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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在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存社保基金监管不力等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约定,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拨付等环节有法可依,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完善监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改变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现状。本文以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及监管理论为根基,深入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的路径。
关键词:社保基金管理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社会保险基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大保险基金组成,它与补充保险、全国社保基金等构成了社会保障基金。2005年,全国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5716万人、13783万人和10648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保障了4367万离退休人员和362万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负担,维护了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能否实现“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监管法规不完善,法规层次不高,管理力量和手段有限,某些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法制观念淡漠,监督不到位,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
一、社保基金的定义
根據国际劳工组织所颁布的社会保障公约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医疗、疾病、失业、工伤、老龄、家庭、残疾、生育、遗属等九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老龄、失业、工伤、残疾、遗属五个方面。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主要的部分,按其项目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界定
监管在广义上是指政府对企业活动的控制,具体来说,是指政府专业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市场交易行为、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管理行为。社保基金监管是国家授权专门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社保基金监管的有效性即以最不的监管成本,通过有效监管来促进预定社保基金监管目标的实现。
监管体系的设置是由被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一个好的监管体系,不仅有效根据基金的性质,确定监管的理念和资金的风险暴露程度,而且开放着眼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着眼于未来的发展。
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剖析
社保基金是参保人员生活和伤病救治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五大社保基金总额已经超过1. 5万亿元,管好用好这笔钱,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稳定、发展和改革的大局。社保基金在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特殊的作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反复强调要求“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一项政治责任,纳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大局,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正在不断加强,而且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社保基金大案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和分析其成因。深入分析由媒体报道的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社保基金案,就不难发现:社保案件频发的根源在于制度缺陷。除此之外,也许还有很多社保基金案没有被查出或正在发生,假如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不进行调整和完善,类似的事件必将不断地重复上演。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探究和剖析其成因,从而理顺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
1997年,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合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239个地市设立了基金监督机构,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30个省级和205个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开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截至2006年底,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社保基金管理法制规定,初步建立起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营运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
有关部门审计和检查结果显示,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如对外投资,购建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经商办企业,弥补行政经费,违规担保,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借给企业等等。此外,一些地方基金管理也不够规范,如社保代征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在决算中少计保险基金收入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侵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归还,损失的资金要采取措施补足,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着力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上下功夫: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税务、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严格的制约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研究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资金回报水平,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对基金征缴、支出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经办机构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基金支出监督主要是监督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行为等。结余基金监督主要是监督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的行为;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支出户等。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据悉,《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已纳入立法日程,《社会保险法》正在制订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监管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四、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路径
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在社会保障改革发展中,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顺风启航,从无到有,由不到大,基本完成了创建阶段的历史任务。尽管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统一、管理分散、缺乏控制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顺畅运行。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最主要的是确定监管的方向和目标,选择发展的路径。
首先,在观念上,解决指导思想问题,从看住管死向看好管活转变,这是加强基金监管的灵魂。大力支持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拓展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不断提高基金投资回报率。
第二,在行为上,解决工作方法问题,从查处个案向建立制度转变,这是加强基金监管的根本。制度建设包括很多项目和内容,任务繁重。要拟定相关规则,逐步建立积极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违规操作。
第三,在方式上,解决规范与发展问题,从先破后立向先立再做转变,这是加强基金监管的关键。行政监管从全面改革和长远发展着眼,先订规则再運作并实施监督,避免重复建设,少走弯路,减少损失,力求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在措施上,解决质量与效率问题,从事后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这是加强基金监管的保证。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严格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全程监管的程序和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率。当前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的关键阶段,要按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明确新思路,采取新措施,争取新进展,依据本国国情,借鉴国际基金监管经验,综合构建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宪法层面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中最高的一个法律层面,要在宪法中确定社会保障目标和基本原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社保基金监管的地位和作用。
2、社会保障法层面
社会保障法以宪法为基础而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其他社会保障法律如社会保险法和社保基金监管法等必须以这个法律为基础来制定和实施,其具体内容、实施原则和实施范围等必须与社会保障法保持一致,不得相违背和抵触。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社会保障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在法律中规定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属性、内容及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障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基本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原则等;还应规定社会保障的目标和运作机制等基本制度。
3、社保基金监管法
社保基监管法的制定和实施以社会保障法为基础,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社保基金监管法的有益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监管在具体理论上和操作上更具有法律性。社保基金监管的全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即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行、给付等整个运作过程都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不允许出现监管的盲区和置身监管之外的当事人。
结语:
社会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而当前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形势却不容乐观,针对监管形式本文认为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实现依法监督,施社保基金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项怀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2]《社会保障学》,郭士征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鲁豫,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社保基金管理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社会保险基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大保险基金组成,它与补充保险、全国社保基金等构成了社会保障基金。2005年,全国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5716万人、13783万人和10648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保障了4367万离退休人员和362万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负担,维护了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能否实现“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监管法规不完善,法规层次不高,管理力量和手段有限,某些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法制观念淡漠,监督不到位,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
一、社保基金的定义
根據国际劳工组织所颁布的社会保障公约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医疗、疾病、失业、工伤、老龄、家庭、残疾、生育、遗属等九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老龄、失业、工伤、残疾、遗属五个方面。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主要的部分,按其项目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界定
监管在广义上是指政府对企业活动的控制,具体来说,是指政府专业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市场交易行为、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管理行为。社保基金监管是国家授权专门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社保基金监管的有效性即以最不的监管成本,通过有效监管来促进预定社保基金监管目标的实现。
监管体系的设置是由被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一个好的监管体系,不仅有效根据基金的性质,确定监管的理念和资金的风险暴露程度,而且开放着眼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着眼于未来的发展。
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剖析
社保基金是参保人员生活和伤病救治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五大社保基金总额已经超过1. 5万亿元,管好用好这笔钱,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稳定、发展和改革的大局。社保基金在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特殊的作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反复强调要求“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一项政治责任,纳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大局,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正在不断加强,而且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社保基金大案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和分析其成因。深入分析由媒体报道的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社保基金案,就不难发现:社保案件频发的根源在于制度缺陷。除此之外,也许还有很多社保基金案没有被查出或正在发生,假如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不进行调整和完善,类似的事件必将不断地重复上演。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探究和剖析其成因,从而理顺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
1997年,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合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239个地市设立了基金监督机构,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30个省级和205个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开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截至2006年底,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社保基金管理法制规定,初步建立起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营运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
有关部门审计和检查结果显示,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如对外投资,购建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经商办企业,弥补行政经费,违规担保,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借给企业等等。此外,一些地方基金管理也不够规范,如社保代征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在决算中少计保险基金收入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侵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归还,损失的资金要采取措施补足,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着力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上下功夫: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税务、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严格的制约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研究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资金回报水平,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对基金征缴、支出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经办机构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基金支出监督主要是监督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行为等。结余基金监督主要是监督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的行为;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支出户等。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据悉,《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已纳入立法日程,《社会保险法》正在制订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监管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四、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路径
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在社会保障改革发展中,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顺风启航,从无到有,由不到大,基本完成了创建阶段的历史任务。尽管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统一、管理分散、缺乏控制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顺畅运行。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最主要的是确定监管的方向和目标,选择发展的路径。
首先,在观念上,解决指导思想问题,从看住管死向看好管活转变,这是加强基金监管的灵魂。大力支持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拓展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不断提高基金投资回报率。
第二,在行为上,解决工作方法问题,从查处个案向建立制度转变,这是加强基金监管的根本。制度建设包括很多项目和内容,任务繁重。要拟定相关规则,逐步建立积极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违规操作。
第三,在方式上,解决规范与发展问题,从先破后立向先立再做转变,这是加强基金监管的关键。行政监管从全面改革和长远发展着眼,先订规则再運作并实施监督,避免重复建设,少走弯路,减少损失,力求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在措施上,解决质量与效率问题,从事后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这是加强基金监管的保证。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严格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全程监管的程序和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率。当前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的关键阶段,要按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明确新思路,采取新措施,争取新进展,依据本国国情,借鉴国际基金监管经验,综合构建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宪法层面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中最高的一个法律层面,要在宪法中确定社会保障目标和基本原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社保基金监管的地位和作用。
2、社会保障法层面
社会保障法以宪法为基础而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其他社会保障法律如社会保险法和社保基金监管法等必须以这个法律为基础来制定和实施,其具体内容、实施原则和实施范围等必须与社会保障法保持一致,不得相违背和抵触。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社会保障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在法律中规定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属性、内容及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障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基本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原则等;还应规定社会保障的目标和运作机制等基本制度。
3、社保基金监管法
社保基监管法的制定和实施以社会保障法为基础,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社保基金监管法的有益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监管在具体理论上和操作上更具有法律性。社保基金监管的全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即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行、给付等整个运作过程都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不允许出现监管的盲区和置身监管之外的当事人。
结语:
社会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而当前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形势却不容乐观,针对监管形式本文认为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实现依法监督,施社保基金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项怀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2]《社会保障学》,郭士征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鲁豫,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