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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经济总量迅猛增长,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却不胜枚举,以环境污染与食品安全问题尤为突出。这些本不应成为常态的危机事务,如今却有常态化的趋势。
公共利益原本就是难以界定的名词,容易被模糊、被抽象甚至被劫持。公共利益被侵害,看似是效率与公平的博弈,实则是法治环境和监督机制健全与否的衡量。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高速公路成为垄断经营性质,利益转归特殊群体而非全体民众。实际上,政府提供服务的对象本应是全体民众,权力来源于民众,自然应该服务民众。赢得公信力的方式是:对危机制造者予以追究,加强保护弱势群体,还民众一个公道。而现状却是问题制造者难以问责,在大企业、大集团面前,个人往往成为弱势群体,少有人能为公共利益说话。公民个人,被动成为环境污染与食品危机的看客,却缺乏说话的空间。
有人用国人的冷漠来为此做注解,却并不符合当前情境。固然有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策略,但当前社会明显有禁止“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就使得原告的范围大大缩小,路见不平的时候根本不能拔刀相助,除非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此一来,大集团可以集中力量处理民事诉讼,而个人却只能单兵作战,这明显有悖公平。于是,任何敢于同大集团打官司的个人都在法律限定下艰难前行,大集团面对一个个缺乏后盾的个人明显游刃有余。即便是个人打赢了官司,也无权代表其他利益受侵者追讨,大集团受到的损害微乎其微,而个人对各种成本则不堪重负。这变相怂恿了大集团欺压小团体和个人,明显是保护强者、限制弱者的翻版,这就需要法律层面的自我检视。
从法律存在的意义来说,原本是弱者寻求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却背道而驰。对弱者权益的忽略导致并非良好的结局,事物的发展需要防微杜渐,这就需要有人不断地去维护社会公平。可现实中为弱势群体说话的人太少,并非人们没有良心,而是缺乏法治环境保障;并非缺少民族的脊梁,而是法律和道德上的关注不够。中国古代纳谏的传统源远流长,如今却有些不见踪影;谤木曾承担过为政者与民间交流的角色,现在却有沦为表象之嫌。
在现代信息网络更为便捷的情况下,开拓公共利益维护渠道,增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终究是需要走的路。
摘自《半月谈网》
(作者系苏州大学行政管理学硕士)
公共利益原本就是难以界定的名词,容易被模糊、被抽象甚至被劫持。公共利益被侵害,看似是效率与公平的博弈,实则是法治环境和监督机制健全与否的衡量。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高速公路成为垄断经营性质,利益转归特殊群体而非全体民众。实际上,政府提供服务的对象本应是全体民众,权力来源于民众,自然应该服务民众。赢得公信力的方式是:对危机制造者予以追究,加强保护弱势群体,还民众一个公道。而现状却是问题制造者难以问责,在大企业、大集团面前,个人往往成为弱势群体,少有人能为公共利益说话。公民个人,被动成为环境污染与食品危机的看客,却缺乏说话的空间。
有人用国人的冷漠来为此做注解,却并不符合当前情境。固然有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策略,但当前社会明显有禁止“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就使得原告的范围大大缩小,路见不平的时候根本不能拔刀相助,除非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此一来,大集团可以集中力量处理民事诉讼,而个人却只能单兵作战,这明显有悖公平。于是,任何敢于同大集团打官司的个人都在法律限定下艰难前行,大集团面对一个个缺乏后盾的个人明显游刃有余。即便是个人打赢了官司,也无权代表其他利益受侵者追讨,大集团受到的损害微乎其微,而个人对各种成本则不堪重负。这变相怂恿了大集团欺压小团体和个人,明显是保护强者、限制弱者的翻版,这就需要法律层面的自我检视。
从法律存在的意义来说,原本是弱者寻求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却背道而驰。对弱者权益的忽略导致并非良好的结局,事物的发展需要防微杜渐,这就需要有人不断地去维护社会公平。可现实中为弱势群体说话的人太少,并非人们没有良心,而是缺乏法治环境保障;并非缺少民族的脊梁,而是法律和道德上的关注不够。中国古代纳谏的传统源远流长,如今却有些不见踪影;谤木曾承担过为政者与民间交流的角色,现在却有沦为表象之嫌。
在现代信息网络更为便捷的情况下,开拓公共利益维护渠道,增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终究是需要走的路。
摘自《半月谈网》
(作者系苏州大学行政管理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