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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此律”是《唐律疏议》中固定且典型的表述,其出现在《名例》中与出现在其他各篇中涉及的条文数与频次相当、功能互补。相关内容有“具其加减”的性质,与秦汉律《具律》的内容接近。从法典结构方面来说,《名例》以外存在大量的通则性条款,“不用此律”的表述可作为其中一类具体的标识;从立法技术来说,“不用此律”是唐律在客观具体、一事一例的立法体例之下,通过立法技术对列举不尽、不清之事的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