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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维护了出嫁女儿的合法权益
已故的徐老太原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1998年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两个儿子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找茬责骂老人。无奈,老人只好独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费用均由其女儿承担。2004年年底,老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处房产(价值6万元)遗留给女儿。两个儿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坚决反对母亲这样做。2005年11月初,徐老太在别人的指点下,为女儿办理了遗嘱公证书。今年2月老人辞世后,她的两个儿子与女儿为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根据徐老太女儿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判决徐老太的遗产由其女儿继承。
点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口头遗嘱的效力最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老太摆脱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置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显示出徐老太法律意识的觉醒。另外,当事人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处置自己的财产,既充分体现了本人的意愿,也完全符合我国保护公民合法处置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婚前财产公证,为老年人再婚清障
赖某66岁,系某五金厂退休职工。2004年5月,与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患脑溢血离他而去。今年2月,赖某打算与农村妇女程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但这一打算却遭到了老赖四个子女的强烈反对,阻挠的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会落入他人之手。赖某在子女的反对声中,运用《婚姻法》有关规定,携再婚“妻子”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赖某、程某在协议中约定:两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两人顺顺当当地结为连理。
点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再婚后的婚前财产如何使用以及最终由谁继承,就成为当事人及双方子女必然面对和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一公证案例可以看出,中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婚前财产公证,不仅给再婚中老年人及双方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再婚双方及双方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已故的徐老太原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1998年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两个儿子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找茬责骂老人。无奈,老人只好独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费用均由其女儿承担。2004年年底,老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处房产(价值6万元)遗留给女儿。两个儿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坚决反对母亲这样做。2005年11月初,徐老太在别人的指点下,为女儿办理了遗嘱公证书。今年2月老人辞世后,她的两个儿子与女儿为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根据徐老太女儿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判决徐老太的遗产由其女儿继承。
点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口头遗嘱的效力最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老太摆脱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置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显示出徐老太法律意识的觉醒。另外,当事人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处置自己的财产,既充分体现了本人的意愿,也完全符合我国保护公民合法处置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婚前财产公证,为老年人再婚清障
赖某66岁,系某五金厂退休职工。2004年5月,与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患脑溢血离他而去。今年2月,赖某打算与农村妇女程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但这一打算却遭到了老赖四个子女的强烈反对,阻挠的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会落入他人之手。赖某在子女的反对声中,运用《婚姻法》有关规定,携再婚“妻子”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赖某、程某在协议中约定:两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两人顺顺当当地结为连理。
点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再婚后的婚前财产如何使用以及最终由谁继承,就成为当事人及双方子女必然面对和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一公证案例可以看出,中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婚前财产公证,不仅给再婚中老年人及双方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再婚双方及双方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