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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码环境下,香港地区必须适时完善著作权法律,以适应科技发展对著作权刑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在打击非法上载和下载享有著作权作品行为的刑法完善、惩治通过各种传送科技向公众发放享有著作权作品行为的刑法完善以及为暂时复制享有著作权作品提供豁免的刑法完善问题上,有关机关必须在正确评价数码科技对著作权利弊影响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得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既有利于创意产业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公众分享科技进步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