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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证,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元月,雷娟应聘到力宏销售公司做推销员。双方约定:公司根据雷娟完成推销产品的10%计发报酬,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雷娟独立完成工作,时间自主决定,公司不再安排任何任务。为方便雷娟开展推销业务,公司给她发了工作证。2008年月6日,雷娟在推销产品途中不幸跌伤,造成左手鹰嘴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伤情,花了医疗费2万余元,经法医评定属九级伤残。雷娟向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雷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