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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已有公司治理理论进行评述的基础上,从人力资本产权特征和公司治理效率的贡献两个方面,说明了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将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提出谈判控制理论,以资本剥夺程度的强弱作为衡量谈判控制力大小的依据;对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提出无论是谁侵蚀谁的利益都必须纳入"公司治理"范畴,主张应以两者是否在谈判控制的平等合约内建立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认为判断控制力大小的主要因素应该是专有性大小;提出分类治理的理念,得出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三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