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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德和法律就好比圆心与圆,道德为圆心,法律为圆圈,没有圆心,作不出圆,也没有无圆心的圆,即,没有道德则作不出法律,也没有不以道德为支撑的法律。正所谓“法的生发起点在于道德,法的价值核心也在于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就是基本道德的国家强制。”同时“法律的自觉遵守的落脚点实为一种道德自律”。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支撑
一、道德与法的含义
法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概括性并且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者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社会规范。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是人们最熟悉的一种社会现象,每个人处处生活在各种道德关系中。它是做人的根本,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1]
二、简述道德与法的异同
现代意义上的道德就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准则之一。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主要是在本质、功能、内容上存在着相互一致的地方。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对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都起着规范和引导作用。
三、关于法律的道德支撑问题的分析
(一)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主张
1.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观点
自然法观念成熟于古罗马时期,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荷马时代。而在近代,格劳秀斯是第一个比较系统论述自然法问题的思想家,其理论贡献之一在于他把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使法学摆脱了中世纪神学的桎梏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为人本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奠定了基础。他的那句“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将存在”的名言,廓清了笼罩在自然法问题上的神学迷雾,否定了上帝之永恒法高于自然法的神学法观念。[2]
2.实证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基本理解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是实证法学派,在这个问题持有完全不同的见解。他们质疑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认为这种关系只是一种“错觉”。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区分“应该”和“是”,认为法理学应当致力于研究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它“应该”是什么。在道德信仰已然瓦解的情况下,实证主义法学否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反对将法律作为道德的附庸也就顺理成章。[3]
(二)我国思想家对法律的道德支撑问题的基本主张
1.德治的主张者和法家的主张
一个饶有意味的情形是,德治的操作和论证往往建立在下面两个前提之上:其一,法和道德的工具主义,其共同本质在于不以人为目的;其二,法不具有道德价值和属性。历史上德治主张者主张德治天下,不主张法治于民,认为德为教化,法为刑杀,不益于安享太平和长治久安;尽管两家均有其理,但将法律与道德对峙起来,实为偏激。
2.法治论者的主张
我国古代思想家及统治者们强调道德、礼仪在治理社会中的核心规则作用,这是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所决定的。自然经济要求人们固守在土地上,人与土地等不动产的结合是创造财富和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统治者所期望的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他们把秩序作为法与道德所追求的首要目标。这突出体现在宪法中明确将尊重社会公德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民法通则中将公序良俗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4]
(三)法律的运行过程需要道德支撑
1.立法过程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的法律化是中西立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其实质是把一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把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立法产生的法乃是法中极小的一部分,而法律又是道德基础之上的社会规范体系,故此立法过程非常需要道德这一大的环境来支撑。作为良法,一般都要体现正义的追求、对人类幸福的追求、对法治实现的追求。也正因有了道德灌注于法律中并作为精神支柱,法律才有意义和生机。[5]
2.执法与司法过程需要道德支撑
执法与司法过程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恪守实体法与道德正义的冲突;二是恪守程序法与道德上正义的冲突。执法体系是由不同机关组织的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与配合的和谐整体,我国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过程中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等。[6]
四、案例解析
众所周知留日学生机场刺母事件阴霾还未褪尽,学生砍杀父母致一死一伤的血案,为何接连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究其本质,当事学生游离于社会道德体系之外,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我们家长灌输给孩子的思想是“只要学习好,啥都不重要”,这也就滋长了孩子的骄纵之情,让孩子觉得他的一切要求家长都应该满足。二是唯分数论英雄的应试教育疏忽了学生的社会道德培育,自然学生人格塑造也就多了一份功利,少了一些社会责任。三是我们家长与孩子之间缺乏了最起码的沟通,他们认为只要孩子穿得好、吃得好、上的学校好,孩子们就很知足了、很高兴了、很幸福,其实他们跟本不知道孩子们心里是怎么想的,他们最需要什么,这样孩子的人格塑造自然也就出现了短板。[7]
广东“小悦悦事件”之后,有很多人认为健全和完善社会道德的自我救济和相关司法制度成了
当务之急,又有不少人认为道德与法律根本是两个范畴事情,不能靠法律来挽救道德。
笔者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把利剑,法律和道德更是一条双行线,下面一条是我们所公认的道德底线,以惩处和减少犯罪;而上面那条则应该就是道德的保障,它防止的是社会道德和公共诚信的流失。同时,在立法本质上,道德是圆心,法律是圆圈,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道德这个圆心的定位与支撑,道德的弘扬与传承离不开法律这个圆圈的强制与规圈。因此,无以圆心,何以圆,没有道德做底线,法律也不能够空洞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理念体系[J].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3.
[2] 刘泽君.论法的价值取向[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1997(04) .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8.
[4]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73.
[5]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
[6]米而恩.人的权力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35.
[7]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60.
[作者简介]郭三龙(1980—),男,甘肃庆阳人,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森林保护专业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支撑
一、道德与法的含义
法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概括性并且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者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社会规范。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是人们最熟悉的一种社会现象,每个人处处生活在各种道德关系中。它是做人的根本,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1]
二、简述道德与法的异同
现代意义上的道德就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准则之一。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主要是在本质、功能、内容上存在着相互一致的地方。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对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都起着规范和引导作用。
三、关于法律的道德支撑问题的分析
(一)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主张
1.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观点
自然法观念成熟于古罗马时期,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荷马时代。而在近代,格劳秀斯是第一个比较系统论述自然法问题的思想家,其理论贡献之一在于他把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使法学摆脱了中世纪神学的桎梏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为人本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奠定了基础。他的那句“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将存在”的名言,廓清了笼罩在自然法问题上的神学迷雾,否定了上帝之永恒法高于自然法的神学法观念。[2]
2.实证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基本理解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是实证法学派,在这个问题持有完全不同的见解。他们质疑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认为这种关系只是一种“错觉”。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区分“应该”和“是”,认为法理学应当致力于研究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它“应该”是什么。在道德信仰已然瓦解的情况下,实证主义法学否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反对将法律作为道德的附庸也就顺理成章。[3]
(二)我国思想家对法律的道德支撑问题的基本主张
1.德治的主张者和法家的主张
一个饶有意味的情形是,德治的操作和论证往往建立在下面两个前提之上:其一,法和道德的工具主义,其共同本质在于不以人为目的;其二,法不具有道德价值和属性。历史上德治主张者主张德治天下,不主张法治于民,认为德为教化,法为刑杀,不益于安享太平和长治久安;尽管两家均有其理,但将法律与道德对峙起来,实为偏激。
2.法治论者的主张
我国古代思想家及统治者们强调道德、礼仪在治理社会中的核心规则作用,这是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所决定的。自然经济要求人们固守在土地上,人与土地等不动产的结合是创造财富和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统治者所期望的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他们把秩序作为法与道德所追求的首要目标。这突出体现在宪法中明确将尊重社会公德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民法通则中将公序良俗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4]
(三)法律的运行过程需要道德支撑
1.立法过程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的法律化是中西立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其实质是把一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把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立法产生的法乃是法中极小的一部分,而法律又是道德基础之上的社会规范体系,故此立法过程非常需要道德这一大的环境来支撑。作为良法,一般都要体现正义的追求、对人类幸福的追求、对法治实现的追求。也正因有了道德灌注于法律中并作为精神支柱,法律才有意义和生机。[5]
2.执法与司法过程需要道德支撑
执法与司法过程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恪守实体法与道德正义的冲突;二是恪守程序法与道德上正义的冲突。执法体系是由不同机关组织的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与配合的和谐整体,我国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过程中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等。[6]
四、案例解析
众所周知留日学生机场刺母事件阴霾还未褪尽,学生砍杀父母致一死一伤的血案,为何接连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究其本质,当事学生游离于社会道德体系之外,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我们家长灌输给孩子的思想是“只要学习好,啥都不重要”,这也就滋长了孩子的骄纵之情,让孩子觉得他的一切要求家长都应该满足。二是唯分数论英雄的应试教育疏忽了学生的社会道德培育,自然学生人格塑造也就多了一份功利,少了一些社会责任。三是我们家长与孩子之间缺乏了最起码的沟通,他们认为只要孩子穿得好、吃得好、上的学校好,孩子们就很知足了、很高兴了、很幸福,其实他们跟本不知道孩子们心里是怎么想的,他们最需要什么,这样孩子的人格塑造自然也就出现了短板。[7]
广东“小悦悦事件”之后,有很多人认为健全和完善社会道德的自我救济和相关司法制度成了
当务之急,又有不少人认为道德与法律根本是两个范畴事情,不能靠法律来挽救道德。
笔者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把利剑,法律和道德更是一条双行线,下面一条是我们所公认的道德底线,以惩处和减少犯罪;而上面那条则应该就是道德的保障,它防止的是社会道德和公共诚信的流失。同时,在立法本质上,道德是圆心,法律是圆圈,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道德这个圆心的定位与支撑,道德的弘扬与传承离不开法律这个圆圈的强制与规圈。因此,无以圆心,何以圆,没有道德做底线,法律也不能够空洞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理念体系[J].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3.
[2] 刘泽君.论法的价值取向[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1997(04) .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8.
[4]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73.
[5]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
[6]米而恩.人的权力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35.
[7]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60.
[作者简介]郭三龙(1980—),男,甘肃庆阳人,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森林保护专业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