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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说十年前尚能有人在网络面前独善其身、宣称自己可以“无网而生”,那么在网络几乎全面浸入人类社会从生产到生活的所有环节的今天,已经没有人可以说自己完全与网络没有关联,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与此相对,网络在带给人们越来越多的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网络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各方关注。
网络时代,每个人的几乎所有关键信息都会以某种形式存储在网络空间中,它们中的大部分是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一般不会对公民隐私权带来巨大威胁。但人类发展永无止境,随着存储成本的不断降低,搜索智能化程度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数据智能分析为基础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彻底的打破了这个平衡。政府强力部门、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巨头、以某种一致目标纠集到一起的网民群体、甚至黑客个体,均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以各种形式对公民隐私权造成巨大威胁,因此而发生的较大规模、较大影响的侵害隐私权案例层出不穷。如何规范和加强对网络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保护,用好网络这把双刃剑,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一、关于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基本认识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概念的首次提出,一般认为是美国法律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认为隐私是“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的权利。在此,作者较为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的对个人事务、信息和个人领域自由支配,排除他人干涉和侵扰并可在必要时请求法律保护的一种具体人格权。近些年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人格权利的越来越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并呈现出从英美法系国家向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从先进国家到发展中国家的认可趋势。网络时代进一步拉近了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融合和提升人们对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的认识,隐私权从内容到形式随之不断发展和演变。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具有了一些新的特征,但究其本质仍未偏离对隐私权的传统认识,只是隐私权在网络条件下的延伸。
二、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主要特点
(一)隐私权主体主动意味更强
一般而言,传统的隐私权更侧重于对权利人个体生活和内心安宁的保护,具体体现为要求他人不得实施侵害行为,其主动作为的情况并不显见。但在网络时代,权利人在网上的每一个细微行动都体现为个人信息的外泄,进而被存储、传播和利用,而且这其中很多过程是以非常隐蔽、甚至是无法察觉的。权利人必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作为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对个人信息享有彻底的处置权,既有权控制、支配与利用,也有权增删、修改内容。
(二)隐私权客体数据化特征明显
网络时代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数字化存储与智能化分析,网络时代人们在网上交友、购物、娱乐等一切行为最终均以某种形式的数据进行传递,并最终或集中或分散、或暂时或永久地存储于大型服务器或个人计算机中。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相比以前也呈现了更为明显的数据化特征,即体现为各种形式的数据。
一是权利人现实身份数据信息。这部分数据信息与权利人现实生活息息相关,最为重要、敏感,一旦外泄为人恶意使用危害后果极大。如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手机号码、收入、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身高、体重、民族、工作经历、婚姻状况、银行信用、信用卡号码等等。权利人一般出于理财、购物等与现实生活高度相关的需要而在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填写。
二是权利人网上身份数据信息。包括权利人在网上注册使用的网盘、博客、微博、网名、游戏帐户、电子邮箱等等,这部分数据信息虽然不直接反映权利人现实生活身份,但有的与权利人财产息息相关,有的与权利人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外泄后仍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尤其是如被人将之与现实身份数据信息结合加以利用,危害后果常以几何量极倍增。
三是权利人网上行为数据。包括权利人的网页浏览行为、网上购物习惯、网上聊天纪录等等。这部分数据的内容、形式比较宽泛,看上去似乎直接危害不大,但往往会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权利人的内心动机、行为习惯、个人偏好,而这些恰恰是很多人脱离现实世界后希望加以隐藏的,可以说是违背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因此也属于在网络条件下也应归入需要保护的隐私权范畴。
三、网络时代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网络时代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笔者依据侵权行为主体不同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此处主要指政府强力部门依据自身的行政、经济及技术资源,非法获取公民隐私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上述行为往往有反恐、打击犯罪等正当理由,未必全部行为均构成侵权,但其行为边界存在争论或多或少存在侵权行为。仅列举国际友人斯诺登批露的美强力部门部分项目:1、“棱镜”计划,美国情报机构与九家美国互联网公司合作进行数据挖掘工作,监控的类型有10类,包括信息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等;2、“上游”计划,美国国家安全局与国际私人光缆服务商环球电讯公司环球电讯公司《网络安全协议》,通过美国周边的海底光缆搜集情报,该公司的海底光缆覆盖全球4个大洲的27个国家和地区。
(二)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此处网络服务商既包括上网、通信等基础网络服务商,也包括社交、购物网站等其它网络服务商及苹果、小米等软、硬件混合型网络服务商。比较近的例子如近期央视曝光的苹果手机搜集用户行动位置等信息且在系统中未对数据进行加密。一般而言,大型公司往往在用户购买服务时签订了冗长的保密及许可条款,用户可以选择的空间不大,但搜集数据的同时不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进行加密处理,极易导致用户数据被恶意利用,应该涉嫌侵权。且如果按报道所说有九成的用户对苹果的此类数据搜集业务不知情,恐怕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告知义务履行存在瑕疵的状况。 (三)技术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包括黑客自大型网站等处窃取大量用户数据,黑客控制大量计算机主机用以开展攻击或牟利活动,黑客出于各种目的对特定目标进行攻击窃取数据等。如2013年2月6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承认其内部电脑网络2月3日被黑客侵入,黑客获得了超过4000名美国银行业高管的账户信息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其它自然人主体对特定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的“人肉搜索”,即可视作为自然人主体的集合,利用线上与线下融合和互动,对信息进行针对性的汇总、分析和披露,并进而在线上或线下针对特定权利人实施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如“铜须门”事件,2006年4月12日深夜,网友“锋刃透骨寒”以悲情丈夫的身份发帖称,妻子由于沉迷网络游戏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并贴出其妻子与铜须的QQ聊天记录和铜须的QQ号,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曝光铜须真实身份,对铜须现实生活产生巨大冲击。
四、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面对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面临的诸多威胁,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摸索合适且有效的应对策略及措施,尤其是纷纷着力于建立及完善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我国为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提到了要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宽泛,实际操作性一般。当前,我国虽然在逐步完善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看基础还很薄弱,很难担负起网络及计算机计划的迅速发展条件下保护隐私权的重任。加之涉及网络的隐私权侵权案件侦察取证困难,公民个体实际上难以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立法上可以从大处着眼,从实施上应出台细则从小处入手。一是在立法时要明确搜集涉及隐私权数据时的一些大的原则,如搜集方负有合法搜集及使用、告知义务、保密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而数据提供方享有对数据搜集及使用的知情权、对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更新等权利。二是要针对性地出台实施细则敦促法律法规的落实,细则规定要接地气,如要求社交网站、电子邮件网站、电台等在与注册新用户同样显著的位置安置永久注销及删除网站有关本用户资料图标,手机软件安装时仅可获取与软件本身功能有关的权限等,并由定期进行抽检,如有违规一经发现给予重罚。三是成立专责处理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案事件的机构,专门负责接受、汇总、分析隐私权案事件投诉及处罚。四是对政府部门搜集涉及隐私权的数据要有专门规定,对审批程序、搜集范围、问责机制加以明确。(作者单位:北京市61785部队)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2]赵兴宏、毛牧然:《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于《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网络时代,每个人的几乎所有关键信息都会以某种形式存储在网络空间中,它们中的大部分是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一般不会对公民隐私权带来巨大威胁。但人类发展永无止境,随着存储成本的不断降低,搜索智能化程度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数据智能分析为基础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彻底的打破了这个平衡。政府强力部门、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巨头、以某种一致目标纠集到一起的网民群体、甚至黑客个体,均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以各种形式对公民隐私权造成巨大威胁,因此而发生的较大规模、较大影响的侵害隐私权案例层出不穷。如何规范和加强对网络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保护,用好网络这把双刃剑,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一、关于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基本认识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概念的首次提出,一般认为是美国法律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认为隐私是“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的权利。在此,作者较为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的对个人事务、信息和个人领域自由支配,排除他人干涉和侵扰并可在必要时请求法律保护的一种具体人格权。近些年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人格权利的越来越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并呈现出从英美法系国家向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从先进国家到发展中国家的认可趋势。网络时代进一步拉近了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融合和提升人们对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的认识,隐私权从内容到形式随之不断发展和演变。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具有了一些新的特征,但究其本质仍未偏离对隐私权的传统认识,只是隐私权在网络条件下的延伸。
二、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主要特点
(一)隐私权主体主动意味更强
一般而言,传统的隐私权更侧重于对权利人个体生活和内心安宁的保护,具体体现为要求他人不得实施侵害行为,其主动作为的情况并不显见。但在网络时代,权利人在网上的每一个细微行动都体现为个人信息的外泄,进而被存储、传播和利用,而且这其中很多过程是以非常隐蔽、甚至是无法察觉的。权利人必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作为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对个人信息享有彻底的处置权,既有权控制、支配与利用,也有权增删、修改内容。
(二)隐私权客体数据化特征明显
网络时代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数字化存储与智能化分析,网络时代人们在网上交友、购物、娱乐等一切行为最终均以某种形式的数据进行传递,并最终或集中或分散、或暂时或永久地存储于大型服务器或个人计算机中。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相比以前也呈现了更为明显的数据化特征,即体现为各种形式的数据。
一是权利人现实身份数据信息。这部分数据信息与权利人现实生活息息相关,最为重要、敏感,一旦外泄为人恶意使用危害后果极大。如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手机号码、收入、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身高、体重、民族、工作经历、婚姻状况、银行信用、信用卡号码等等。权利人一般出于理财、购物等与现实生活高度相关的需要而在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填写。
二是权利人网上身份数据信息。包括权利人在网上注册使用的网盘、博客、微博、网名、游戏帐户、电子邮箱等等,这部分数据信息虽然不直接反映权利人现实生活身份,但有的与权利人财产息息相关,有的与权利人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外泄后仍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尤其是如被人将之与现实身份数据信息结合加以利用,危害后果常以几何量极倍增。
三是权利人网上行为数据。包括权利人的网页浏览行为、网上购物习惯、网上聊天纪录等等。这部分数据的内容、形式比较宽泛,看上去似乎直接危害不大,但往往会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权利人的内心动机、行为习惯、个人偏好,而这些恰恰是很多人脱离现实世界后希望加以隐藏的,可以说是违背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因此也属于在网络条件下也应归入需要保护的隐私权范畴。
三、网络时代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网络时代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笔者依据侵权行为主体不同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此处主要指政府强力部门依据自身的行政、经济及技术资源,非法获取公民隐私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上述行为往往有反恐、打击犯罪等正当理由,未必全部行为均构成侵权,但其行为边界存在争论或多或少存在侵权行为。仅列举国际友人斯诺登批露的美强力部门部分项目:1、“棱镜”计划,美国情报机构与九家美国互联网公司合作进行数据挖掘工作,监控的类型有10类,包括信息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等;2、“上游”计划,美国国家安全局与国际私人光缆服务商环球电讯公司环球电讯公司《网络安全协议》,通过美国周边的海底光缆搜集情报,该公司的海底光缆覆盖全球4个大洲的27个国家和地区。
(二)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此处网络服务商既包括上网、通信等基础网络服务商,也包括社交、购物网站等其它网络服务商及苹果、小米等软、硬件混合型网络服务商。比较近的例子如近期央视曝光的苹果手机搜集用户行动位置等信息且在系统中未对数据进行加密。一般而言,大型公司往往在用户购买服务时签订了冗长的保密及许可条款,用户可以选择的空间不大,但搜集数据的同时不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进行加密处理,极易导致用户数据被恶意利用,应该涉嫌侵权。且如果按报道所说有九成的用户对苹果的此类数据搜集业务不知情,恐怕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告知义务履行存在瑕疵的状况。 (三)技术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包括黑客自大型网站等处窃取大量用户数据,黑客控制大量计算机主机用以开展攻击或牟利活动,黑客出于各种目的对特定目标进行攻击窃取数据等。如2013年2月6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承认其内部电脑网络2月3日被黑客侵入,黑客获得了超过4000名美国银行业高管的账户信息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其它自然人主体对特定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的“人肉搜索”,即可视作为自然人主体的集合,利用线上与线下融合和互动,对信息进行针对性的汇总、分析和披露,并进而在线上或线下针对特定权利人实施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如“铜须门”事件,2006年4月12日深夜,网友“锋刃透骨寒”以悲情丈夫的身份发帖称,妻子由于沉迷网络游戏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并贴出其妻子与铜须的QQ聊天记录和铜须的QQ号,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曝光铜须真实身份,对铜须现实生活产生巨大冲击。
四、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面对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面临的诸多威胁,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摸索合适且有效的应对策略及措施,尤其是纷纷着力于建立及完善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我国为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提到了要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宽泛,实际操作性一般。当前,我国虽然在逐步完善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看基础还很薄弱,很难担负起网络及计算机计划的迅速发展条件下保护隐私权的重任。加之涉及网络的隐私权侵权案件侦察取证困难,公民个体实际上难以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立法上可以从大处着眼,从实施上应出台细则从小处入手。一是在立法时要明确搜集涉及隐私权数据时的一些大的原则,如搜集方负有合法搜集及使用、告知义务、保密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而数据提供方享有对数据搜集及使用的知情权、对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更新等权利。二是要针对性地出台实施细则敦促法律法规的落实,细则规定要接地气,如要求社交网站、电子邮件网站、电台等在与注册新用户同样显著的位置安置永久注销及删除网站有关本用户资料图标,手机软件安装时仅可获取与软件本身功能有关的权限等,并由定期进行抽检,如有违规一经发现给予重罚。三是成立专责处理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案事件的机构,专门负责接受、汇总、分析隐私权案事件投诉及处罚。四是对政府部门搜集涉及隐私权的数据要有专门规定,对审批程序、搜集范围、问责机制加以明确。(作者单位:北京市61785部队)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2]赵兴宏、毛牧然:《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于《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