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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颠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中“搬迁过程中企业用取得的搬迁收入重置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直接扣除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重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在未来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纠正了重置的资产重复税前扣除与所得税立法原则相悖的“税收优惠”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