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者按: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职能转变,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但与此同时,这种转变导致民办中小学当初的背景不复存在,从而对其构成了新的冲击。因此,很有必要在反思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新形势下民办教育的发展思路。这也是当前基础教育的焦点与难点问题。
当前,我国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放在更加优先的位置,以提供包括基础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为重点,致力于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需求。这对于前期基于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诞生的大量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构成了新的冲击。我们需要在对前一时期民办教育发展背景与得失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出路。
一、基础教育阶段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得失
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长期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分税制与税费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基层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的现象非常突出。为化解因财政危机而引发的公共教育供给危机,不少地方政府开始摸索在基础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办教育发展、公办教育转制、名校办民校等,进行市场化倾向的改革,形成基础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各种民办学校多样化办学的基本格局。
这种改革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不同群体代表不同利益的争议声。从基础教育数量增长的维度来看,世纪之交的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缺位,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基础教育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一些地方采取“民办教育 公办教育民营化”模式的市场取向改革,较好地解决了基础教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缓解了基层政府的教育财政压力,增加了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机会供给,满足了当地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这种改革在经济学上是符合“帕累托改进标准”的,即改革做到了在不影响其他个体接受教育的前提下,让更多人能够选择接受自己所需要的学校教育。但在改革过程中一个明显的缺陷是,政府没有把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加教育投入作为基本战略,使公办教育走上了民营化的歧路,混淆了基础教育发展中政府—市场、公办—民办的功能。
从基础教育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来看,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对于调整教育发展中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基础教育领域,打破政府的垄断,提高公共教育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改变发展基础教育中资金短缺的现状,缓解政府财政困难等是十分有益的。但问题在于,对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政府行为的评价,需要关注教育投入多元化的同时,是否导致地方政府基础教育投入不足,降低自己应负的责任;是否在发展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保持中立,维系公平竞争。一些地方政府以改革的名义减少基础教育投入,甚至通过“卖学校”等方式卸除责任;政府权力又不恰当地干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这场教育改革在前期使更多的人有了接受教育与选择教育的机会,无疑具有促进教育公平的功能。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基础教育的公平性就受到了质疑。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认为:更好的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直接提高了生活的质量;它们还提高了一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使其免于贫困;越好的基础教育与卫生保健,潜在的穷人就越可能有较好的机会脱离贫困。首先,基础教育采取市场取向的改革模式,无疑大大增加了当地居民的教育支出,这场改革的受益者不能说就是当地的学生,因为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提供的良好的教育,现在必须要学生及家庭花高额的费用才能享有,政府通过改革把自己没有尽到的义务转嫁给学生及社会来承担,加剧了当地居民不公平的感受,甚至出现了“教育致贫”现象。其次,改革形成了学校发展的“马太效应”,一些优质学校可以通过高收费进一步发展,拉大与一般学校之间的差距,并用经济排斥手段将一些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排除在外,造成学校分层与学生分化。
从教育规律与教育质量的角度来看,基础教育改革主要诉求的是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而非“教育本位”的。正是因为改革的设计较少地考虑“教育性”,导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有损教育公益性、公平性、教育质量的问题,诸如巨型学校、大班化、教师频繁流动等问题。此外,改革也进一步将应试教育推向了极致,这是因为生源是民办学校生存的根本,而生源竞争的关键是升学率,入学的竞争演变成了升学的竞争。
二、基础教育政府职能转变对民办教育的挑战
自2006年我国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以来,我国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政府在基础教育阶段的职能定位于促进基础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为社会尽可能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方面。具体政策体现在:一是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逐步实行并完善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助学制度,让农村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坚持城乡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淡化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均衡发展,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进行有效的财政补助、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对口支援,将公共教育资源优先考虑西部地区、贫困落后地区,向弱势群体倾斜;三是努力实施和完善保证底线公平的义务教育政策,让“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职能转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同时,这种转变使得民办中小学当初发展的背景不复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民办学校面临的挑战与命运也迥然不同。
首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竞争出现新的变化。随着近年来政府教育投入增加,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明显改善,公办学校校均规模急剧扩张以及优质教育资源的逐步扩大,加上各地着力进行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义务教育,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装备也基本达到现代化的水平。原先民办学校在硬件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优势便不复存在,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回流到公办学校的情况,一些水平一般的民办中小学招生出现困难。政策环境的改变,抬高了公办与民办学校的竞争平台,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越来越高,导致民办教育生存空间逐渐缩小。
其次,民办中小学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微妙。由于学校的所有制、举办者不同,通常自上而下委托模式的民办学校与政府有良好关系,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而大量自下而上的低定位的乡村民办学校,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则较多受到排斥、漠视,经常面临关闭的困境。在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往往对招商引资、大资本进入的民办学校与本土的民办学校,实行不同的政策待遇,使学校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
再次,地方政府的强势介入使得不同的民办学校出现不平等竞争。本来学校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学校硬件投入、学校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理念、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这本是非常正常的竞争,对于促进一个地区的教育发展,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权力的不恰当介入,使得各民办学校的竞争出现不和谐音。这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一是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名义,用行政权力维系公办学校的强势地位,遏止民办学校做大,或者通过“名校办民校”实行不公平竞争。另一种情况是看到民办教育有利可图,为熟人或自己营造生财之道,给有特殊关系的民办学校若干特权,人为地打压另一部分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
当前,我国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放在更加优先的位置,以提供包括基础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为重点,致力于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需求。这对于前期基于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诞生的大量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构成了新的冲击。我们需要在对前一时期民办教育发展背景与得失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出路。
一、基础教育阶段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得失
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长期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分税制与税费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基层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的现象非常突出。为化解因财政危机而引发的公共教育供给危机,不少地方政府开始摸索在基础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办教育发展、公办教育转制、名校办民校等,进行市场化倾向的改革,形成基础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各种民办学校多样化办学的基本格局。
这种改革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不同群体代表不同利益的争议声。从基础教育数量增长的维度来看,世纪之交的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缺位,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基础教育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一些地方采取“民办教育 公办教育民营化”模式的市场取向改革,较好地解决了基础教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缓解了基层政府的教育财政压力,增加了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机会供给,满足了当地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这种改革在经济学上是符合“帕累托改进标准”的,即改革做到了在不影响其他个体接受教育的前提下,让更多人能够选择接受自己所需要的学校教育。但在改革过程中一个明显的缺陷是,政府没有把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加教育投入作为基本战略,使公办教育走上了民营化的歧路,混淆了基础教育发展中政府—市场、公办—民办的功能。
从基础教育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来看,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对于调整教育发展中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基础教育领域,打破政府的垄断,提高公共教育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改变发展基础教育中资金短缺的现状,缓解政府财政困难等是十分有益的。但问题在于,对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政府行为的评价,需要关注教育投入多元化的同时,是否导致地方政府基础教育投入不足,降低自己应负的责任;是否在发展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保持中立,维系公平竞争。一些地方政府以改革的名义减少基础教育投入,甚至通过“卖学校”等方式卸除责任;政府权力又不恰当地干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这场教育改革在前期使更多的人有了接受教育与选择教育的机会,无疑具有促进教育公平的功能。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基础教育的公平性就受到了质疑。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认为:更好的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直接提高了生活的质量;它们还提高了一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使其免于贫困;越好的基础教育与卫生保健,潜在的穷人就越可能有较好的机会脱离贫困。首先,基础教育采取市场取向的改革模式,无疑大大增加了当地居民的教育支出,这场改革的受益者不能说就是当地的学生,因为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提供的良好的教育,现在必须要学生及家庭花高额的费用才能享有,政府通过改革把自己没有尽到的义务转嫁给学生及社会来承担,加剧了当地居民不公平的感受,甚至出现了“教育致贫”现象。其次,改革形成了学校发展的“马太效应”,一些优质学校可以通过高收费进一步发展,拉大与一般学校之间的差距,并用经济排斥手段将一些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排除在外,造成学校分层与学生分化。
从教育规律与教育质量的角度来看,基础教育改革主要诉求的是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而非“教育本位”的。正是因为改革的设计较少地考虑“教育性”,导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有损教育公益性、公平性、教育质量的问题,诸如巨型学校、大班化、教师频繁流动等问题。此外,改革也进一步将应试教育推向了极致,这是因为生源是民办学校生存的根本,而生源竞争的关键是升学率,入学的竞争演变成了升学的竞争。
二、基础教育政府职能转变对民办教育的挑战
自2006年我国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以来,我国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政府在基础教育阶段的职能定位于促进基础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为社会尽可能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方面。具体政策体现在:一是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逐步实行并完善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助学制度,让农村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坚持城乡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淡化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均衡发展,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进行有效的财政补助、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对口支援,将公共教育资源优先考虑西部地区、贫困落后地区,向弱势群体倾斜;三是努力实施和完善保证底线公平的义务教育政策,让“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职能转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同时,这种转变使得民办中小学当初发展的背景不复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民办学校面临的挑战与命运也迥然不同。
首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竞争出现新的变化。随着近年来政府教育投入增加,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明显改善,公办学校校均规模急剧扩张以及优质教育资源的逐步扩大,加上各地着力进行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义务教育,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装备也基本达到现代化的水平。原先民办学校在硬件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优势便不复存在,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回流到公办学校的情况,一些水平一般的民办中小学招生出现困难。政策环境的改变,抬高了公办与民办学校的竞争平台,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越来越高,导致民办教育生存空间逐渐缩小。
其次,民办中小学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微妙。由于学校的所有制、举办者不同,通常自上而下委托模式的民办学校与政府有良好关系,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而大量自下而上的低定位的乡村民办学校,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则较多受到排斥、漠视,经常面临关闭的困境。在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往往对招商引资、大资本进入的民办学校与本土的民办学校,实行不同的政策待遇,使学校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
再次,地方政府的强势介入使得不同的民办学校出现不平等竞争。本来学校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学校硬件投入、学校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理念、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这本是非常正常的竞争,对于促进一个地区的教育发展,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权力的不恰当介入,使得各民办学校的竞争出现不和谐音。这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一是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名义,用行政权力维系公办学校的强势地位,遏止民办学校做大,或者通过“名校办民校”实行不公平竞争。另一种情况是看到民办教育有利可图,为熟人或自己营造生财之道,给有特殊关系的民办学校若干特权,人为地打压另一部分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