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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中的弱势群体,“两会”中关于民办教育的声音也比较少。然而,作为中国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始终有代表委员为民办教育的发展鼓与呼。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适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制定了一段时间,对于吸引社会力量来发展教育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像事业法人的登记问题、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今后的福利待遇和在职培训等一系列问题。从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应该适时地、及时地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
据我所知,教育部正积极做修订的调研工作。作为江苏省来讲,我们正在积极做好这方面的准备。比如,我们已经在对民办学校按照举办普惠公益的原则,对学校究竟是营利还是非营利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实施普惠公益的非营利的学校,我们允许它以事业法人登记,它的教师、业务培训、申报职称、申请项目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可以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应根据国家的政策,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民办事业法人”登记。随着政府对公办学校的投入不断加大,民办学校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建议在修订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经济扶持政策。
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民办学校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办学机构等。由于教育的特殊性,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建议设定罚款等财产罚,尤其是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同时,我建议建立统一的财务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民办学校体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银川大学校长孙珩超:
给民办高校教师同等地位和
权益保障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公办高校的教师一样,同样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任。但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时间短,基础相对薄弱,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一些法规制度不够规范和健全,再加之人们对民办高校观念上的偏差,导致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归属感较差。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流失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这一点,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格外突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流失已成为西部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给与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地位和权益保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对凡取得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能够在高等院校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以知识应用和传授为专职职业的个人,不论其是在民办高校还是在公办高校工作,同为高等院校教师,不应存在地位、身份、待遇上的差别,在课题申请、职称评审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其工资待遇包括退休后的工资应由公共财政承担。
此外,国家应加大对西部高水平民办高校扶持力度,让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工同酬。建议将有实力的企业举办的民办高校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民办大学,给予重点建设和资金支持,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大批“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本土应用型专门人才。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董事长张杰庭:
鼓励民办学校参与国际竞争
从国家层面看,要把扶持民办学校教育国际化纳入提升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战略之中。在《教育规划纲要》的指引和教育部对民办教育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也将能够改变被动局面,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服务。
首先,在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法律条文时,同时也要修改与其相抵触或矛盾的其他法律法规条款。所制定的法律条文要真正体现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待遇。在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
其次,政府要为民办学校“国际化”之路创造更有力的支持性政策环境,同时从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服务的角度加以引导和加强管理。扩大和挖掘公办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招收来华留学生。民办高校在产学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体制灵活等体现出的优势,在我国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中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再次,鼓励支持民办高校以不同层次、多种形式、跨学科领域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建议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2001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过程中,尽快研究和制定支持民办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措施与实施办法;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扶持优秀的办学项目和机构,大力推进民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向纵深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北师大—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校长吴清辉:
民办大学应该公益化
民办大学是多元化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教育领域,不同类型的学校就应该平起平坐、各自精彩。长期以来各界一直在寻找如何让民办学校走一条不一样的道路,我认为,好的私立学校应该是公益学校。
多年来,我国民办大学发展乏力,社会认可度较低,多数民办大学生存艰难,正是源自人们的认识误区,有利于民办大学的慈善捐助氛围和公益化制度体系远没有形成,造成民办大学吸引不来优质教育资源。美国的民办大学说是私立的,其实是半公立的,他们的学费一般只占整体收入的10%~20%,而政府给予的研究经费远远超过学费。除了科研经费,不少国家还建立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捐助体系。
从中国的长远发展来看,只考虑赚钱的民办大学是发展不好的,民办大学应该基本不牟利。真正的大学要公益化。好的私立学校自己懂得如何生存,政府给予的决策要是更加宽松、自由就好了。在民办大学的准入方面国家要把好入口关,认真评估,不合理的坚决不批,合理的就应该给予支持,鼓励捐赠,但捐赠也需要有前提,以牟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就不能获得捐赠,只有那些公益性的民办大学才可以。我希望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个性化大学应运而生,给年轻人更多多元化的受教育选择。
全国政协委员、民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学春:
建立民办教育投融资与退出保障机制
2011年年初以来,民办教育逐渐陷入投资人纷纷撤资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收紧和管理收紧。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投资人的合理回报规定是:不超过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超过学费收入的7%,两者取低者。同时,许多省市教育厅局设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这些部门过度管理 却轻服务,影响和削弱了教育其他职能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指导职能。以上两个“收紧”严重挫伤了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办学积极性。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确立了民办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但依然满足不了民办教育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教育投资、融资与退出机制缺少法律保障,配套政策制定滞后,某些政策缺少总揽全局的高度和立足长远的视角,在实践中不便于执行。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保障民办教育投资、融资与退出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办学的主要困难是资金问题,要鼓励民办学校进入资本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办学资金,甚至上市融资。关于退出机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民办学校趋于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鉴于教育投资人年龄、身体等因素,允许投资人按照市场准则自由合法退出,目前通常采取的方式是股份转让。按照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实现并购重组,才能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适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制定了一段时间,对于吸引社会力量来发展教育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像事业法人的登记问题、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今后的福利待遇和在职培训等一系列问题。从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应该适时地、及时地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
据我所知,教育部正积极做修订的调研工作。作为江苏省来讲,我们正在积极做好这方面的准备。比如,我们已经在对民办学校按照举办普惠公益的原则,对学校究竟是营利还是非营利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实施普惠公益的非营利的学校,我们允许它以事业法人登记,它的教师、业务培训、申报职称、申请项目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可以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应根据国家的政策,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民办事业法人”登记。随着政府对公办学校的投入不断加大,民办学校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建议在修订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经济扶持政策。
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民办学校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办学机构等。由于教育的特殊性,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建议设定罚款等财产罚,尤其是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同时,我建议建立统一的财务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民办学校体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银川大学校长孙珩超:
给民办高校教师同等地位和
权益保障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公办高校的教师一样,同样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任。但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时间短,基础相对薄弱,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一些法规制度不够规范和健全,再加之人们对民办高校观念上的偏差,导致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归属感较差。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流失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这一点,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格外突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流失已成为西部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给与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地位和权益保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对凡取得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能够在高等院校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以知识应用和传授为专职职业的个人,不论其是在民办高校还是在公办高校工作,同为高等院校教师,不应存在地位、身份、待遇上的差别,在课题申请、职称评审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其工资待遇包括退休后的工资应由公共财政承担。
此外,国家应加大对西部高水平民办高校扶持力度,让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工同酬。建议将有实力的企业举办的民办高校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民办大学,给予重点建设和资金支持,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大批“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本土应用型专门人才。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董事长张杰庭:
鼓励民办学校参与国际竞争
从国家层面看,要把扶持民办学校教育国际化纳入提升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战略之中。在《教育规划纲要》的指引和教育部对民办教育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也将能够改变被动局面,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服务。
首先,在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法律条文时,同时也要修改与其相抵触或矛盾的其他法律法规条款。所制定的法律条文要真正体现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待遇。在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
其次,政府要为民办学校“国际化”之路创造更有力的支持性政策环境,同时从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服务的角度加以引导和加强管理。扩大和挖掘公办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招收来华留学生。民办高校在产学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体制灵活等体现出的优势,在我国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中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再次,鼓励支持民办高校以不同层次、多种形式、跨学科领域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建议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2001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过程中,尽快研究和制定支持民办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措施与实施办法;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扶持优秀的办学项目和机构,大力推进民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向纵深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北师大—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校长吴清辉:
民办大学应该公益化
民办大学是多元化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教育领域,不同类型的学校就应该平起平坐、各自精彩。长期以来各界一直在寻找如何让民办学校走一条不一样的道路,我认为,好的私立学校应该是公益学校。
多年来,我国民办大学发展乏力,社会认可度较低,多数民办大学生存艰难,正是源自人们的认识误区,有利于民办大学的慈善捐助氛围和公益化制度体系远没有形成,造成民办大学吸引不来优质教育资源。美国的民办大学说是私立的,其实是半公立的,他们的学费一般只占整体收入的10%~20%,而政府给予的研究经费远远超过学费。除了科研经费,不少国家还建立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捐助体系。
从中国的长远发展来看,只考虑赚钱的民办大学是发展不好的,民办大学应该基本不牟利。真正的大学要公益化。好的私立学校自己懂得如何生存,政府给予的决策要是更加宽松、自由就好了。在民办大学的准入方面国家要把好入口关,认真评估,不合理的坚决不批,合理的就应该给予支持,鼓励捐赠,但捐赠也需要有前提,以牟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就不能获得捐赠,只有那些公益性的民办大学才可以。我希望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个性化大学应运而生,给年轻人更多多元化的受教育选择。
全国政协委员、民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学春:
建立民办教育投融资与退出保障机制
2011年年初以来,民办教育逐渐陷入投资人纷纷撤资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收紧和管理收紧。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投资人的合理回报规定是:不超过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超过学费收入的7%,两者取低者。同时,许多省市教育厅局设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这些部门过度管理 却轻服务,影响和削弱了教育其他职能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指导职能。以上两个“收紧”严重挫伤了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办学积极性。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确立了民办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但依然满足不了民办教育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教育投资、融资与退出机制缺少法律保障,配套政策制定滞后,某些政策缺少总揽全局的高度和立足长远的视角,在实践中不便于执行。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保障民办教育投资、融资与退出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办学的主要困难是资金问题,要鼓励民办学校进入资本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办学资金,甚至上市融资。关于退出机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民办学校趋于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鉴于教育投资人年龄、身体等因素,允许投资人按照市场准则自由合法退出,目前通常采取的方式是股份转让。按照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实现并购重组,才能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