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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总目标,从根本上肯定了法治的基础性作用。那么,对于我国广大的非公企业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产生怎样的意义?依法治国又将会给民营经济带来哪些机遇和利好、约束与挑战?
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常委、民建中央企业专委会主任、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
刘汉元认为,依法治国方略为非公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为非公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规范和约束民营企业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法治经济建设,就是用制度和法律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更好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终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动力,让非公经济分享依法治国的制度红利。
谈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难点:司法受地方化与行政化干预严重
中国经济时报:你认为当前制约非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法律和制度难点有哪些?
刘汉元:当前,司法受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严重干预,以“民告官”为主要特征的行政诉讼受地方化和行政化影响最为严重,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最大短板”。要使非公经济有长久持续和不断发展的信心,首先就要建立充分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产权有法律保障才有最基本的社会安全,而有社会安全才有社会成员对现在和未来的信心,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信心才会在这个社会中谋求发展,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有这个意义。
而需要着力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垄断”。市场经济一定要在打破垄断上下大功夫。在这个问题上,“门槛”降低很重要,关键是通过法治保证平等进入、公平竞争。
谈政商关系:只有真正法治,才能约束权力
中国经济时报:处理好政商关系,一直是民营企业家的重要命题,在法治经济的背景下,你认为两者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刘汉元:政商关系,在当下中国,实质上就是法治与市场的关系。“政”代表着权力,“商”代表着市场。法治不张,权力就会变得无所不能、无所不晓,他们可以审批项目,可以计划生产,还可以管理人们的消费。没有法治约束的权力染指经济,就会迅速与资本媾和,这是必然的结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意义无需多论。法治是一个现代国家治理的框架基础。只有法治,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政商关系回归到法治与市场的关系,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影响着当下,也深刻影响着未来。
谈产权与私有财产保护:产权保护对象的规定仍然模糊
中国经济时报:没有法治保障,产权就会被侵害,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你认为应如何落实到位或完善?
刘汉元: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有关产权保护的内容进一步透露我国对于财产、权利保护的平等性,尤其是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产权。
而《决定》中也进一步指出,我国要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产权保护在我国真正凝聚成制度的时间还不长,仍然是政府工作过程中的短板,“至今相关法律对于产权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对于产权保护对象的规定仍然模糊。”从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多起涉及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也能看出,现行的产权保护制度还不足以令所有市场主体建立起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各种产权意识。
谈民企发展的自身建设:守法、诚信经营是民营经济须坚守的发展要件
中国经济时报:你认为民营企业应如何依宪行动、依法作为,主动参与到法治经济进程之中?
刘汉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体制跟随型的特点,即经济体制变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随之改变。例如,1978年决定改革开放,随之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4年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之就制定了民法通则;1992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就制定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经济特有的法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立了新的理念与方案。在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结构模式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将得到充分体现,而法治经济就是最适合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体制机制。
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只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外部环境,民营经济的自身建设则是民营经济发展更为根本的因素。一是信心,民营经济有发展的信心,才有发展的动力与结果。二是竞争,民营经济只有勇于竞争、善于竞争,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民营经济的竞争对手不只是其他市场主体,也包括政府部门。三是自持,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还是在于把握好自己,其中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等经营品质,应当是民营经济必须坚守的发展要件。没有这些坚持,再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也换不来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持续发展。
谈民企的管理文化:“诚”和“信”要放在做企业的首位
中国经济时报:作为民营企业家优秀代表,以你多年参政议政作为和企业治理经验,你认为新时期民营企业应建立怎样的管理文化?
刘汉元:一个企业要想长治久安,或者说稳定发展的前提,就是这个企业的根一定要“正”。这样企业才能真正凝聚到“好人”,并且让所有的人都能够按照好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与企业一同发展,共同进退。只有当企业的形象、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企业的人,都趋向同一个方向的时候,企业才有可能得到别人的认可,得到社会的认可。这其实就是一个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只要企业“正”,那些跟企业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东西就很难入侵,只有在道德水平和法制水平上都得到了大家的认同,才是真正的认同。我常打这么一个通俗比方:有了这样的环境,小偷进来就不敢轻易做小偷的事,强盗进来也不敢轻易做强盗的事。其实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
我们始终认为,“诚”和“信”一定要放在首位,所以无论是我们的经营行为,还是对待我们的客户、供应商、员工,都要“诚”字当头,以诚相待,信义为本,并且要一直坚持下去。从我自己到各级管理人员,到全体员工,在思想、行动、语言上,都要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让通威的理念、使命和文化,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每一件事、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中去认真体现和贯彻,让企业的发展历史、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与所有员工的思想高度融为一体,这样才能从公理和道德规范上得到员工的广泛认同。
我们还总结出一个很朴实的道理,就是我们的正当合法经营,不是要证明我们有多高尚,而是为企业的内部稳定、长期生存奠定基础。就像我刚才说的,只有企业本身、企业的产品和企业的人,在道德水平和法制水平上都保持一致的时候,企业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我经常这么来比喻:当你开着车在路上走,也许一个红灯你可以闯过去,两个黄灯你也可以闯过去,短期看最多只是吃几张罚单。但是也许今后的某一天,你会因为这些违规行为而人仰马翻。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常委、民建中央企业专委会主任、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
刘汉元认为,依法治国方略为非公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为非公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规范和约束民营企业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法治经济建设,就是用制度和法律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更好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终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动力,让非公经济分享依法治国的制度红利。
谈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难点:司法受地方化与行政化干预严重
中国经济时报:你认为当前制约非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法律和制度难点有哪些?
刘汉元:当前,司法受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严重干预,以“民告官”为主要特征的行政诉讼受地方化和行政化影响最为严重,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最大短板”。要使非公经济有长久持续和不断发展的信心,首先就要建立充分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产权有法律保障才有最基本的社会安全,而有社会安全才有社会成员对现在和未来的信心,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信心才会在这个社会中谋求发展,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有这个意义。
而需要着力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垄断”。市场经济一定要在打破垄断上下大功夫。在这个问题上,“门槛”降低很重要,关键是通过法治保证平等进入、公平竞争。
谈政商关系:只有真正法治,才能约束权力
中国经济时报:处理好政商关系,一直是民营企业家的重要命题,在法治经济的背景下,你认为两者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刘汉元:政商关系,在当下中国,实质上就是法治与市场的关系。“政”代表着权力,“商”代表着市场。法治不张,权力就会变得无所不能、无所不晓,他们可以审批项目,可以计划生产,还可以管理人们的消费。没有法治约束的权力染指经济,就会迅速与资本媾和,这是必然的结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意义无需多论。法治是一个现代国家治理的框架基础。只有法治,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政商关系回归到法治与市场的关系,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影响着当下,也深刻影响着未来。
谈产权与私有财产保护:产权保护对象的规定仍然模糊
中国经济时报:没有法治保障,产权就会被侵害,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你认为应如何落实到位或完善?
刘汉元: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有关产权保护的内容进一步透露我国对于财产、权利保护的平等性,尤其是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产权。
而《决定》中也进一步指出,我国要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产权保护在我国真正凝聚成制度的时间还不长,仍然是政府工作过程中的短板,“至今相关法律对于产权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对于产权保护对象的规定仍然模糊。”从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多起涉及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也能看出,现行的产权保护制度还不足以令所有市场主体建立起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各种产权意识。
谈民企发展的自身建设:守法、诚信经营是民营经济须坚守的发展要件
中国经济时报:你认为民营企业应如何依宪行动、依法作为,主动参与到法治经济进程之中?
刘汉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体制跟随型的特点,即经济体制变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随之改变。例如,1978年决定改革开放,随之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4年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之就制定了民法通则;1992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就制定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经济特有的法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立了新的理念与方案。在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结构模式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将得到充分体现,而法治经济就是最适合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体制机制。
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只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外部环境,民营经济的自身建设则是民营经济发展更为根本的因素。一是信心,民营经济有发展的信心,才有发展的动力与结果。二是竞争,民营经济只有勇于竞争、善于竞争,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民营经济的竞争对手不只是其他市场主体,也包括政府部门。三是自持,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还是在于把握好自己,其中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等经营品质,应当是民营经济必须坚守的发展要件。没有这些坚持,再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也换不来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持续发展。
谈民企的管理文化:“诚”和“信”要放在做企业的首位
中国经济时报:作为民营企业家优秀代表,以你多年参政议政作为和企业治理经验,你认为新时期民营企业应建立怎样的管理文化?
刘汉元:一个企业要想长治久安,或者说稳定发展的前提,就是这个企业的根一定要“正”。这样企业才能真正凝聚到“好人”,并且让所有的人都能够按照好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与企业一同发展,共同进退。只有当企业的形象、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企业的人,都趋向同一个方向的时候,企业才有可能得到别人的认可,得到社会的认可。这其实就是一个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只要企业“正”,那些跟企业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东西就很难入侵,只有在道德水平和法制水平上都得到了大家的认同,才是真正的认同。我常打这么一个通俗比方:有了这样的环境,小偷进来就不敢轻易做小偷的事,强盗进来也不敢轻易做强盗的事。其实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
我们始终认为,“诚”和“信”一定要放在首位,所以无论是我们的经营行为,还是对待我们的客户、供应商、员工,都要“诚”字当头,以诚相待,信义为本,并且要一直坚持下去。从我自己到各级管理人员,到全体员工,在思想、行动、语言上,都要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让通威的理念、使命和文化,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每一件事、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中去认真体现和贯彻,让企业的发展历史、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与所有员工的思想高度融为一体,这样才能从公理和道德规范上得到员工的广泛认同。
我们还总结出一个很朴实的道理,就是我们的正当合法经营,不是要证明我们有多高尚,而是为企业的内部稳定、长期生存奠定基础。就像我刚才说的,只有企业本身、企业的产品和企业的人,在道德水平和法制水平上都保持一致的时候,企业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我经常这么来比喻:当你开着车在路上走,也许一个红灯你可以闯过去,两个黄灯你也可以闯过去,短期看最多只是吃几张罚单。但是也许今后的某一天,你会因为这些违规行为而人仰马翻。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