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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供需相均衡是经济学的基础,是决定市场结构的核心要素,对于司法行为而言,依然存在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问题,因而,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方向。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实际上也是供需相均衡的产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愈加强烈,该项制度存在的意义也就更为明显,不仅如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还须要有更大的作为,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须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供需;均衡
一、供需均衡理论的基本含义及对民行检察的影响
(一)供需均衡原理的法理学含义
供需均衡在经济学中是指当资源供给与社会需求相互均衡时,那么资源利用效率是最大化的,因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要求生产行为要符合市场规律,即要与社会总需求相互呼应,这样才能够实现资源的效率化运用。而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在法律领域之内,社会对某项领域的社会秩序有法律需求,那么法律就应当针对该种需求提供法律供给,这样才能够满足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当然法律提供制度性供给之时需要对社会需求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法律供给,这样的法律规范才是最有效率的制度。然而,实践中会存在法律供给过分高于社会法律需求或者难以满足社会法律需求的情况,前者说明立法过分超前于现实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而后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漏洞”。
(二)供需均衡对民行检察的影响
在法律领域之内,供需均衡要求法律制度的供给要与社会的法律需求向适应,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此一理论对民行检察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由于司法解释对于提请抗诉案件的条件规定得更加严格,抗诉案件出现了“上涌”的趋势,主要是向省级和市级两级检察机关聚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量大大增加,而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无事可干的尴尬。然而法律监督权是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基层又是案件的主要消化机构,因而社会对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的法律期待并没有相应的降低,反而是随着民行检察的宣传力度增大社会对民行检察的职能越来越了解因而对民行检察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向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进行法律求助的现象呈现增加趋势,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咨询、息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司法供给,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供需均衡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经济基础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社会需求基础
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当然这里所讲的公平正义不仅包含了实体的公正,同时还包含了程序的正义,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法制的进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弱化,相应地社会对诉讼程序的正义也给予了足够的期待。从程序法上看,所谓的程序正义不仅仅是要满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还要公平地为当事人提供参与诉讼的机会。然而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做到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一些弱势群体由于欠缺诉讼能力而无法独立完成诉讼,从而在诉讼地位上会出现失衡。此时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形式帮助弱势当事人完成诉讼过程,就可以实现程序正义。这如同我们向贫困地区捐款一样,目的不是使其致富,而是使受赠着能够充分地感觉到社会的关爱与社会正义的回归。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司法供给均衡
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提供支持起诉的法律供给是使弱势群体能够感受到诉讼正义的一种具体方式,这也是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有着充分的经济学基础。然而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法律供给与法律需求必须要保持相互均衡,失衡后便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因此,检察机关提供支持起诉的法律供给也要与现实需求保持均衡。从这一点来讲,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当遵循供需均衡的理念,从宏观方面看,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支持起诉行为要与社会整体的需求相适应,不能过分超越社会对公权干预私法的需求总量,即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数量要有所控制,不能过多。从微观方面看,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支持起诉行为要与案情的具体实际要求相适应,不能越俎代庖替当事人决策。
三、供需均衡理论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要求
(一)支持起诉的启动须穷尽救济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程序要实现供需均衡,就要在具体操作原则上实现程序的自我优化,这首先是要在支持起诉程序启动环节坚持穷尽救济原则。所谓的穷尽救济就是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支持起诉的供给必须是在当事人穷尽其他救济可能性的前提之下才可启动的,因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毕竟是公权干预私法的一种形式,社会对这种形式的需求当然是越多越好,如果不加以甄别地一律支持的话,那么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支持行为无疑是一种过度供给,是公权过度干预私法的表现,最终将会导致权力滥用。因此,要使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能够最有效率地提供供给,就必须对供给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即坚持穷尽救济将“好钢用在刀刃上”。
(二)支持起诉的运行有限介入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过程也应当满足供需均衡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就是检察机关提供支持行为的供给要以恰好能够满足案件实际需要为限。这里所讲的“实际需要”是案件的客观需要,而非当事人的主观需要,当事人的意愿肯定是检察机关管得越多越好,而案件的客观需要就是以案件为中心来考虑检察机关需要做出哪些支持行为,这种均衡是一种理性的客观均衡。因此,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以有限介入为原则,不宜过分介入当事人的权利之争,应当准确地把握自己在诉讼中“帮助人”的地位界定,一方面不应当为了当事人能够胜诉而想尽一切办法加以支持,甚至是违法支持,另一方面也不能为了办案成绩而将一切事情大包大揽。因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初衷就是为了均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对比从而求得公平正义的回归,只要能够实现这一目的,检察机关就不应当过分介入。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民商法硕士,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供需;均衡
一、供需均衡理论的基本含义及对民行检察的影响
(一)供需均衡原理的法理学含义
供需均衡在经济学中是指当资源供给与社会需求相互均衡时,那么资源利用效率是最大化的,因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要求生产行为要符合市场规律,即要与社会总需求相互呼应,这样才能够实现资源的效率化运用。而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在法律领域之内,社会对某项领域的社会秩序有法律需求,那么法律就应当针对该种需求提供法律供给,这样才能够满足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当然法律提供制度性供给之时需要对社会需求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法律供给,这样的法律规范才是最有效率的制度。然而,实践中会存在法律供给过分高于社会法律需求或者难以满足社会法律需求的情况,前者说明立法过分超前于现实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而后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漏洞”。
(二)供需均衡对民行检察的影响
在法律领域之内,供需均衡要求法律制度的供给要与社会的法律需求向适应,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此一理论对民行检察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由于司法解释对于提请抗诉案件的条件规定得更加严格,抗诉案件出现了“上涌”的趋势,主要是向省级和市级两级检察机关聚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量大大增加,而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无事可干的尴尬。然而法律监督权是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基层又是案件的主要消化机构,因而社会对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的法律期待并没有相应的降低,反而是随着民行检察的宣传力度增大社会对民行检察的职能越来越了解因而对民行检察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向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进行法律求助的现象呈现增加趋势,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咨询、息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司法供给,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供需均衡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经济基础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社会需求基础
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当然这里所讲的公平正义不仅包含了实体的公正,同时还包含了程序的正义,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法制的进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弱化,相应地社会对诉讼程序的正义也给予了足够的期待。从程序法上看,所谓的程序正义不仅仅是要满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还要公平地为当事人提供参与诉讼的机会。然而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做到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一些弱势群体由于欠缺诉讼能力而无法独立完成诉讼,从而在诉讼地位上会出现失衡。此时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形式帮助弱势当事人完成诉讼过程,就可以实现程序正义。这如同我们向贫困地区捐款一样,目的不是使其致富,而是使受赠着能够充分地感觉到社会的关爱与社会正义的回归。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司法供给均衡
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提供支持起诉的法律供给是使弱势群体能够感受到诉讼正义的一种具体方式,这也是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有着充分的经济学基础。然而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法律供给与法律需求必须要保持相互均衡,失衡后便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因此,检察机关提供支持起诉的法律供给也要与现实需求保持均衡。从这一点来讲,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当遵循供需均衡的理念,从宏观方面看,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支持起诉行为要与社会整体的需求相适应,不能过分超越社会对公权干预私法的需求总量,即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数量要有所控制,不能过多。从微观方面看,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支持起诉行为要与案情的具体实际要求相适应,不能越俎代庖替当事人决策。
三、供需均衡理论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要求
(一)支持起诉的启动须穷尽救济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程序要实现供需均衡,就要在具体操作原则上实现程序的自我优化,这首先是要在支持起诉程序启动环节坚持穷尽救济原则。所谓的穷尽救济就是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支持起诉的供给必须是在当事人穷尽其他救济可能性的前提之下才可启动的,因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毕竟是公权干预私法的一种形式,社会对这种形式的需求当然是越多越好,如果不加以甄别地一律支持的话,那么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支持行为无疑是一种过度供给,是公权过度干预私法的表现,最终将会导致权力滥用。因此,要使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能够最有效率地提供供给,就必须对供给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即坚持穷尽救济将“好钢用在刀刃上”。
(二)支持起诉的运行有限介入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过程也应当满足供需均衡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就是检察机关提供支持行为的供给要以恰好能够满足案件实际需要为限。这里所讲的“实际需要”是案件的客观需要,而非当事人的主观需要,当事人的意愿肯定是检察机关管得越多越好,而案件的客观需要就是以案件为中心来考虑检察机关需要做出哪些支持行为,这种均衡是一种理性的客观均衡。因此,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以有限介入为原则,不宜过分介入当事人的权利之争,应当准确地把握自己在诉讼中“帮助人”的地位界定,一方面不应当为了当事人能够胜诉而想尽一切办法加以支持,甚至是违法支持,另一方面也不能为了办案成绩而将一切事情大包大揽。因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初衷就是为了均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对比从而求得公平正义的回归,只要能够实现这一目的,检察机关就不应当过分介入。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民商法硕士,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