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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地方立法工作,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且是落实自治权、保证自治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立法工作中,一要坚持开门立法。围绕自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多层面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选准选好立法项目,使立法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二要体现民族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