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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河柳影:在基层,档案员频繁更迭司空见惯。《机关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档案员更迭时依规定进行档案交接,本来理所当然。但由于《机关档案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怎样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什么程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此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也很少过问此事。导致在现实中,档案员更迭时未按规定进行档案交接、清点的现象大量存在。其造成的危害,应引起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