东尼·吉登斯、于根·哈贝马斯等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说是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基本制度和组织载体,是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错综复杂的大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发展政治协商是促进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的需要,与现代公民的要求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二)政治协商在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政治协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整合和全面反映各方利益诉求
政治协商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参与、对话、讨论、妥协、合作、包容的精神。政治协商坚持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一致的、支持的意见,也不忽略不同的、批评的声音,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和全面、客观地反映各方民众的利益诉求。
2.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团体和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
政治协商制度的行为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它们能够通过发挥自身联系各方各界群众的优势,充分表达各自所联系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使各种利益诉求有渠道,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相关政府部门,从而培养了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促进及保障了社会各阶层、团体和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
3.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在政治协商的制度框架下,由于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考量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从而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4.政治协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
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从而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5.政治协商是调整政治关系的独特纽带
政协组织具有“亦官亦民”的特性,政协委员来源于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社会代表性强,影响力较大,因此,政治协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对党政关系、党际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等社会政治关系的调节中起着特殊的作用,促进了政治稳定。
三、我国政治协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协商的法制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对政协进行了完整定性的是经过修订、但法律权威不足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宪法只是在序言中肯定了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国家机构中并不包括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相比,具有很大程度的非强制性,所谓“说官亦官,说民亦民,亦官亦民,非官非民”,在法律意义上的性质和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或许政协所具有的“亦官亦民,非官非民”的特性,有利于更好地营造自由协商的氛围,但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果法制化程度不够,政治协商的某些功能或许会流于空谈清议。
(二)政治协商的参与面有待进一步扩大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工、农、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阶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还在不断涌现,而且形成相当规模。因此,有必要不断扩大政治协商参与主体的层面,表达更全面的利益诉求。
(三)政治协商的程序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项制度和规范确立后,实际的贯彻执行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来保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有关政协履行职能的规定和要求都是很好的,但关键是没有明确、具体、规范的操作程序来保证这些职能的实现,比如对重大方针政策的协商,只有比较抽象的要求,而对于协商的内容、对象、结果等等具体的东西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容易使协商流于形式。
(四)政治协商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如前所述,由于政治协商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使得政治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变为情况通报会或征求意见座谈会,直接影响了政治协商的实际效果。而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也往往只是作为决策部门的“参考”,而并不具有决策效力。
四、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加强政治协商的作用
(一)进一步发挥执政党的作用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核心,政治协商的展开,不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作用。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相关党务部门及所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其基层组织、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对政治协商工作予以最大限度的重视、支持,从而保障政治协商覆盖面广、协调面大的运行机制及政治协商的实际效果。
(二)不断提高政治协商的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政治协商“说官亦官,说民亦民,亦宫亦民,非官非民”,在法律意义上的性质和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保持我国政治协商制度自身特色的同时,应 将政治协商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使中国特色的协商性政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在立法上可以考虑:一是在宪法中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二是可以提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法律层次,或可依据宪法精神,订立《政治协商法》。
(三)继续推进政治协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要加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协商的准备程序,包括协商的时间、内容以及相关材料的送达程序等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协商过程中的意见表达程序,协商不能仅仅只是通报情况,应当让参加协商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包括接受委员的询问甚至质询;三是协商结果的公开程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加协商的委员告知协商的结果。同时,建立和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馈机制,委员对结果有疑问或者不满意的,也可以通过既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和看法,对这些意见和看法同样应当有明确的反馈机制,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政治协商是“说了不白说”。…此外,还可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建立专业化的协商机制,例如党际协商机制、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政党与社会团体和集团、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
(四)不断扩大政治协商主体的参与面和提高其积极主动性
一是扩大政治协商主体的参与面,容纳更多的人参加协商。在城市化、工业化、全球化、国际化等多种社会发展趋势下,要特别注意吸纳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社会阶层以及港澳台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和回大陆定居的台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社会群体参与政治协商,必要时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增加这些人员的比例。二是引导并调动各协商主体表达和对话的积极主动性。应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个人能力,增强其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协商的质量,强化政治协商的影响力。
(五)积极培育协商型政治文化,增强公民的协商、妥协、宽容精神
广泛的协商主体蕴涵多样的利益主张和价值观念,多元参与,必然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就要求政治协商既能包容不同的意见,又能在国事的政策建议中体现和维护多元利益,因此,要进一步发展政治协商,必须培育一种这样的政治文化:不迷恋“怨恨”,而推崇“宽容”:不激化“冲突”,而设法“和解”;不偏爱“斗争”,而强调“合作”;不放任“情绪冲动”,而讲究“理智对话”:不主张“势不两立”,而认可“妥协退让”:不喜好“你死我活”,而倡导“互惠共赢”,等等。
(六)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功能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公众通过大众媒体获得信息,媒体的影响力是前所未有的强势,政治协商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大众传媒,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和政治参与作用是推动政治协商发展的重要因素。大众传媒除了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之外,亦在政治及社会生活中实施有效的舆论监督,同时也为公民发表意见提供一个便捷渠道,为公民进行民主协商、政治参与提供及时便利的信息支持,为政治协商发展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协商,既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在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政治协商的作用更加凸显,全社会对政治协商的认识,也有必要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政治协商 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3-0020-02
中共中央在2006年2月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对政治协商的充分肯定,对于进一步发展政治协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什么是政治协商?
所谓政治协商,是以多元政治参与为基础,通过公平、有序的协商创造有序的公共生活的民主政治形式。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形式,政治协商是指在多元政治协商主体并存的前提下,通过各种不同意见、利益的有效沟通、协调与整合,达成相对的统一,实现整体的发展和多方的共赢。政治协商作为中国“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合”,是一种极富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它一方面与中国政治传统和政治性质相契台,另一方面又满足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为什么要实行政治协商?
(一)政治协商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需要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提倡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约翰·罗尔斯、安东尼·吉登斯、于根·哈贝马斯等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说是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基本制度和组织载体,是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错综复杂的大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发展政治协商是促进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的需要,与现代公民的要求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二)政治协商在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政治协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整合和全面反映各方利益诉求
政治协商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参与、对话、讨论、妥协、合作、包容的精神。政治协商坚持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一致的、支持的意见,也不忽略不同的、批评的声音,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和全面、客观地反映各方民众的利益诉求。
2.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团体和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
政治协商制度的行为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它们能够通过发挥自身联系各方各界群众的优势,充分表达各自所联系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使各种利益诉求有渠道,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相关政府部门,从而培养了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促进及保障了社会各阶层、团体和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
3.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在政治协商的制度框架下,由于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考量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从而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4.政治协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
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从而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5.政治协商是调整政治关系的独特纽带
政协组织具有“亦官亦民”的特性,政协委员来源于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社会代表性强,影响力较大,因此,政治协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对党政关系、党际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等社会政治关系的调节中起着特殊的作用,促进了政治稳定。
三、我国政治协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协商的法制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对政协进行了完整定性的是经过修订、但法律权威不足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宪法只是在序言中肯定了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国家机构中并不包括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相比,具有很大程度的非强制性,所谓“说官亦官,说民亦民,亦官亦民,非官非民”,在法律意义上的性质和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或许政协所具有的“亦官亦民,非官非民”的特性,有利于更好地营造自由协商的氛围,但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果法制化程度不够,政治协商的某些功能或许会流于空谈清议。
(二)政治协商的参与面有待进一步扩大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工、农、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阶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还在不断涌现,而且形成相当规模。因此,有必要不断扩大政治协商参与主体的层面,表达更全面的利益诉求。
(三)政治协商的程序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项制度和规范确立后,实际的贯彻执行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来保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有关政协履行职能的规定和要求都是很好的,但关键是没有明确、具体、规范的操作程序来保证这些职能的实现,比如对重大方针政策的协商,只有比较抽象的要求,而对于协商的内容、对象、结果等等具体的东西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容易使协商流于形式。
(四)政治协商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如前所述,由于政治协商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使得政治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变为情况通报会或征求意见座谈会,直接影响了政治协商的实际效果。而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也往往只是作为决策部门的“参考”,而并不具有决策效力。
四、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加强政治协商的作用
(一)进一步发挥执政党的作用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核心,政治协商的展开,不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作用。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相关党务部门及所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其基层组织、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对政治协商工作予以最大限度的重视、支持,从而保障政治协商覆盖面广、协调面大的运行机制及政治协商的实际效果。
(二)不断提高政治协商的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政治协商“说官亦官,说民亦民,亦宫亦民,非官非民”,在法律意义上的性质和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保持我国政治协商制度自身特色的同时,应 将政治协商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使中国特色的协商性政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在立法上可以考虑:一是在宪法中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二是可以提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法律层次,或可依据宪法精神,订立《政治协商法》。
(三)继续推进政治协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要加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协商的准备程序,包括协商的时间、内容以及相关材料的送达程序等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协商过程中的意见表达程序,协商不能仅仅只是通报情况,应当让参加协商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包括接受委员的询问甚至质询;三是协商结果的公开程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加协商的委员告知协商的结果。同时,建立和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馈机制,委员对结果有疑问或者不满意的,也可以通过既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和看法,对这些意见和看法同样应当有明确的反馈机制,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政治协商是“说了不白说”。…此外,还可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建立专业化的协商机制,例如党际协商机制、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政党与社会团体和集团、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
(四)不断扩大政治协商主体的参与面和提高其积极主动性
一是扩大政治协商主体的参与面,容纳更多的人参加协商。在城市化、工业化、全球化、国际化等多种社会发展趋势下,要特别注意吸纳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社会阶层以及港澳台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和回大陆定居的台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社会群体参与政治协商,必要时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增加这些人员的比例。二是引导并调动各协商主体表达和对话的积极主动性。应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个人能力,增强其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协商的质量,强化政治协商的影响力。
(五)积极培育协商型政治文化,增强公民的协商、妥协、宽容精神
广泛的协商主体蕴涵多样的利益主张和价值观念,多元参与,必然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就要求政治协商既能包容不同的意见,又能在国事的政策建议中体现和维护多元利益,因此,要进一步发展政治协商,必须培育一种这样的政治文化:不迷恋“怨恨”,而推崇“宽容”:不激化“冲突”,而设法“和解”;不偏爱“斗争”,而强调“合作”;不放任“情绪冲动”,而讲究“理智对话”:不主张“势不两立”,而认可“妥协退让”:不喜好“你死我活”,而倡导“互惠共赢”,等等。
(六)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功能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公众通过大众媒体获得信息,媒体的影响力是前所未有的强势,政治协商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大众传媒,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和政治参与作用是推动政治协商发展的重要因素。大众传媒除了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之外,亦在政治及社会生活中实施有效的舆论监督,同时也为公民发表意见提供一个便捷渠道,为公民进行民主协商、政治参与提供及时便利的信息支持,为政治协商发展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协商,既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在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政治协商的作用更加凸显,全社会对政治协商的认识,也有必要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