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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砖窑”事件引起举国震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这一事件,并提出要通过法律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这个消息令人振奋。
人大代表不仅要参政议政、参与立法、选举政府领导,还要对重大民情及时作出回应。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对于人民的喜怒哀乐,应当比其他任何人更关注。只有对人民有爱,才会对侵犯人权的行径疾恶如仇,才会为人民的利益奔走呼号。
现实生活中,有人把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一种待遇,是“先进”、“模范”中的最高层次。其实,人大代表责任大于荣誉,从当选时起,就受选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参加人代会只是人大代表职责之一,不能只当会议上“见面握手,表决举手,通过拍手”的代表,还应在闭会期间了解民生,传递民意,监督政府工作,为人民说话。
山西“黑砖窑”事件与政府职能的缺位关系极大。这么多年的时间里,窑主们竟然在政府眼皮底下干出令人发指的事情来,有关部门干什么去了?人大代表对政府的成绩要肯定,但是,人大代表的责任心应更多地体现于监督、质疑与批评,只有这样,权力才会形成内部制约,人民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
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有强大的法律基础。《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27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29条)人大代表的“强烈抨击”,是对政府工作的严厉批评和督促。现在,有些政府机关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答问的水平越来越高,应付民意的能力越来越强,对有些违法犯罪的政府工作人员来说,甚至有对付民众的“邪恶的智慧”,唯独缺少一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真心。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法》第21条),将事件跟踪、监督到底。
人大代表的“强烈抨击”,发出了保护人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信号,但还需具体的立法和执法去落实。在立法方面,《工会法》也有检讨和修改的空间,工会组织应该成为真正的“非政府组织”,很多地方工会形同虚设或没有设立工会的状态要通过立法的强制性条款予以改变。在执法方面,不能用道歉代替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人大代表的“强烈抨击”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进步的表现。人大代表发出“强烈抨击”,可以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常态。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