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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建设监理>2001年第2期上的文章<谈工程建设监理服务的特殊性>一文,我认为该文作者的一些观点不妥.作者的思路和一些看法背离了国际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界定,与我国现阶段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建设监理的概念和定义有较大出入.鉴于此,笔者想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以便与监理界同仁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