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鉴证咨询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被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广东省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结合笔者所在企业财务实际工作,阐述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来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税收负担、财务指标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对策以及要注意完善的会计操作和内控措施。
关键词:鉴证咨询服务业 营改增 内部控制
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自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广东等8个省市,试点行业延用“1+6”模式,“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笔者所在公司的两个主营业务板块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被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对财务管理,企业税负、财务指标产生了影响,同时也对公司财税筹划、经营效益、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的影响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笔者所在企业的高速公路、桥梁检测和设计咨询服务就属于这一行业范畴,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范围。从2012年11月01日开始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仍按营业税附加税比率不变,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即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比例,其中,城市建设税=增值税应纳税额*7%(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教育附加费=增值税应纳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2%。以笔者所在企业2012年11—12月份实施“营改增”的实际情况为例。纳入试点后计入损益的营业收入为5748.7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为344.92万元,当期账面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7.17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17.75万元。试点后计入损益的增值税附加税为43.87万元,试点后公司实际负担的税负为361.62万元,比试点前公司实际负担的税负增加14.28万元,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为-14.28万元。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营改增”对企业带来了如下影响:
1、对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适用按营业额全额5.7%的综合征税比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营业额全额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反应。改征增值税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反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当期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当期增值税附加税,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额需要按照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后,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反映。由于营业税采用简易核算模式,“营改增”后,采用抵扣模式,核算难度较原来有所增加,所得税清算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同时还带来了报表披露、税收抄报等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
2、对利润因素的影响
(1)对营业收入科目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额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使得计入利润表的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较试点前减少。
(2)对营业成本科目的影响。由于试点后满足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数额较试点前减少,但由于目前抵扣链的不完整,使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足,特别是施工现场发生的成本,很难取得到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大。去年11-12月份两个月累计满足可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才27.17万元,仅占应营业收入的0.47%。
(3)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其计提和缴纳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只有增值税附加税通过“营业税及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因此导致利润表上该科目的发生数较试点前减少。
(4)对利润总额科目的影响。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影响数即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从我企业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去年11-12月份由“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导致企业利润总额减少14.28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大了经营风险。
3、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按当期营业收入和综合征税比率5.7%计征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试点后,按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国税总局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同时,可以获得以成本为计算依据的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增值税的税额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有关,还与纳税人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可以抵扣的项目占收入的比重,直接影响到鉴证咨询服务企业的“营改增”后所要承担的税负。从实际情况来看,去年11-12月份我企业实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4.9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7.17万元,增值税附加税为43.87万元,企业实际负担的税负为361.62万元,比试点前多增加税负14.28万元。如此看来,“营改增”反而增重了企业税负,与实施国家税改的目的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企业税负有悖。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抵扣链的不完整,使得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所致。
4、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纳税人对应税服务只需开具服务业发票即可,对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合法票据,只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抵减的凭据;“营改增”后,相关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发票也因此而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类,国家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有严格规定,须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开具,使用金税盘开票,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企业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将满足可抵扣进项税条件的交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进而在下期缴纳增值税时进行抵扣,未经认证或超期认证的不能抵扣。对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申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较试点前有所更加。 二、“营改增”后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在运营过程应关注的问题
1、投标阶段应关注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营业额需进行价税分离后才计入营业收入,而非“营改增”前,营业额全额计入营业收入,因此,若“营改增”后,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在投标阶段需将“营改增”后税负的升降对项目利润带来的影响作为投标报价中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2、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应关注的问题
(1)对合作单位的选择
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就目前的经营方式来看,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务分包、劳务外包等经营模式,“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轻重关键取决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多少,因此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结算价款和人才市场或劳务公司的劳务费能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为鉴证咨询服务企业选择合作单位的重要标准。所以,“营改增”后,企业对合作单位的管理就需更加规范化、合法化,并对其纳税人资质进行动态跟踪。
(2)对物资供应商的选择
“营改增”后企业应对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进行重新梳理,规范供应商准入制度,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前,先向供应商发调查函,事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情况,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在约定合同价格时,应清楚区分合同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在供应商报价含税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同时,要尽可能提前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是专用发票。
三、鉴证咨询企业应加强“营改增”工作内部控制的措施
1、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
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营改增”后鉴证咨询服务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改变,涉及的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特别是抄报税环节较之前复杂很多,对财务人员的执业素质、专业知识及财务核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应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原来的财务岗位职责、《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置,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传递和交接程序,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进行具体操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和抽查,有效防范发票管理舞弊,严堵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漏洞,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2、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税制差异和本次试点仅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实施,容易导致抵扣链不完整,企业能取到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足,加重了企业税负等问题。为此,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应依据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备案和申请工作。同时,在新旧制度交替时,还应特别关注财税部门相关政策动态,关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问题,以及试点企业设计的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问题,完成相应的备案和申请工作,以争取最大程度的享受政策优惠,降低税负。 另外,企业应做好“营改增”实施后实际税负增减及其对比分析和相关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分析税负变动原因,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机械设备投资更新的时间节点,合作单位的产值完成情况,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安排投资,从而达到合理节税目的,降低企业税负。
参考文献:
[1]叶红.内控视角下对物流企业营改增工作的思考[J].交通财会,2013(04)
[2]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转变[J].交通财会,2012(11)
[3]杨巧云.小议广东省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业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
[4]成寿萍.刍议交运企业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J]. 新会计,2012(06)
[4]朱燕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交通财会,2012(11)
关键词:鉴证咨询服务业 营改增 内部控制
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自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广东等8个省市,试点行业延用“1+6”模式,“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笔者所在公司的两个主营业务板块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被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对财务管理,企业税负、财务指标产生了影响,同时也对公司财税筹划、经营效益、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的影响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笔者所在企业的高速公路、桥梁检测和设计咨询服务就属于这一行业范畴,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范围。从2012年11月01日开始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仍按营业税附加税比率不变,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即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比例,其中,城市建设税=增值税应纳税额*7%(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教育附加费=增值税应纳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2%。以笔者所在企业2012年11—12月份实施“营改增”的实际情况为例。纳入试点后计入损益的营业收入为5748.7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为344.92万元,当期账面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7.17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17.75万元。试点后计入损益的增值税附加税为43.87万元,试点后公司实际负担的税负为361.62万元,比试点前公司实际负担的税负增加14.28万元,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为-14.28万元。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营改增”对企业带来了如下影响:
1、对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适用按营业额全额5.7%的综合征税比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营业额全额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反应。改征增值税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反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当期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当期增值税附加税,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额需要按照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后,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反映。由于营业税采用简易核算模式,“营改增”后,采用抵扣模式,核算难度较原来有所增加,所得税清算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同时还带来了报表披露、税收抄报等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
2、对利润因素的影响
(1)对营业收入科目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额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使得计入利润表的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较试点前减少。
(2)对营业成本科目的影响。由于试点后满足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数额较试点前减少,但由于目前抵扣链的不完整,使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足,特别是施工现场发生的成本,很难取得到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大。去年11-12月份两个月累计满足可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才27.17万元,仅占应营业收入的0.47%。
(3)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其计提和缴纳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只有增值税附加税通过“营业税及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因此导致利润表上该科目的发生数较试点前减少。
(4)对利润总额科目的影响。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影响数即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从我企业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去年11-12月份由“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导致企业利润总额减少14.28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大了经营风险。
3、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按当期营业收入和综合征税比率5.7%计征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试点后,按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国税总局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同时,可以获得以成本为计算依据的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增值税的税额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有关,还与纳税人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可以抵扣的项目占收入的比重,直接影响到鉴证咨询服务企业的“营改增”后所要承担的税负。从实际情况来看,去年11-12月份我企业实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4.9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7.17万元,增值税附加税为43.87万元,企业实际负担的税负为361.62万元,比试点前多增加税负14.28万元。如此看来,“营改增”反而增重了企业税负,与实施国家税改的目的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企业税负有悖。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抵扣链的不完整,使得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所致。
4、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纳税人对应税服务只需开具服务业发票即可,对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合法票据,只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抵减的凭据;“营改增”后,相关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发票也因此而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类,国家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有严格规定,须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开具,使用金税盘开票,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企业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将满足可抵扣进项税条件的交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进而在下期缴纳增值税时进行抵扣,未经认证或超期认证的不能抵扣。对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申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较试点前有所更加。 二、“营改增”后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在运营过程应关注的问题
1、投标阶段应关注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营业额需进行价税分离后才计入营业收入,而非“营改增”前,营业额全额计入营业收入,因此,若“营改增”后,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在投标阶段需将“营改增”后税负的升降对项目利润带来的影响作为投标报价中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2、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应关注的问题
(1)对合作单位的选择
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就目前的经营方式来看,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务分包、劳务外包等经营模式,“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轻重关键取决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多少,因此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结算价款和人才市场或劳务公司的劳务费能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为鉴证咨询服务企业选择合作单位的重要标准。所以,“营改增”后,企业对合作单位的管理就需更加规范化、合法化,并对其纳税人资质进行动态跟踪。
(2)对物资供应商的选择
“营改增”后企业应对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进行重新梳理,规范供应商准入制度,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前,先向供应商发调查函,事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情况,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在约定合同价格时,应清楚区分合同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在供应商报价含税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同时,要尽可能提前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是专用发票。
三、鉴证咨询企业应加强“营改增”工作内部控制的措施
1、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
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营改增”后鉴证咨询服务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改变,涉及的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特别是抄报税环节较之前复杂很多,对财务人员的执业素质、专业知识及财务核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应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原来的财务岗位职责、《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置,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传递和交接程序,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进行具体操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和抽查,有效防范发票管理舞弊,严堵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漏洞,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2、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税制差异和本次试点仅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实施,容易导致抵扣链不完整,企业能取到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足,加重了企业税负等问题。为此,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应依据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备案和申请工作。同时,在新旧制度交替时,还应特别关注财税部门相关政策动态,关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问题,以及试点企业设计的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问题,完成相应的备案和申请工作,以争取最大程度的享受政策优惠,降低税负。 另外,企业应做好“营改增”实施后实际税负增减及其对比分析和相关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分析税负变动原因,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机械设备投资更新的时间节点,合作单位的产值完成情况,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安排投资,从而达到合理节税目的,降低企业税负。
参考文献:
[1]叶红.内控视角下对物流企业营改增工作的思考[J].交通财会,2013(04)
[2]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转变[J].交通财会,2012(11)
[3]杨巧云.小议广东省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业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
[4]成寿萍.刍议交运企业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J]. 新会计,2012(06)
[4]朱燕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交通财会,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