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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从新闻业务角度上讲,媒体之间的竞争主要反映在新闻的采访、写作和编辑等环节上,而新闻的内容又是媒体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独家新闻资源日益稀缺的现实,各家媒体便在新闻内容资源的深度挖掘和二度开发上下功夫,展开业务竞争。有竞争才有发展,竞争是现代媒体发展的常态,理应值得肯定。然而,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无论是新闻传播手段还是新闻传播技巧、传播方法,都应当恪守一定的规范,不能在竞争的背景下以“新闻改革”和“新闻创新”为噱头,说一些不该说的话,使用一些不该使用的图片或画面,刊发一些不该刊发的垃圾信息,从而损害了新闻传播的社会效果,也损害了新闻媒体的信誉度。通过对近几年新闻媒体实践的考察和研究,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在业务操作上应当做到“三慎”,即慎讲“好话”、慎用旧片、慎发传言。
一、慎讲“好话”
所谓慎讲“好话”就是指表扬报道对象的话新闻媒体也不能随便说,要做到言必有据。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从业人员大多会形成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开展批评报道时新闻用词必须十分谨慎,防止授人以柄。但在进行正面报道时说些让人感到好听的话,哪怕是一些稍微过头的话,都认为是很正常的现象,在词语的选择上不需要过多的收敛和谨慎。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一种误解。因为它毕竟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基本要求,媒体受众对这类溢美之词其实是非常反感的,有时这类报道还吃力不讨好,甚至连被报道对象本人也难以接受媒体对于他的这种粉饰性报道。
从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2月初,一个帖子被天涯社区、中华传媒网等网站和论坛反复转载,帖子中称:“连日来,湖北沙洋县委办在全县范围收缴12月23日《农民日报》。收缴这天的报纸是因为《为老百姓多做实事是人生最大的乐趣——记湖北省沙洋县委书记黄爱国》一文。在这篇大作中,沙洋县委书记黄爱国被记者吹嘘成了比焦裕禄还焦裕禄的好干部。当地干群看了后,认为是一篇最肉麻的文章。黄爱国同志认为此文严重地影响了上级组织和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看法,形成误解,于是下令在全县范围收缴12月23日《农民日报》。因刊登表扬稿,报纸被封杀,这在全国属首例。”据了解,这篇题为《为老百姓多做实事是人生最大的乐趣——记湖北省沙洋县委书记黄爱国》的报道,发表在2006年12月23日《农民日报》上,作者是该报驻湖北记者站站长何红卫,全文字数不足7000字,共分为“铁腕治干”、“百官共廉”、“民为父母”、“各方评说”等四个部分。在西祠胡同、天涯社区、沙洋吧、荆门网、凯迪社区等论坛,有不少跟帖的网友认为此报道是“以文媚官”,“太肉麻了,受不了”。有人从报道中摘录了一些认为令人感到“肉麻”的词句,比如,“在沙洋,无论在大街小巷、乡镇村组,都能听到黄爱国亲民爱民的感人故事。”“黄书记到哪都是收拾‘烂摊子’,但总能把它治理得井井有条。十里铺镇委书记张良洪说。”“一进门,他扯开嗓门喊:‘天大啊,俺是你黄哥,来看你了’。一下子拉近了县委书记与农民的距离”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刘海贵教授在肯定这篇报道的同时也认为,“这篇报道给人感觉是泥不够水来凑。在典型事迹的选择和挖掘上不够深入,写得太全面,又想把他写得十全十美,反而容易引起人反感。”笔者认为,从报道本身来看,在有些词汇的运用上,记者陈述得不够朴实,有过度渲染之嫌,比如“百官共廉”这一提法似乎过于绝对化。报道中的豪言壮语也比较多,一些被采访对象对黄爱国的溢美之词也显得太多了些,而实质内容并没有多少。一篇题为《从〈农民日报〉报道看出:沙洋县委书记身边有群拍马的》帖子说:“报道中都是一群在黄爱国身边的‘马屁精’在说话,惟独老百姓的口碑少。”该文作者何红卫在接受《青年周末》记者采访时也承认,“在写作的时候,自己忽略掉了这个问题,其实自己采访了许多普通老百姓,但由于篇幅有限,在写作过程中没有写进去。”
笔者认为,一篇典型的人物报道,要想真正打动受众获得成功,不能仅仅依靠被采访对象对主人公的口头评价来支撑,关键是要依靠主人公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的所作所为而缔造出来的模范事迹来说话。想当年,老一辈著名新闻记者穆青在报道《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时,就是采用大量的事实作依据来展现和印证焦裕禄的光辉事迹的。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好人好事时也同样需要慎重,不能随便给报道对象“穿高靴”、“戴高帽”、“唱高调”,不要说一些过头话和绝对的话,即使是肯定和表扬的话,也要注意说话的环境、技巧和方法,做到适可而止。
二、慎用旧片
这里所说的慎用旧片是指纸质媒体在使用过期的新闻图片和电视媒体在使用过期的新闻资料画面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因为随着图片和画面在新闻报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乱用新闻资料图片和画面的现象在纸质媒体和电视中的出现也就越显得普遍。虽然在新闻报道中,不是绝对不能使用新闻资料图片和过去的画面,但在报道时必须进行明确的说明,要么配上文字说明,要么打上字幕加以交待,否则就会令受众对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2006年11月13日下午,轰动全国的合肥“5·5网吧爆炸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江淮晨报》在11月14日头版头条对此进行了重点报道,同时该报A7“精确新闻”版又推出了深度报道《叔侄两人罪不可恕——合肥网吧爆炸案庭审焦点解析》,对此案的审理过程和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详细的报道。然而,该报为此文所配的新闻图片却不太妥当,出现了以旧充新、张冠李戴的虚假现象。
2006年11月中旬,江淮地区正是深秋季节,我国北方地区也在准备供暖。11月13日,合肥市气温是6℃至22℃,市民们普遍穿着较厚的秋装。而当天《江淮晨报》上的图片却显示,无论是出庭的三名被告,还是参加旁听的市民都穿着单薄的夏装,尤其是被告人卢东溟和身边的法警还穿着浅色的短袖上衣。在当天出版的《新安晚报》上,被告人、身边的法警还有旁听的市民均穿着深色长袖服装。尤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此案主犯卢东溟此时是剃着光头站在被告席上,而《江淮晨报》上的卢东溟则是留着一头黑发。两幅图片一对比,不难判断出,《江淮晨报》所使用的图片是过期的资料图片,可能是9月25日第一次庭审时拍摄的,不是一审判决当天拍摄的新闻图片。
当然,这种情况除了在报纸、杂志上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外,电视在画面的选择和使用上有时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2006年7月份,安徽电视台在运用一段新闻背景资料报道发生在元月份的一件往事时,电视画面采用的虽然是街头行人腰部以下的抽象甚至有些朦胧的镜头,但映入观众眼帘的却是行人身穿裙装、足蹬凉鞋的镜头,画面表现与文字表述发生错位。9月中旬,这家电视台在《安徽新闻联播》的节目中播出《第九届中国(铜陵)青铜文化博览会即将举行》的新闻,而这条“即将”举行的“第九届”博览会的新闻画面,使用的却是第八届青铜文化博览会的画面,且没有任何提示和文字说明。这种以过去的事实来演绎未来情景的做法是不够妥当的。实际上,就新闻业务而言,此条新闻的表现手段在采用新闻发布会镜头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采用一些与青铜文化相关的铜经济或有青铜文化标志的画面。
新闻实践表明,这种失真的新闻图片和新闻画面的不恰当使用与泛滥使用,往往还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报道效果,最终损害的却是新闻媒体自身的信誉。
三、慎发传言
传播学理论认为,传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传言中一般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谣言。而谣言却是指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也就是说,谣言所传播的信息是子虚乌有的,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而新闻则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因此,“传言”、“谣言”与“新闻”本来就是两码事,泾渭分明。然而,时下有少数新闻媒体则热衷于刊登那些被人们称为“垃圾信息”的谣言新闻,混淆视听,大有把“传言”和“谣言”当做“新闻”来炒作之嫌疑。这类报道在目前的新闻界存在比较普遍,问题比较严重。
2007年1月30日,芜湖《大江晚报》在A15 “国内新闻” 版上刊登了一篇标题为《“富婆嫖死男妓”谣言越传越邪》的新闻。新闻导语写道:“浙江省义乌市经互联网传播的一则传言传到坊间,称当地有四名富婆嫖男妓并导致男妓死亡,四富婆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个传言像一团乌云笼罩着整个城市上空”。消息正文还煞有介事地对这一传言的“最权威版本”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说的是近日,四个富婆寻欢花1万元包一个男妓共享激情,结果这个男妓为挣钱逞强,靠伟哥恶战四富婆,不想在第二轮吞下第7粒伟哥时,体力不支,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四富婆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文章称四富婆是当地有相当规模的纺织企业和玩具企业的老板娘,年龄35岁至54岁。还称4人中除一名不得保释外,其他3人已经分别被家人保释,4人共向死者男妓小王的家人支付了48万元的赔偿。”
虽然在新闻结尾时,记者通过对传言中的案发地——一家号称五星级大酒店服务员和公安方面进行了实地采访,而且也对此传言予以否决,但是,此新闻在客观上已经起到了二次传播谣言的作用。换句话说,既然新闻记者和媒体都知道此信息是虚假的,为何还要传播它呢?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到底意在吸人眼球,还是故意混淆视听呢?
无独有偶。2006年9月30日,安徽《新安晚报》在A15“中国新闻” 版上刊登的一篇题为《湖北两女干部包养男生?》的“问号新闻”。也不是把事实作为自己报道的内容,而是不惜笔墨地对一则道听途说且已被当地官方辟谣的传言进行了片面渲染。这则传言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湖北省松滋市某中学一名高中男生,被当地某局两名女干部包养。两名女干部为该男生在外租了房子,每月共支付1000元(一说为1500元)。据称这名男生可能吃了性药,后来纵欲过度,肾功能衰竭,被送往医院治疗。该男生家长向两名女干部索赔100万元。
笔者通读这篇新闻后认为,此条新闻在采写过程中起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其一,新闻报道的“五要素”残缺不全。文中,记者无论是在松滋市中心城区一家烧烤城采访店老板,还是在路边采访几位开“摩的”的师傅,均没有写出具体的地点和人物姓名,这样,所报道的内容就难以调查和核实,真实性难以确保。其二,新闻报道中模糊语言充斥全篇。文中多次使用“传言”、“盛传”、“据称”、“可能”、“有人”、“听说”等指称模糊的语言,这类用词必然导致其报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信息不明确。按照常规,未经证实的信息在报道中则要慎用,一般不能贸然采用。其三,报道存在矛盾和片面性。新闻在对这则传言进行煞有介事的详细报道之后,又称“松滋市领导责成市纪委牵头辟谣,公安局对此事立案调查”。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当地有关部门尚未对“传言”进行调查,那么又怎能得出“谣言”的结论来呢?既然是“谣言”,那就是虚假的信息,而虚假的信息何以能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呢?即使要报道,新闻媒体也应当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地揭露它的不实之处,并且做到以正视听。其四,报道方法欠妥,难免有炒作之嫌。在报道过程中,我们发现,记者没有采访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却热衷于采访那些传言和谣言的传播者;报道几乎没有从正面对此“传言”进行有力地回击,却极力从反面进行多方求证,从而在客观上制造了一种亦真亦假的“迷雾”现象,读后让人半信半疑。
笔者认为,这种报道的方法显然是欠妥的。从传播效果来看,结果往往非但不能让传言就此打住,反而会让此 “谣言”在社会上传播得更广,以致产生以讹传讹的负面效应。因此,无论是从此类新闻的标题还是从行文的方式来看,有关新闻媒体在对此类事件的报道上,难免有“哗众取宠”或“炒作”之嫌疑,以批评、否定之“名”,行暧昧报道之“实”。新闻媒体刊登传言和谣言的方式应当明令禁止。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新闻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慎讲“好话”
所谓慎讲“好话”就是指表扬报道对象的话新闻媒体也不能随便说,要做到言必有据。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从业人员大多会形成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开展批评报道时新闻用词必须十分谨慎,防止授人以柄。但在进行正面报道时说些让人感到好听的话,哪怕是一些稍微过头的话,都认为是很正常的现象,在词语的选择上不需要过多的收敛和谨慎。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一种误解。因为它毕竟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基本要求,媒体受众对这类溢美之词其实是非常反感的,有时这类报道还吃力不讨好,甚至连被报道对象本人也难以接受媒体对于他的这种粉饰性报道。
从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2月初,一个帖子被天涯社区、中华传媒网等网站和论坛反复转载,帖子中称:“连日来,湖北沙洋县委办在全县范围收缴12月23日《农民日报》。收缴这天的报纸是因为《为老百姓多做实事是人生最大的乐趣——记湖北省沙洋县委书记黄爱国》一文。在这篇大作中,沙洋县委书记黄爱国被记者吹嘘成了比焦裕禄还焦裕禄的好干部。当地干群看了后,认为是一篇最肉麻的文章。黄爱国同志认为此文严重地影响了上级组织和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看法,形成误解,于是下令在全县范围收缴12月23日《农民日报》。因刊登表扬稿,报纸被封杀,这在全国属首例。”据了解,这篇题为《为老百姓多做实事是人生最大的乐趣——记湖北省沙洋县委书记黄爱国》的报道,发表在2006年12月23日《农民日报》上,作者是该报驻湖北记者站站长何红卫,全文字数不足7000字,共分为“铁腕治干”、“百官共廉”、“民为父母”、“各方评说”等四个部分。在西祠胡同、天涯社区、沙洋吧、荆门网、凯迪社区等论坛,有不少跟帖的网友认为此报道是“以文媚官”,“太肉麻了,受不了”。有人从报道中摘录了一些认为令人感到“肉麻”的词句,比如,“在沙洋,无论在大街小巷、乡镇村组,都能听到黄爱国亲民爱民的感人故事。”“黄书记到哪都是收拾‘烂摊子’,但总能把它治理得井井有条。十里铺镇委书记张良洪说。”“一进门,他扯开嗓门喊:‘天大啊,俺是你黄哥,来看你了’。一下子拉近了县委书记与农民的距离”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刘海贵教授在肯定这篇报道的同时也认为,“这篇报道给人感觉是泥不够水来凑。在典型事迹的选择和挖掘上不够深入,写得太全面,又想把他写得十全十美,反而容易引起人反感。”笔者认为,从报道本身来看,在有些词汇的运用上,记者陈述得不够朴实,有过度渲染之嫌,比如“百官共廉”这一提法似乎过于绝对化。报道中的豪言壮语也比较多,一些被采访对象对黄爱国的溢美之词也显得太多了些,而实质内容并没有多少。一篇题为《从〈农民日报〉报道看出:沙洋县委书记身边有群拍马的》帖子说:“报道中都是一群在黄爱国身边的‘马屁精’在说话,惟独老百姓的口碑少。”该文作者何红卫在接受《青年周末》记者采访时也承认,“在写作的时候,自己忽略掉了这个问题,其实自己采访了许多普通老百姓,但由于篇幅有限,在写作过程中没有写进去。”
笔者认为,一篇典型的人物报道,要想真正打动受众获得成功,不能仅仅依靠被采访对象对主人公的口头评价来支撑,关键是要依靠主人公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的所作所为而缔造出来的模范事迹来说话。想当年,老一辈著名新闻记者穆青在报道《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时,就是采用大量的事实作依据来展现和印证焦裕禄的光辉事迹的。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好人好事时也同样需要慎重,不能随便给报道对象“穿高靴”、“戴高帽”、“唱高调”,不要说一些过头话和绝对的话,即使是肯定和表扬的话,也要注意说话的环境、技巧和方法,做到适可而止。
二、慎用旧片
这里所说的慎用旧片是指纸质媒体在使用过期的新闻图片和电视媒体在使用过期的新闻资料画面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因为随着图片和画面在新闻报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乱用新闻资料图片和画面的现象在纸质媒体和电视中的出现也就越显得普遍。虽然在新闻报道中,不是绝对不能使用新闻资料图片和过去的画面,但在报道时必须进行明确的说明,要么配上文字说明,要么打上字幕加以交待,否则就会令受众对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2006年11月13日下午,轰动全国的合肥“5·5网吧爆炸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江淮晨报》在11月14日头版头条对此进行了重点报道,同时该报A7“精确新闻”版又推出了深度报道《叔侄两人罪不可恕——合肥网吧爆炸案庭审焦点解析》,对此案的审理过程和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详细的报道。然而,该报为此文所配的新闻图片却不太妥当,出现了以旧充新、张冠李戴的虚假现象。
2006年11月中旬,江淮地区正是深秋季节,我国北方地区也在准备供暖。11月13日,合肥市气温是6℃至22℃,市民们普遍穿着较厚的秋装。而当天《江淮晨报》上的图片却显示,无论是出庭的三名被告,还是参加旁听的市民都穿着单薄的夏装,尤其是被告人卢东溟和身边的法警还穿着浅色的短袖上衣。在当天出版的《新安晚报》上,被告人、身边的法警还有旁听的市民均穿着深色长袖服装。尤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此案主犯卢东溟此时是剃着光头站在被告席上,而《江淮晨报》上的卢东溟则是留着一头黑发。两幅图片一对比,不难判断出,《江淮晨报》所使用的图片是过期的资料图片,可能是9月25日第一次庭审时拍摄的,不是一审判决当天拍摄的新闻图片。
当然,这种情况除了在报纸、杂志上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外,电视在画面的选择和使用上有时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2006年7月份,安徽电视台在运用一段新闻背景资料报道发生在元月份的一件往事时,电视画面采用的虽然是街头行人腰部以下的抽象甚至有些朦胧的镜头,但映入观众眼帘的却是行人身穿裙装、足蹬凉鞋的镜头,画面表现与文字表述发生错位。9月中旬,这家电视台在《安徽新闻联播》的节目中播出《第九届中国(铜陵)青铜文化博览会即将举行》的新闻,而这条“即将”举行的“第九届”博览会的新闻画面,使用的却是第八届青铜文化博览会的画面,且没有任何提示和文字说明。这种以过去的事实来演绎未来情景的做法是不够妥当的。实际上,就新闻业务而言,此条新闻的表现手段在采用新闻发布会镜头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采用一些与青铜文化相关的铜经济或有青铜文化标志的画面。
新闻实践表明,这种失真的新闻图片和新闻画面的不恰当使用与泛滥使用,往往还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报道效果,最终损害的却是新闻媒体自身的信誉。
三、慎发传言
传播学理论认为,传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传言中一般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谣言。而谣言却是指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也就是说,谣言所传播的信息是子虚乌有的,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而新闻则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因此,“传言”、“谣言”与“新闻”本来就是两码事,泾渭分明。然而,时下有少数新闻媒体则热衷于刊登那些被人们称为“垃圾信息”的谣言新闻,混淆视听,大有把“传言”和“谣言”当做“新闻”来炒作之嫌疑。这类报道在目前的新闻界存在比较普遍,问题比较严重。
2007年1月30日,芜湖《大江晚报》在A15 “国内新闻” 版上刊登了一篇标题为《“富婆嫖死男妓”谣言越传越邪》的新闻。新闻导语写道:“浙江省义乌市经互联网传播的一则传言传到坊间,称当地有四名富婆嫖男妓并导致男妓死亡,四富婆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个传言像一团乌云笼罩着整个城市上空”。消息正文还煞有介事地对这一传言的“最权威版本”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说的是近日,四个富婆寻欢花1万元包一个男妓共享激情,结果这个男妓为挣钱逞强,靠伟哥恶战四富婆,不想在第二轮吞下第7粒伟哥时,体力不支,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四富婆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文章称四富婆是当地有相当规模的纺织企业和玩具企业的老板娘,年龄35岁至54岁。还称4人中除一名不得保释外,其他3人已经分别被家人保释,4人共向死者男妓小王的家人支付了48万元的赔偿。”
虽然在新闻结尾时,记者通过对传言中的案发地——一家号称五星级大酒店服务员和公安方面进行了实地采访,而且也对此传言予以否决,但是,此新闻在客观上已经起到了二次传播谣言的作用。换句话说,既然新闻记者和媒体都知道此信息是虚假的,为何还要传播它呢?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到底意在吸人眼球,还是故意混淆视听呢?
无独有偶。2006年9月30日,安徽《新安晚报》在A15“中国新闻” 版上刊登的一篇题为《湖北两女干部包养男生?》的“问号新闻”。也不是把事实作为自己报道的内容,而是不惜笔墨地对一则道听途说且已被当地官方辟谣的传言进行了片面渲染。这则传言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湖北省松滋市某中学一名高中男生,被当地某局两名女干部包养。两名女干部为该男生在外租了房子,每月共支付1000元(一说为1500元)。据称这名男生可能吃了性药,后来纵欲过度,肾功能衰竭,被送往医院治疗。该男生家长向两名女干部索赔100万元。
笔者通读这篇新闻后认为,此条新闻在采写过程中起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其一,新闻报道的“五要素”残缺不全。文中,记者无论是在松滋市中心城区一家烧烤城采访店老板,还是在路边采访几位开“摩的”的师傅,均没有写出具体的地点和人物姓名,这样,所报道的内容就难以调查和核实,真实性难以确保。其二,新闻报道中模糊语言充斥全篇。文中多次使用“传言”、“盛传”、“据称”、“可能”、“有人”、“听说”等指称模糊的语言,这类用词必然导致其报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信息不明确。按照常规,未经证实的信息在报道中则要慎用,一般不能贸然采用。其三,报道存在矛盾和片面性。新闻在对这则传言进行煞有介事的详细报道之后,又称“松滋市领导责成市纪委牵头辟谣,公安局对此事立案调查”。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当地有关部门尚未对“传言”进行调查,那么又怎能得出“谣言”的结论来呢?既然是“谣言”,那就是虚假的信息,而虚假的信息何以能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呢?即使要报道,新闻媒体也应当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地揭露它的不实之处,并且做到以正视听。其四,报道方法欠妥,难免有炒作之嫌。在报道过程中,我们发现,记者没有采访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却热衷于采访那些传言和谣言的传播者;报道几乎没有从正面对此“传言”进行有力地回击,却极力从反面进行多方求证,从而在客观上制造了一种亦真亦假的“迷雾”现象,读后让人半信半疑。
笔者认为,这种报道的方法显然是欠妥的。从传播效果来看,结果往往非但不能让传言就此打住,反而会让此 “谣言”在社会上传播得更广,以致产生以讹传讹的负面效应。因此,无论是从此类新闻的标题还是从行文的方式来看,有关新闻媒体在对此类事件的报道上,难免有“哗众取宠”或“炒作”之嫌疑,以批评、否定之“名”,行暧昧报道之“实”。新闻媒体刊登传言和谣言的方式应当明令禁止。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新闻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