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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的功能域主要是市场,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可以归结为经济法对利益关系配置失灵的克服,这就是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之所在。经济法配置利益之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利益的分配功能、维护功能和保障功能。
关键词经济法功能 利益 配置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26-02
经济法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结下了不解之缘。但并非有了国家、有了市场就有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功能域主要是市场。利益是人行动的唯一动力。“如果文明要得以维持和发展,社会要避免无序和解体,法律就要为利益提供支持”,作为第三法域的经济法,对权力与权利的规制并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权力和权利背后的共同因子——利益进行合理的配置,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可以归结为经济法对利益关系配置失灵的克服,这就是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之所在,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利益维护和利益保障。
一、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作为干预市场与干预政府之双重干预的经济法,要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首先是通过利益的分配功能实现的。利益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一个现成而稳定的国家构架下,主要是资源和资格的分配。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表现为对市场资源和与市场资源相关的政治资格的分配。此时,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表现为:首先,经济法通过重塑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制度,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适格的“运动员”。在企业内部,企业法通过董事会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监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权激励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派生诉讼制度、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等,在公司出资人、经营者、监督者之间,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公司内部的和谐进而形成适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进行市场竞争提供了可能。在企业外部,企业法通过“深石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等,在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家之间形成公平的利益格局,为市场经济的高效与公平运行进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其次,作为理想模型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经济中运行,利益最大化成为了商人阶层共同的行话。但是,一国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和领域等却并不仅是由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准则来衡量的。出于经济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的考虑,经济法会赋予某些特定的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的许可,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从实质上实现不同市场主体间利益的公平分配,并进而实现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吻合,这种看似不平等的利益分配,却从实质上并且是源头上真正实现了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现的条件保障。第三,无论一个怎样发达的社会,贫弱者总是存在的。尽管遵从“丛林法则”的市场竞争从根本上说促进了人类社会财富的极大增进,但这并不能否认更不能摒弃贫弱者对自身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追求,在这方面,国家责无旁贷。市场竞争的成果从积极的层面验证了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好的经济模式,但市场却非万能,“市场失灵”的存在特别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如幽灵般伴随着它。市场的消极层面应验了市场对资源(也可视为一种利益)配置的乏力,“看得见的手”经过法治化改造之后定当有所作为——经济法在利益分配的再分配层面,利用税收、社会保障、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重新调整失衡的利益格局,在强弱势群体之间、群体与社会之间和群体与国家之间实现崭新的利益分配,矫正偏离正常轨道的市场机制,实现利益的实质公平分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新助力。
二、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
对利益的维护构成了经济法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但经济法对利益的维护,却殊别于其它部门法和其它社会调控机制对利益的维护,这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市场竞争利益的维护、产品质量关系中利益的维护及广告法律关系中利益的维护等方面。首先,经济法对利益的维护基于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在立法中采取倾斜性配置的方式对利益进行维护。如基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天生弱势地位,经济法对“丛林法则”进行修正,对经营者配置以相对更多的义务,而对消费者配置以相对更多的权利,以实现消费者利益进而整个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其次,经济法对利益的维护基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失灵情形,为了使人类在竞争中尽量享受到竞争机制之收益而少受竞争机制之负效应的影响,从整个市场竞争的秩序、竞争格局的合理、竞争机制的正轨运行而非偏轨运行角度出发,对竞争关系中的利益进行整体性维护。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滥用竞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进而危害其它经营者、消费者和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之利益的情形,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进行排除加列举式的立法,并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解决途径,从而实现对竞争利益、竞争秩序和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各市场主体能公平有序高效的进行竞争,以期人类福利增长目标的实现。第三,垄断作为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因其特殊性,我国采取二元立法,单独制定了《反垄断法》。在垄断的层面,竞争机制不仅受到了破坏,而且垄断之主要目的是为了排斥乃至于消除竞争,以实现完全的利益垄断。但竞争机制作为被实践、理论和历史检验了的能够实现人类福利增进的高效机制,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非但排斥、消除竞争违背客观市场规律,而且排斥、消除竞争更有违时代脉搏。同时,经济主体的垄断,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相吻合的,它可能不仅仅是一个竞争和经济的问题。而在经济法的视域中,竞争利益的维护与垄断利益的排斥乃至于消除成为了其利益维护的两面。一方面,对于可能威胁竞争机制的情形和竞争关系中利益可能受损的相关方,经济法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协议行为、企业合并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等的法律规制,以实现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和竞争度的合理维护。另一方面,通过对破坏竞争机制和竞争度、造成相关竞争者利益损失的行为,经济法通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宣告协议无效、禁止合并等结构控制和行为禁止为特色的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配合,从而维护竞争度、竞争机制和竞争利益。第四,产品基于市场经济开端的角色,自然进入了以维护各市场主体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的视域范围,因为,对“水源”安全性的关注其重要性远胜于对“水流”安全性的关注。经济法通过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规范,以实质公平为主旨,对产品给予无微不至的关爱。从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乃至于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都始终维护着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的利益,经济法以“消费者主权”和“消费者就是上帝”的理念进行利益配置,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使生产者销售者成为消费者行使自己权利的义务配合方,从而,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得以彰显。第五,作为当代社会消费者知悉产品性能品质的主要方式的广告,无疑同样需要经济法的规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对于自己产品的宣传必须实事求是,因为,消费者需要的不是看似天花乱坠实则没有点用的看品,消费者需要的是切切实实、实实在在的福利。《广告法》除了规范广告秩序,还维护广告市场的良性发展,进言之,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广告法》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对广告秩序和市场的维护实现对消费者实质福利的安全维护。当然,经济法利益维护功能绝不仅仅限于以上几种情形,经济法对利益之维护功能不仅构成了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中重要的一环,更是落实经济法之利益分配功能和启动经济法之利益后续保障功能的关键部分。
关键词经济法功能 利益 配置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26-02
经济法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结下了不解之缘。但并非有了国家、有了市场就有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功能域主要是市场。利益是人行动的唯一动力。“如果文明要得以维持和发展,社会要避免无序和解体,法律就要为利益提供支持”,作为第三法域的经济法,对权力与权利的规制并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权力和权利背后的共同因子——利益进行合理的配置,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可以归结为经济法对利益关系配置失灵的克服,这就是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之所在,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利益维护和利益保障。
一、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作为干预市场与干预政府之双重干预的经济法,要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首先是通过利益的分配功能实现的。利益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一个现成而稳定的国家构架下,主要是资源和资格的分配。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表现为对市场资源和与市场资源相关的政治资格的分配。此时,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表现为:首先,经济法通过重塑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制度,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适格的“运动员”。在企业内部,企业法通过董事会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监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权激励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派生诉讼制度、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等,在公司出资人、经营者、监督者之间,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公司内部的和谐进而形成适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进行市场竞争提供了可能。在企业外部,企业法通过“深石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等,在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家之间形成公平的利益格局,为市场经济的高效与公平运行进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其次,作为理想模型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经济中运行,利益最大化成为了商人阶层共同的行话。但是,一国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和领域等却并不仅是由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准则来衡量的。出于经济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的考虑,经济法会赋予某些特定的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的许可,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从实质上实现不同市场主体间利益的公平分配,并进而实现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吻合,这种看似不平等的利益分配,却从实质上并且是源头上真正实现了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现的条件保障。第三,无论一个怎样发达的社会,贫弱者总是存在的。尽管遵从“丛林法则”的市场竞争从根本上说促进了人类社会财富的极大增进,但这并不能否认更不能摒弃贫弱者对自身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追求,在这方面,国家责无旁贷。市场竞争的成果从积极的层面验证了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好的经济模式,但市场却非万能,“市场失灵”的存在特别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如幽灵般伴随着它。市场的消极层面应验了市场对资源(也可视为一种利益)配置的乏力,“看得见的手”经过法治化改造之后定当有所作为——经济法在利益分配的再分配层面,利用税收、社会保障、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重新调整失衡的利益格局,在强弱势群体之间、群体与社会之间和群体与国家之间实现崭新的利益分配,矫正偏离正常轨道的市场机制,实现利益的实质公平分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新助力。
二、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
对利益的维护构成了经济法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但经济法对利益的维护,却殊别于其它部门法和其它社会调控机制对利益的维护,这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市场竞争利益的维护、产品质量关系中利益的维护及广告法律关系中利益的维护等方面。首先,经济法对利益的维护基于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在立法中采取倾斜性配置的方式对利益进行维护。如基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天生弱势地位,经济法对“丛林法则”进行修正,对经营者配置以相对更多的义务,而对消费者配置以相对更多的权利,以实现消费者利益进而整个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其次,经济法对利益的维护基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失灵情形,为了使人类在竞争中尽量享受到竞争机制之收益而少受竞争机制之负效应的影响,从整个市场竞争的秩序、竞争格局的合理、竞争机制的正轨运行而非偏轨运行角度出发,对竞争关系中的利益进行整体性维护。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滥用竞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进而危害其它经营者、消费者和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之利益的情形,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进行排除加列举式的立法,并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解决途径,从而实现对竞争利益、竞争秩序和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各市场主体能公平有序高效的进行竞争,以期人类福利增长目标的实现。第三,垄断作为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因其特殊性,我国采取二元立法,单独制定了《反垄断法》。在垄断的层面,竞争机制不仅受到了破坏,而且垄断之主要目的是为了排斥乃至于消除竞争,以实现完全的利益垄断。但竞争机制作为被实践、理论和历史检验了的能够实现人类福利增进的高效机制,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非但排斥、消除竞争违背客观市场规律,而且排斥、消除竞争更有违时代脉搏。同时,经济主体的垄断,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相吻合的,它可能不仅仅是一个竞争和经济的问题。而在经济法的视域中,竞争利益的维护与垄断利益的排斥乃至于消除成为了其利益维护的两面。一方面,对于可能威胁竞争机制的情形和竞争关系中利益可能受损的相关方,经济法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协议行为、企业合并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等的法律规制,以实现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和竞争度的合理维护。另一方面,通过对破坏竞争机制和竞争度、造成相关竞争者利益损失的行为,经济法通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宣告协议无效、禁止合并等结构控制和行为禁止为特色的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配合,从而维护竞争度、竞争机制和竞争利益。第四,产品基于市场经济开端的角色,自然进入了以维护各市场主体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的视域范围,因为,对“水源”安全性的关注其重要性远胜于对“水流”安全性的关注。经济法通过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规范,以实质公平为主旨,对产品给予无微不至的关爱。从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乃至于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都始终维护着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的利益,经济法以“消费者主权”和“消费者就是上帝”的理念进行利益配置,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使生产者销售者成为消费者行使自己权利的义务配合方,从而,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得以彰显。第五,作为当代社会消费者知悉产品性能品质的主要方式的广告,无疑同样需要经济法的规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对于自己产品的宣传必须实事求是,因为,消费者需要的不是看似天花乱坠实则没有点用的看品,消费者需要的是切切实实、实实在在的福利。《广告法》除了规范广告秩序,还维护广告市场的良性发展,进言之,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广告法》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对广告秩序和市场的维护实现对消费者实质福利的安全维护。当然,经济法利益维护功能绝不仅仅限于以上几种情形,经济法对利益之维护功能不仅构成了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中重要的一环,更是落实经济法之利益分配功能和启动经济法之利益后续保障功能的关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