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按照经济规律,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必须考虑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春运期间的铁路客运作为一种商业性服务,缺乏弹性或者弹性明显较小,价格上浮对旅客量的调节作用不说无效,至少是效果不明显。火车票价上浮实质上就是一种垄断行为。
关键词:春运 票价 上浮 垄断
四年前,河北某律师曾以春运期间火车客票价格上浮侵犯其财产权为由状告铁路部门,要求撤消票价上浮决定。受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决定是经过市场调查、方案拟定、上报批准的,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律师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差不多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一案例似乎说明,铁路部门上浮春运客票价格具有合法性,人们无可非议。
然而,现实中有些事情合法并不等于完全合理。铁路春运票价上浮就属于这类事情。自从铁路春运票价实行上浮以来,乘客作为买方就一直有所不满。数年过去了,这种不满并未消除,甚至更加强烈了。当今年铁路春运高峰到来时,照例是硬座上浮15%,其他席别上浮20%。社会上议论不少,特别是乘客意见很大。尽管这不能改变现状,但是辩论票价上浮的合理性想必也不违法。
按照目前的行政法规,铁路部门上浮春运期间的客票价格的确是合法的(已有上述案例为证)。每年春运期间,铁路和其他交通部门为安全及时运送数以亿计的旅客,付出了自己的辛劳。对此,包括旅客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充分肯定的。铁路部门上浮票价的理由之一是调节春运期间的旅客流量,缓解运输压力。但是,按照经济规律,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必须考虑需求弹性。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引起需求明显变化,即富有弹性,价格变化对需求的调节就比较有效;否则就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春运期间的铁路客运作为一种商业性服务,缺乏弹性或者弹性明显较小,价格上浮对旅客量的调节作用不说无效,至少是效果不明显。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春节是最受百姓重视的传统节日,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流动人口迅速增加,在外地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广大民工,辛劳一年,要求回家与亲人团聚,票价上浮几乎不可能改变他们回家过年的习惯。用现在时髦的“以人为本”的观点来分析,试图通过票价上浮来阻止一部分人回家过年也不尽人情。第二,铁路作为长途客运方式的替代运输工具较少。有些路线没有汽车、民航、船舶等替代工具,火车票价上浮后,普通乘客特别是民工别无他途,只能承受票价上浮的负担;有些线路虽然有替代工具,但这些替代工具也实行价格上浮,或者取消平时实行的价格折扣,结果乘客也只能走铁路。所以,尽管每年票价上浮,旅客仍然有增无减。据预测,今年节前15天广东省发送旅客将达到550万人,同比增加18.4万人,增长3.4%。(羊城晚报2005-1-13)这至少说明票价上浮的调节作用不明显。
通过提价来调节供求关系,还应当考虑供给弹性。如果一种商品富有供给弹性,价格上调后能够引起供给明显增加,那么对供给就会产生有效调节作用,最终使供给增加,价格回落。春运期间的铁路运力显然没有这种特征,短期供给基本无弹性。由于铁路具有垄断性质,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短期价格上浮根本不能吸引投资来提高运力。况且,也不能仅仅根据春运需求来多修铁路扩大运力,因为那样会造成平时运力的闲置。当然,铁路部门可以调整春节期间客运和货运比例,通过减少货运来相应增加客运。事实上这样做的确大大增加了短期客运容量。但这毕竟是改变运输结构的结果,并没有提高总体运输能力,因此并不意味着票价上浮增加了运输总供给。所以,年复一年,春运仍然紧张。
不妨打个比方:某餐厅看见中午吃饭的人特别多,拥挤不堪,厨师和服务员非常忙碌和劳累,于是决定将中午的饭菜价格上浮15%-20%,试图调节吃饭的供求关系。除非这家餐厅具有垄断地位,否则将失去生意;当存在垄断时,人们就只能表示不满,而饭还是要吃的,就象千千万万外出人员春节要回家一样。火车票价上浮实质上就是一种垄断行为。
据铁路部门解释,票价上浮的另一条理由是为增加春节期间的客运而减少了货运,经济损失很大,要通过客运票价上浮予以弥补。这里涉及客货运服务的目标取向、运输结构和效益比较问题。第一,我国铁路运输服务必须兼顾客货运两个方面,保持合理的运输结构,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当以客运优先。第二,真正按照市场规律运营,客运和货运价格都应当有一定盈利,并且效益相当,在春节期间减少货运所减少的收入可以通过增加客运所增加的正常收入(不上浮票价)得到补偿,不存在什么额外损失。第三,如果通过某种垄断行为使平时货运收益高于客运收益,那样减少货运增加客运就会减少铁路部门的总收入,但这意味着铁路部门在平时的货运中已经向客户索取了垄断高价,以此为由在节日期间进一步向乘客索取高票价是不合理的。第四,假如由于政策或经营方面的原因,平时客运处于低效益甚至亏损状态,指望通过春运高峰来改善一下效益,那也不符合铁路建设和服务的宗旨。总之,用弥补损失来解释票价上浮难以使旅客信服。
关键词:春运 票价 上浮 垄断
四年前,河北某律师曾以春运期间火车客票价格上浮侵犯其财产权为由状告铁路部门,要求撤消票价上浮决定。受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决定是经过市场调查、方案拟定、上报批准的,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律师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差不多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一案例似乎说明,铁路部门上浮春运客票价格具有合法性,人们无可非议。
然而,现实中有些事情合法并不等于完全合理。铁路春运票价上浮就属于这类事情。自从铁路春运票价实行上浮以来,乘客作为买方就一直有所不满。数年过去了,这种不满并未消除,甚至更加强烈了。当今年铁路春运高峰到来时,照例是硬座上浮15%,其他席别上浮20%。社会上议论不少,特别是乘客意见很大。尽管这不能改变现状,但是辩论票价上浮的合理性想必也不违法。
按照目前的行政法规,铁路部门上浮春运期间的客票价格的确是合法的(已有上述案例为证)。每年春运期间,铁路和其他交通部门为安全及时运送数以亿计的旅客,付出了自己的辛劳。对此,包括旅客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充分肯定的。铁路部门上浮票价的理由之一是调节春运期间的旅客流量,缓解运输压力。但是,按照经济规律,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必须考虑需求弹性。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引起需求明显变化,即富有弹性,价格变化对需求的调节就比较有效;否则就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春运期间的铁路客运作为一种商业性服务,缺乏弹性或者弹性明显较小,价格上浮对旅客量的调节作用不说无效,至少是效果不明显。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春节是最受百姓重视的传统节日,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流动人口迅速增加,在外地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广大民工,辛劳一年,要求回家与亲人团聚,票价上浮几乎不可能改变他们回家过年的习惯。用现在时髦的“以人为本”的观点来分析,试图通过票价上浮来阻止一部分人回家过年也不尽人情。第二,铁路作为长途客运方式的替代运输工具较少。有些路线没有汽车、民航、船舶等替代工具,火车票价上浮后,普通乘客特别是民工别无他途,只能承受票价上浮的负担;有些线路虽然有替代工具,但这些替代工具也实行价格上浮,或者取消平时实行的价格折扣,结果乘客也只能走铁路。所以,尽管每年票价上浮,旅客仍然有增无减。据预测,今年节前15天广东省发送旅客将达到550万人,同比增加18.4万人,增长3.4%。(羊城晚报2005-1-13)这至少说明票价上浮的调节作用不明显。
通过提价来调节供求关系,还应当考虑供给弹性。如果一种商品富有供给弹性,价格上调后能够引起供给明显增加,那么对供给就会产生有效调节作用,最终使供给增加,价格回落。春运期间的铁路运力显然没有这种特征,短期供给基本无弹性。由于铁路具有垄断性质,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短期价格上浮根本不能吸引投资来提高运力。况且,也不能仅仅根据春运需求来多修铁路扩大运力,因为那样会造成平时运力的闲置。当然,铁路部门可以调整春节期间客运和货运比例,通过减少货运来相应增加客运。事实上这样做的确大大增加了短期客运容量。但这毕竟是改变运输结构的结果,并没有提高总体运输能力,因此并不意味着票价上浮增加了运输总供给。所以,年复一年,春运仍然紧张。
不妨打个比方:某餐厅看见中午吃饭的人特别多,拥挤不堪,厨师和服务员非常忙碌和劳累,于是决定将中午的饭菜价格上浮15%-20%,试图调节吃饭的供求关系。除非这家餐厅具有垄断地位,否则将失去生意;当存在垄断时,人们就只能表示不满,而饭还是要吃的,就象千千万万外出人员春节要回家一样。火车票价上浮实质上就是一种垄断行为。
据铁路部门解释,票价上浮的另一条理由是为增加春节期间的客运而减少了货运,经济损失很大,要通过客运票价上浮予以弥补。这里涉及客货运服务的目标取向、运输结构和效益比较问题。第一,我国铁路运输服务必须兼顾客货运两个方面,保持合理的运输结构,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当以客运优先。第二,真正按照市场规律运营,客运和货运价格都应当有一定盈利,并且效益相当,在春节期间减少货运所减少的收入可以通过增加客运所增加的正常收入(不上浮票价)得到补偿,不存在什么额外损失。第三,如果通过某种垄断行为使平时货运收益高于客运收益,那样减少货运增加客运就会减少铁路部门的总收入,但这意味着铁路部门在平时的货运中已经向客户索取了垄断高价,以此为由在节日期间进一步向乘客索取高票价是不合理的。第四,假如由于政策或经营方面的原因,平时客运处于低效益甚至亏损状态,指望通过春运高峰来改善一下效益,那也不符合铁路建设和服务的宗旨。总之,用弥补损失来解释票价上浮难以使旅客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