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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远远扩大了过去的发债主体范围
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10月12日,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首支公司债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拉开了中国发行公司债券的大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出台,不仅对于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为企业拓展了新的融资渠道,成为企业可以借用的促进自我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的阶梯。
融资压力催生公司债券
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尚不成熟的新兴市场,融资结构还很不合理,使得许多企业融资依旧相当困难。一方面,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相对于间接融资渠道严重滞后。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占比例在90%以上,而主要由股票、债券构成的证券融资所占比例不到10%。另一方面,债券融资渠道相对于股权融资渠道严重滞后。国外企业的债券融资常常达到其股票融资额的3至10倍,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极不平衡,2006年末企业债余额与股票总市值的比值仅为3.2%。
公司债券是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务契约,公司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在发达国家,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我国尽管很早就出现了企业债券,但它不是真正的公司债券,自起步就限制在国有经济部门内,所涉及的发债主体范围过窄,难以缓解数量众多的公司融资难问题。

打破企业融资瓶颈
自《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布以来,推出发行公司债方案的上市公司已超过10家,其中包括拟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公司债的华能国际,拟发债60亿元的大唐发电、拟发债不超过59亿元的万科等。尽管在运作初期,公司债券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但从长远来看,公司债券可能有效打破更多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与以往只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方可发行债券的限制相比,发债主体的范围远远扩大,众多企业看到了融资的希望。
过去企业债券规定企业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且要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直接相关。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众多方向。公司债券资金用途更为丰富,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更加紧密。
公司债券对发债额度的要求更加灵活,使得更多中小公司得到了债券融资的机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仅对公司债券发行的财务要求规定了两个硬指标,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据此,适用于中小公司的“千万级”的发行成为可能,而此前企业债券一般发行额度都不低于10亿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之后,监管部门还将就公司债券所涉的申报文件目录、募集说明书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规范等方面,陆续出台5部左右的配套准则、范本和规范性文件。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要想借助发行公司债券来获得企业成长的资金,都必须积极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达到监管部门的这一套准则的要求。
在以往企业债券发债过程中,由于银行全额担保,所以债券发行后审批部门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公司债券由担保制过渡到核准制,随着《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相关准则的出台,监管机构会严格要求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并重视发债后的后续市场监管。这些都会督促发债主体公司努力营建更透明更合理的治理结构。
此外,公司债券融资能够对企业经理人产生较强的激励。企业通过债务融资,会使经理人占有公司股权的份额提高,让经理人感到努力工作的价值上升,从而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的随意性,并有利于缓和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矛盾。
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10月12日,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首支公司债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拉开了中国发行公司债券的大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出台,不仅对于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为企业拓展了新的融资渠道,成为企业可以借用的促进自我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的阶梯。
融资压力催生公司债券
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尚不成熟的新兴市场,融资结构还很不合理,使得许多企业融资依旧相当困难。一方面,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相对于间接融资渠道严重滞后。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占比例在90%以上,而主要由股票、债券构成的证券融资所占比例不到10%。另一方面,债券融资渠道相对于股权融资渠道严重滞后。国外企业的债券融资常常达到其股票融资额的3至10倍,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极不平衡,2006年末企业债余额与股票总市值的比值仅为3.2%。
公司债券是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务契约,公司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在发达国家,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我国尽管很早就出现了企业债券,但它不是真正的公司债券,自起步就限制在国有经济部门内,所涉及的发债主体范围过窄,难以缓解数量众多的公司融资难问题。

打破企业融资瓶颈
自《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布以来,推出发行公司债方案的上市公司已超过10家,其中包括拟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公司债的华能国际,拟发债60亿元的大唐发电、拟发债不超过59亿元的万科等。尽管在运作初期,公司债券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但从长远来看,公司债券可能有效打破更多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与以往只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方可发行债券的限制相比,发债主体的范围远远扩大,众多企业看到了融资的希望。
过去企业债券规定企业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且要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直接相关。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众多方向。公司债券资金用途更为丰富,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更加紧密。
公司债券对发债额度的要求更加灵活,使得更多中小公司得到了债券融资的机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仅对公司债券发行的财务要求规定了两个硬指标,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据此,适用于中小公司的“千万级”的发行成为可能,而此前企业债券一般发行额度都不低于10亿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之后,监管部门还将就公司债券所涉的申报文件目录、募集说明书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规范等方面,陆续出台5部左右的配套准则、范本和规范性文件。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要想借助发行公司债券来获得企业成长的资金,都必须积极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达到监管部门的这一套准则的要求。
在以往企业债券发债过程中,由于银行全额担保,所以债券发行后审批部门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公司债券由担保制过渡到核准制,随着《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相关准则的出台,监管机构会严格要求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并重视发债后的后续市场监管。这些都会督促发债主体公司努力营建更透明更合理的治理结构。
此外,公司债券融资能够对企业经理人产生较强的激励。企业通过债务融资,会使经理人占有公司股权的份额提高,让经理人感到努力工作的价值上升,从而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的随意性,并有利于缓和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