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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妻子是再婚家庭,都有各自的孩子。婚后因为孩子和财产问题,产生了很多矛盾,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两年前,为我亲生孩子出国上学的事情,我和妻子再次发生冲突,一气之下,我要求和她分清财产,并且坚持把孩子送出国念书去了。之后,妻子悄悄拿了家里很多钱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一直都联系不到她,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济宁 张启彬
张启彬,您好!在您妻子下落不明、失去音讯的情况下,您是有权起诉离婚的。由于离婚诉讼的被告,也就是您的妻子下落不明,您应当在被告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采取在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告诉讼文书的方式,要求您的妻子前来应诉。如果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您妻子未到法院出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要看法官是否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对于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法官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夫妻已经离婚,作品再版的收入还要分割吗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报社工作,平时喜欢写作,出版过几部作品。妻子和我性格不合,也没有共同兴趣爱好,去年我们协议离婚了。离婚前,我的一部作品需要再版,我和出版社签订了再版合同。但是因为有事一再拖延,最近才成功再版,刚拿到酬劳。前妻听说此事,竟然上门找我要求分割这笔离婚后的收入。我想请问我们已经离婚了,作品再版的收入还要被分割吗?
青岛 韩达
韩达,您好!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稿费收入应当视为一种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具体来说,在婚前创作发表的作品,如果在婚后取得稿费,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创作发表的作品,虽然尚未收到稿费,但该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即使是在离婚后才拿到,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在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您是在双方尚未离婚时,已与出版社签订了再版合同,也就是说,再版的收入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明确了可以取得的。因此您的这次再版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进行分割。
济宁 张启彬
张启彬,您好!在您妻子下落不明、失去音讯的情况下,您是有权起诉离婚的。由于离婚诉讼的被告,也就是您的妻子下落不明,您应当在被告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采取在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告诉讼文书的方式,要求您的妻子前来应诉。如果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您妻子未到法院出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要看法官是否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对于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法官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夫妻已经离婚,作品再版的收入还要分割吗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报社工作,平时喜欢写作,出版过几部作品。妻子和我性格不合,也没有共同兴趣爱好,去年我们协议离婚了。离婚前,我的一部作品需要再版,我和出版社签订了再版合同。但是因为有事一再拖延,最近才成功再版,刚拿到酬劳。前妻听说此事,竟然上门找我要求分割这笔离婚后的收入。我想请问我们已经离婚了,作品再版的收入还要被分割吗?
青岛 韩达
韩达,您好!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稿费收入应当视为一种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具体来说,在婚前创作发表的作品,如果在婚后取得稿费,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创作发表的作品,虽然尚未收到稿费,但该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即使是在离婚后才拿到,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在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您是在双方尚未离婚时,已与出版社签订了再版合同,也就是说,再版的收入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明确了可以取得的。因此您的这次再版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