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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杭政办函[2017]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市区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