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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并纳入后者的轨道,适当调整由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所决定的诉讼构造,实现从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公检法"铁三角"关系,向法治国家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互动关系转变。为实现控辩平等,应当对侦查权和检察权的行使依法予以限制,大力加强辩方权利保障,确立以被告人为主体的辩护权利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