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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满足群众法律需求,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六五”普法开局之年,笔者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宣传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机制的有效路径,以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科学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系,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力量;普法;机制
一、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现状
(一)社会力量成为普法的良性资源
坚持“大普法”理念,真正形成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就是要吸收各种社会会力量都参与到普法中来,让普法成为一种全民活动。究其性质而言,社会力量通常是一种合力,是一种综合力量,具有多样性、广泛性,从广义上泛指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下的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狭义上指党政机关之外的社会团队、各界民众的力量。通过积极引导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拓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已经成为普法的良性资源。以宁夏为例,全区法学教育机构15家,涵盖了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党校教育、函授教育、行业办学、干部培训,其雄厚的师资力量在普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全区公证、律师将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工作相结合,在普法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明显。2009年,全区执业律师共计办理民事诉讼代理11186件,比前年增长22.39%,全区公证机构共办理国内公证42477件,比前年增长7.07%;办理涉港、澳、台公证75件,比前年增长50%;办理涉外公证5967件,比前年增长6.8%。在“五五”普法期间,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在普法宣传教育中采取了丰富多彩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手段,发挥了信息传递、知识传授、舆论导向、舆论监督等重要作用,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普法宣传教育乃至对国家法治的认知及认可度,对于创建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效果。
(二)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经验
1.集合社会力量,整合普法资源,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
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需要各级党政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也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支持,形成共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发展的合力。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动员组织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把法制宣传变成一项社会性、群众性非常强的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机制。普法形式注重多管齐下,构建多种形式共同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制宣传体系,最大限度的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在北京奥运会、自治区50周年大庆和应对汶川地震、国际金融危机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宁夏社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大活动中,注重借“势”激发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凝聚力量,动员民众自觉实践,做到“全民参与普法,普法惠及全民”。
2.创新理念,培育法律宣传工作新亮点
一是将法律宣传教育与纪念日活动相结合。除了日常的宣传教育外,更加注重利用各种纪念日进行大规模集中法律宣传教育。人们能切身感悟到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公众法治精神的养成在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中进步,理念上也在渐渐地发生着变化,从单纯接受教育转向既接受教育、又参与教育。二是将推广典型与表彰奖励相结合。把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新风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手段,每年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隆重表彰先进,展示成就,讴歌英模,弘扬法治,树立了康有喜、金锋等在全国有影响的先进典型,通过这些典型在依法治区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将传统方法与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在拓展传统宣传形式的同时,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以案说法,积极开办法治节目,同时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传媒开展法制宣传,增强了法制宣传的感染力、渗透力,提高了群众对法治的认知程度。
3.志愿者行动,促进法律宣传工作新发展
普法志愿者通常具有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有贴近基层、贴近市民、贴近生活的优势。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以实际行动为群众解决了大量的涉法问题,满足了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就必须大力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等法制实践中去,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推进普法中的作用,确保普法工作朝着整体联动的方向深入发展。近年来,志愿者参与普法的热情日益高涨,一批深受群众喜爱的宣传形式和载体涌现出来,普法家园、普法超市、普法驿站、普法大院、法律文化景园等贴近居(村)民的宣传阵地越来越多,多元化公益普法平台,为普法志愿者开拓了广阔的工作空间,普法志愿者日渐成为普法的主要力量。
二、制约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瓶颈
我国的法制宣传工作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总体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迫切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一些长期困扰的问题和困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普法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体系还不健全,宣教工作的力量较薄弱,尤其是有效的监督、约束、激励机制还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制约和影响了其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内容不够充实,形式单调,改革创新不够,缺乏新颖性和吸引力,难以引起群众的兴趣和关注。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一些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仍然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个别普法工作部门也有一些模糊认识,看不到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成果的显现是一种隐形和渐进的,从而对工作失去信心,行动缺乏动力。
三、全民参与的普法蓝图
(一)基础:找准普法着眼点
1.根据法治原则建构普法制度。普法体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政策,同时还是法治建设内容的基础性、综合性工程,必须按照法治的原则来进行构建。因此,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首先经过必要的正当法律程序,比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获得权力机关的决议通过、政府职能的依法确定等,这在过去的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也使当前的普法体制得以建立。而依法构建的普法制度,同样也要根据法治原则进行运作,以达到普法与法治建设、法治实践的同构性。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司法独立等其他法律原则上的普法制度,将使普法进行政府沟通的法理依据性更加充分,法治基础性地位更加稳固。
2.根据法治特性建构普法制度。不断强化普法政府沟通的法治特征,寻求在法律框架内发挥普法政府的沟通作用。首要的是塑造社会法律权威,以维护法律尊严为本份,不宜将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盲目拉拢到普法前台来,保证其在处置法律问题上的独立性。其次是强化法律议题发动引导能力建设、对政府沟通方向进行把握的能力建设,增强普法部门自身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制度建设,增强对大众传媒、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法律辅导和引导能力。再者要使普法融入到法治建设进程中来,积极参与社会法治实践,能够针对社会现实提供法律沟通上的反馈,增强其服务性渠道建设,从而实现普法与法治建设的同步、普法与法治实践的互动。
(二)结构:转换普法思维
1.“精英受众观”
自普法以来,普法对象就被界定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并将公民接受法律教育作为义务。这里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民在法律上是无知的,需要教化。普法需要面对的,就是数以亿计的“法盲”。在普法过程中,“法盲”因其无知的身份地位被看成可以被教化以服务于既定社会目标的对象,而庞大的、无所不在而又无所不能的国家利维坦俯瞰众生,面对着一个个具体、缺乏话语能力甚至“失语”的“法盲”。国家将法律知识源源不断地传输给“法盲”,通过知识、权力的生产机制再生产出符合国家需要的“守法良民”。现代传播理论早就指出,传者本位观已经过时。普法的受众到底是什么?如果承认普法受众为地位对等的主体,他们就应享有充分的信息知晓权和言论表达权,而国家就要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捍卫他们的利益,满足他们的需求。
2.普法中的“受众本位”
自1986年开启普法运动以来,作为“普法对象”的一般公民成为“生活在别处”的“局外人”、“旁观者”,很难说能够实际参与法制建设。法制文化传播活动中如何以受众为本位?现代传播模式是一种“双向互动”的传—受模式,承认互动双方的主体性,注重双方的相互作用、相互沟通与理解。传统法制教育在理念上的缺失,忽视了受教育者的主动性,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无法真正地理解和交流,作为精神整体的“人”的自觉的理解不复存在。只有当普法“对象”真正回归为“人”,传受双方才能在平等基础上相互理解和交流,国家教化的目的才能以一种曲折的、隐性的、春风化雨的方式达至。
(三)方法:摸索普法形式
1.适当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参与普法。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高投入但短期内不易见效的社会工程,长期以来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来推进这项运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作为法制宣传,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可以依靠市场的力量,采用政府拨款与市场运作、产业化发展和社会赞助相结合的筹措方式,探索市场的需求,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其一、可以将法制教育培训、图书发行、音像制品、媒体宣传、调查评估和大型宣传活动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模式运作,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其二、可以通过出让冠名权和刊登广告等形式,使法制宣传与企业形象宣传有机结合,调动企业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2.结合现代科技,让普法更易于民众接受。反观我国这样一个追赶型的法治建设国家,新法层出不穷,修法日新月异,若不能采取深入人心的方法,将内容昭示于社会,为民众所熟悉,则将有悖法治社会的行为可预期性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而且也难以真正实现法律的立法意图。在“运动式的普法”中,很多的形式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电视、报纸等传媒工具是民众经常接触的,为民众所喜闻乐见的,其宣传法制的方式和形式多是通过典型的案例来说明,生动、易于接受。诸如“今日说法”、“拍案说法”、“庭审进行时”等节目一直是收视率相当高的黄金节目。通过媒体的宣传,普及的范围远远超过了组织普法学习的范围,影响更为深远。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司法资源普遍缺乏的情况下,普法的方式转向更多地依靠媒体进行法制宣传,将会大大减少普法在财政资源上的浪费。
3.建立绩效体系监控普法效果。从绩效角度考虑,作为首个全面衡量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国“四五普法”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对于普法的工作成效是这样表述的:创造性的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及时发现和培养各类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普法依法治理整体或单项工作绩显著,得到上级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县以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简报或刊物,宣传报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县级以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文件、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反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分析这一表述,不难发现,普法的工作成效是主要是对“上”而非对“下”,更多的是从考核的角度对下级普法部门提出要求。而这指导标准中,关于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的主体指导验收标准,也主要侧重的是普法工作的制度建设、突出普法制度化、规范化。显然,这与开展普法推动社会法治,进而实现社会法治秩序的指向是有差距的。如果能够将法治社会的评估置入于普法的政府沟通领域,那么其影响将是巨大的。这不仅使普法放入到了社会中予以检验,使普法的目标体系化、定量化、科学化,而且有可能改变普法政府沟通的执行形式,使普法的政府沟通效应在全社会层面得以呈现。因此,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之后,建立以对法治社会的评估为基础的、分层分级的普法评估绩效引导体系,将不仅是普法工作的创举,更将是普法的转型。
[参考文献]
[1]刘道龙.新形势下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司法,2009(02).
[2]吴军,杨靖.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之探索.中国司法,2009(08).
[3]吕艳利.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否为公民的义务.法学,2001(07).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五五“普法工作总结.
[作者简介]吕学军,男,宁夏吴忠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李素敏,女,宁夏银川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宁夏司法厅科研课题《建立宁夏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
[关键词]社会力量;普法;机制
一、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现状
(一)社会力量成为普法的良性资源
坚持“大普法”理念,真正形成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就是要吸收各种社会会力量都参与到普法中来,让普法成为一种全民活动。究其性质而言,社会力量通常是一种合力,是一种综合力量,具有多样性、广泛性,从广义上泛指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下的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狭义上指党政机关之外的社会团队、各界民众的力量。通过积极引导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拓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已经成为普法的良性资源。以宁夏为例,全区法学教育机构15家,涵盖了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党校教育、函授教育、行业办学、干部培训,其雄厚的师资力量在普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全区公证、律师将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工作相结合,在普法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明显。2009年,全区执业律师共计办理民事诉讼代理11186件,比前年增长22.39%,全区公证机构共办理国内公证42477件,比前年增长7.07%;办理涉港、澳、台公证75件,比前年增长50%;办理涉外公证5967件,比前年增长6.8%。在“五五”普法期间,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在普法宣传教育中采取了丰富多彩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手段,发挥了信息传递、知识传授、舆论导向、舆论监督等重要作用,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普法宣传教育乃至对国家法治的认知及认可度,对于创建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效果。
(二)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经验
1.集合社会力量,整合普法资源,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
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需要各级党政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也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支持,形成共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发展的合力。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动员组织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把法制宣传变成一项社会性、群众性非常强的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机制。普法形式注重多管齐下,构建多种形式共同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制宣传体系,最大限度的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在北京奥运会、自治区50周年大庆和应对汶川地震、国际金融危机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宁夏社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大活动中,注重借“势”激发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凝聚力量,动员民众自觉实践,做到“全民参与普法,普法惠及全民”。
2.创新理念,培育法律宣传工作新亮点
一是将法律宣传教育与纪念日活动相结合。除了日常的宣传教育外,更加注重利用各种纪念日进行大规模集中法律宣传教育。人们能切身感悟到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公众法治精神的养成在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中进步,理念上也在渐渐地发生着变化,从单纯接受教育转向既接受教育、又参与教育。二是将推广典型与表彰奖励相结合。把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新风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手段,每年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隆重表彰先进,展示成就,讴歌英模,弘扬法治,树立了康有喜、金锋等在全国有影响的先进典型,通过这些典型在依法治区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将传统方法与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在拓展传统宣传形式的同时,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以案说法,积极开办法治节目,同时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传媒开展法制宣传,增强了法制宣传的感染力、渗透力,提高了群众对法治的认知程度。
3.志愿者行动,促进法律宣传工作新发展
普法志愿者通常具有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有贴近基层、贴近市民、贴近生活的优势。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以实际行动为群众解决了大量的涉法问题,满足了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就必须大力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等法制实践中去,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推进普法中的作用,确保普法工作朝着整体联动的方向深入发展。近年来,志愿者参与普法的热情日益高涨,一批深受群众喜爱的宣传形式和载体涌现出来,普法家园、普法超市、普法驿站、普法大院、法律文化景园等贴近居(村)民的宣传阵地越来越多,多元化公益普法平台,为普法志愿者开拓了广阔的工作空间,普法志愿者日渐成为普法的主要力量。
二、制约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瓶颈
我国的法制宣传工作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总体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迫切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一些长期困扰的问题和困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普法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体系还不健全,宣教工作的力量较薄弱,尤其是有效的监督、约束、激励机制还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制约和影响了其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内容不够充实,形式单调,改革创新不够,缺乏新颖性和吸引力,难以引起群众的兴趣和关注。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一些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仍然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个别普法工作部门也有一些模糊认识,看不到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成果的显现是一种隐形和渐进的,从而对工作失去信心,行动缺乏动力。
三、全民参与的普法蓝图
(一)基础:找准普法着眼点
1.根据法治原则建构普法制度。普法体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政策,同时还是法治建设内容的基础性、综合性工程,必须按照法治的原则来进行构建。因此,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首先经过必要的正当法律程序,比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获得权力机关的决议通过、政府职能的依法确定等,这在过去的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也使当前的普法体制得以建立。而依法构建的普法制度,同样也要根据法治原则进行运作,以达到普法与法治建设、法治实践的同构性。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司法独立等其他法律原则上的普法制度,将使普法进行政府沟通的法理依据性更加充分,法治基础性地位更加稳固。
2.根据法治特性建构普法制度。不断强化普法政府沟通的法治特征,寻求在法律框架内发挥普法政府的沟通作用。首要的是塑造社会法律权威,以维护法律尊严为本份,不宜将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盲目拉拢到普法前台来,保证其在处置法律问题上的独立性。其次是强化法律议题发动引导能力建设、对政府沟通方向进行把握的能力建设,增强普法部门自身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制度建设,增强对大众传媒、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法律辅导和引导能力。再者要使普法融入到法治建设进程中来,积极参与社会法治实践,能够针对社会现实提供法律沟通上的反馈,增强其服务性渠道建设,从而实现普法与法治建设的同步、普法与法治实践的互动。
(二)结构:转换普法思维
1.“精英受众观”
自普法以来,普法对象就被界定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并将公民接受法律教育作为义务。这里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民在法律上是无知的,需要教化。普法需要面对的,就是数以亿计的“法盲”。在普法过程中,“法盲”因其无知的身份地位被看成可以被教化以服务于既定社会目标的对象,而庞大的、无所不在而又无所不能的国家利维坦俯瞰众生,面对着一个个具体、缺乏话语能力甚至“失语”的“法盲”。国家将法律知识源源不断地传输给“法盲”,通过知识、权力的生产机制再生产出符合国家需要的“守法良民”。现代传播理论早就指出,传者本位观已经过时。普法的受众到底是什么?如果承认普法受众为地位对等的主体,他们就应享有充分的信息知晓权和言论表达权,而国家就要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捍卫他们的利益,满足他们的需求。
2.普法中的“受众本位”
自1986年开启普法运动以来,作为“普法对象”的一般公民成为“生活在别处”的“局外人”、“旁观者”,很难说能够实际参与法制建设。法制文化传播活动中如何以受众为本位?现代传播模式是一种“双向互动”的传—受模式,承认互动双方的主体性,注重双方的相互作用、相互沟通与理解。传统法制教育在理念上的缺失,忽视了受教育者的主动性,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无法真正地理解和交流,作为精神整体的“人”的自觉的理解不复存在。只有当普法“对象”真正回归为“人”,传受双方才能在平等基础上相互理解和交流,国家教化的目的才能以一种曲折的、隐性的、春风化雨的方式达至。
(三)方法:摸索普法形式
1.适当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参与普法。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高投入但短期内不易见效的社会工程,长期以来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来推进这项运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作为法制宣传,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可以依靠市场的力量,采用政府拨款与市场运作、产业化发展和社会赞助相结合的筹措方式,探索市场的需求,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其一、可以将法制教育培训、图书发行、音像制品、媒体宣传、调查评估和大型宣传活动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模式运作,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其二、可以通过出让冠名权和刊登广告等形式,使法制宣传与企业形象宣传有机结合,调动企业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2.结合现代科技,让普法更易于民众接受。反观我国这样一个追赶型的法治建设国家,新法层出不穷,修法日新月异,若不能采取深入人心的方法,将内容昭示于社会,为民众所熟悉,则将有悖法治社会的行为可预期性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而且也难以真正实现法律的立法意图。在“运动式的普法”中,很多的形式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电视、报纸等传媒工具是民众经常接触的,为民众所喜闻乐见的,其宣传法制的方式和形式多是通过典型的案例来说明,生动、易于接受。诸如“今日说法”、“拍案说法”、“庭审进行时”等节目一直是收视率相当高的黄金节目。通过媒体的宣传,普及的范围远远超过了组织普法学习的范围,影响更为深远。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司法资源普遍缺乏的情况下,普法的方式转向更多地依靠媒体进行法制宣传,将会大大减少普法在财政资源上的浪费。
3.建立绩效体系监控普法效果。从绩效角度考虑,作为首个全面衡量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国“四五普法”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对于普法的工作成效是这样表述的:创造性的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及时发现和培养各类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普法依法治理整体或单项工作绩显著,得到上级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县以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简报或刊物,宣传报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县级以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文件、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反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分析这一表述,不难发现,普法的工作成效是主要是对“上”而非对“下”,更多的是从考核的角度对下级普法部门提出要求。而这指导标准中,关于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的主体指导验收标准,也主要侧重的是普法工作的制度建设、突出普法制度化、规范化。显然,这与开展普法推动社会法治,进而实现社会法治秩序的指向是有差距的。如果能够将法治社会的评估置入于普法的政府沟通领域,那么其影响将是巨大的。这不仅使普法放入到了社会中予以检验,使普法的目标体系化、定量化、科学化,而且有可能改变普法政府沟通的执行形式,使普法的政府沟通效应在全社会层面得以呈现。因此,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之后,建立以对法治社会的评估为基础的、分层分级的普法评估绩效引导体系,将不仅是普法工作的创举,更将是普法的转型。
[参考文献]
[1]刘道龙.新形势下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司法,2009(02).
[2]吴军,杨靖.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之探索.中国司法,2009(08).
[3]吕艳利.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否为公民的义务.法学,2001(07).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五五“普法工作总结.
[作者简介]吕学军,男,宁夏吴忠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李素敏,女,宁夏银川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宁夏司法厅科研课题《建立宁夏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