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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6级传播学专业研究生在杨立川教授的指导下,比较系统地研究了媒介暴力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媒介暴力的管理规范和学术研究,克服媒介暴力的消极影响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这里刊登他们的几篇研究文章。
关于媒介暴力的界定
马小璐 蒲莳 郑少云 陈琦
讨论媒介暴力,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媒介暴力?
以下是目前国内外研究中主要的几种对暴力的定义:
美国加州大学的传播研究中心自1995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全国大众传媒的暴力监测,其暴力包括运动暴力、滑稽暴力、口语暴力等任何能导致身体伤害的暴力。无论是有意无意,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的伤害,都属于暴力。
1988年,新加坡亚洲大众传播研究与情报中心对亚洲8国的电视节目进行了暴力监测,对其定义为“使用体力或言辞对某人或某些人造成心理或肉体上的伤害,以及包括对财产和肉体的毁灭”。这个定义比葛伯纳对暴力的定义更多了对言语暴力、财产损害暴力和心理伤害的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把“媒体暴力”这一概念细分为“真实暴力”与“幻想中的暴力”两种形式。真实暴力,指媒体对城市骚乱、示威游行、政治暗杀事件、战争场面等等的报道,是所谓“真实暴力”;幻想中的暴力,是指在一些娱乐性节目中存在的暴力场景,如在电视剧里大量存在的暴力镜头,一些儿童节目中出现的暴力游戏,即是所谓的“幻想中的暴力”。
以上主要是国内外理论界目前存在的对媒介暴力定义的相关论述。国外的学者主要以实施暴力的出发点为界定条件,认为如果是有目的的,有意的暴力行为就属于媒介暴力;在媒介暴力的包含范围中,主要把媒介暴力分为语言上的暴力和心理上的暴力。而我国对媒介暴力的界定,其实是从暴力内容上进行区分,包括真实存在的可以看得见的暴力伤害,也包括心理上潜在的暴力伤害。
根据以上国内外专家对媒介暴力的研究,我们把媒介暴力定义总结为:大众媒介传播对受众造成显性的或者是隐性的,身体上或者心理上伤害的行为。
我们认为媒介暴力的实施者是大众媒介,包括电视、广播、杂志、网络、户外媒体等所有大众媒介;主要是从暴力效果来进行界定,无论造成的伤害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只要在客观上对受众造成伤害;而伤害的内容不仅包括所有言语上能感受得到的伤害,也包含潜在的心理上的伤害,而有些负面影响不一定是在现场就可以发现的,或许是经历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显示出来,比如电视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媒介暴力的研究状况
王珂李艳常琳刘俊荣
目前国内就此问题展开的研究主要涉及媒介暴力的内容分析、媒介暴力的效果、媒介暴力控制对策等几个方面。
一、媒介暴力的内容分析
国外半个多世纪的实证研究证明,暴力是大众媒介中常见的内容之一。而媒介暴力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寻求回避暴力的有效途径。
学者龙耘采用实证抽样的研究方法对包括中央台在内的全国省级以上34家卫星电视黄金时段播出的382部(集)电影、电视剧进行内容分析,分析了我国电视暴力的现状,勾勒出暴力在中国荧屏黄金时段电视剧中存在态势:“地方台多展现“刀光剑影”,落后省份偏爱“武打枪战”。黄金时段电视剧中暴力的总体特征主要有目的性、公开性、伤害性,其展现方式包括肢体暴力、武器暴力、物品损毁、威胁暴力。”(1)但这些暴力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在《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2)一文中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暴力节目泛滥的原因在于多数电视节目里的暴力行为被美化了;大多数暴力节目的影响被淡化净化了;多数的严重暴力行为被轻描淡写化了;非常少的节目强调反暴力的主题 。
二、媒介暴力的效果研究
媒介暴力是否会导致受众的攻击行为是媒介暴力研究的核心问题,儿童与青少年的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是其暴力行为的催化剂,这种特殊性使其成为最主要的研究对象。
卜卫在其著作《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3)总结到我国大部分儿童观看成人电视节目;儿童节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动画片也含有暴力行为,儿童比较容易从各种渠道接触到媒介暴力。
《电视暴力与儿童成长》(4)这篇文章围绕电视暴力会对儿童幼小的心灵产生何种影响这一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实验研究证实两种电视暴力的负面效果:模仿和煽动。
在对媒介暴力的效果研究中中国学者借用多种学科理论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媒介学等,多角度分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在《浅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5)一书中作者蔡玉敏从犯罪学、媒介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媒介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她认为大众传播媒介是影响少年犯罪原因之一。
三、媒介暴力控制对策研究
卜卫在《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6)中论证了我国儿童的攻击性人格倾向与媒介暴力接触的关系紧密,他认为儿童需要特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以年龄为基础的“内容分级制”,即限定儿童不宜接触的内容。
在《媒介暴力研究多重视角》(7)中,作者提出教育界应培养青少年的媒介批判意识,使其能够辨别和抵御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
对于媒介暴力这样一个特殊的概念,多角度、多方位的关照与解读是必须的。针对媒介暴力的效果和影响,中国学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这些研究依旧比较单薄,我们还应该深入系统地进行对这一现象加以分析,找出应对之策。
注释:
(1)《亚洲传媒研究》,龙耘,2005年5月版,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廖卫民陈桂兰,《新闻记者》
(3)《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 卜卫,新华出版社
(4)《电视暴力与儿童成长》,蔡骐杨静
(5)《浅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蔡玉敏
(6)《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卜卫
(7)《媒介暴力研究多重视角》,石义彬 张卓
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及其类型
贾碧峰雷黎萍贾媛杜向涛
“媒介暴力”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形式和类型多种多样。仅就媒介内容而言,国内学者有的将其划分为真实暴力与幻想中的暴力,(1)有的划分为非法的行为暴力与合理暴力,(2)还有的从现实暴力的对应面总体分析影像暴力。(3)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根据媒介暴力对现实暴力行为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将媒介暴力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显性暴力
显性暴力是指在媒体中被描述为不正当的、非法的暴力行为。
这种显性暴力可能是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等真实暴力在新闻节目中的报道,也可能是这些暴力在电视剧、电影等娱乐节目中的反映,但其共同特征是表明暴力的结果是施暴者受到严惩,受害者则遭受身体上的痛苦和折磨。
显性暴力强调其后果是严重的、不可弥补的,因此,受众在观看的时候就会对这种行为持反面的、抵触的态度。对于节目制作者来说,只要表达方式恰当,如强调暴力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不过多地渲染细节,就可能对受众产生震慑,对现实暴力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隐性暴力
隐性暴力是指在媒体中被合理化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更多地出现在娱乐节目中。人们往往因习以为常或以宣泄情感为由而漠视它的影响。其主要形式有体育暴力、卡通暴力、游戏暴力、图像暴力等。这种类型是我们的主要研究对象。
这种隐性的暴力更易得到受众的赞同,也更易被忽略,它所带来的是一种看不见的暴力伤害,对受众行为的影响则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
美国传播学者关于“国家电视暴力研究”的报告对美国电视中媒介暴力图景的评估值得我们借鉴(4):
第一,多数电视节目里的暴力行为被美化了。“好人经常是暴力的施行者,他们很少能痛悔自己,或者尝试到暴力的恶果。”
第二,大多数暴力节目的影响被淡化净化了。“电视节目经常忽略和低估了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
第三,多数的严重暴力行为被轻描淡写化了。“电视里的暴力行为实际上常常是性质严重的……但大多数的情况下,在电视里面被幽默所掩盖了。”
第四,非常少的节目强调反暴力的主题。
在我国的大众传媒中这些合理化的手法也很常见,这正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
今天,传播技术的日趋发展使得传播现象更加复杂,媒介暴力的表现手法也更加隐避与多样化,希望这种划分能够引起您对隐性暴力的警惕,从而提高媒介批判力。
注释:
(1)《解剖媒介暴力现象》,赵允芳;《美国市民社会研究》,陈宪奎
(2)《媒介暴力研究的多重视角》,石义彬 张卓
(3)《影响时代的暴力表达》,周濂
(4)《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美国“国家电视暴力研究”介绍及启示》,廖卫民 陈桂兰
媒介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武小菲 马莉白亚峰冯泽中
媒介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从政治、经济、媒介生态、受众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来看,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浮躁、泡沫、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
社会处于转型期,整个市场规范和社会规范正在建立过程之中,相关利益者在无规范可循或者违规成本极低的情况下,在可能获得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将大量的暴力事件展现在媒介上,从而在整个市场上产生类似于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同时,社会本身的转型也导致了很多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产生,如:各种各样的纠纷、犯罪率的上升等等。这些现实中的暴力事件的增加也促使媒介对暴力事件的关注及报道力度加大。
二、从媒体环境来看,近年来中国传媒业迅速发展,大多数媒体在产业化、市场化的浪潮中,出于经济或竞争的考虑,甘心充当暴力信息的传声筒。
新兴的大众传媒在商业动机刺激下所普及的流行文化,往往推销一种“低水平的满足”。(1)
哈贝马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曾经提出了“沟通理性”的概念,他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传播媒体商业化、标准化,削弱了媒体的公共批判功能,导致了公共生活的个性精神消失。很多媒介在商业化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抢夺更多的受众资源,甘愿降低自己的公共批判功能,增大时段和版面来报道暴力事件,媒介暴力随之产生并越来越多。
由于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很多的业界人士开始塑造和挖掘该领域的细分空间,以期吸引受众的“眼球”。如在一些影视作品特别是电影中,出现的暴力场面和镜头被冠以“暴力美学”的雅称(如吴宇森、北野武等知名导演的电影都以此著称于世),甚至这一概念和提法出现在很多的电影学相关书籍中,大有被理论化的势头。“以好莱坞和香港电影工业为中介,尚武艺术的跨国运动(尤其是通过亚洲),充分展示了种种历史悠久的打斗艺术传统,经过重新编排以迎合当代年轻人(有时候是游民)的幻想,创造了新的雄风与暴力文化,它们反过来又刺激了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中愈演愈烈的暴力。”(2)
三、从受众方面来看,中国受众的健康知识和媒介素养仍不乐观,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这些都使得媒介暴力愈演愈烈。
在很多人眼里,传媒往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受众完全丧失了主体性,只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
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的生活、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大多数人更愿意去选择一些娱乐性的节目,有时为了发泄压抑的情绪,人们会很乐意去选择带有暴力内容的节目进行观看。从而减轻自己的压力、缓解压抑的情绪。正如戴维·华尔什在《出卖美国儿童》中,将放映暴力娱乐的电视比喻为“客人来到家里宣扬暴力,而我们却没把他撵出去”。(3)
此外,全球化浪潮催生下的跨文化传播也使得我国的媒介暴力现象愈演愈烈。国外影视剧和电视娱乐节目的引进以及互联网络的发达,使得更多的暴力内容出现在我国媒介上。
总而言之,媒介暴力是在多方面共同作用的条件下产生的,而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又是相互影响和交互作用的。
注释:
(1)《英国的媒介素养教育:超越保护主义》,大卫·斯金翰
(2)《全球文化经济中的断裂与差异》,阿尔君·阿帕杜莱
(3)《禁播令”违背广电法规》, 陈西湖
媒介暴力的消极影响
李东静 蒋彦书 贺光奕 杨薇薇
在信息化时代,媒介无孔不入,媒介暴力对受众影响更为广泛。主要表现在:
一、催生受众预示心理,使他们对自身处境丧失安全感
美国威斯康星研究学者伯克维兹通过调研指出:如果受众阅读了一篇惨烈的飞机失事的报道,就会自然而然联想到自己即将到来的飞机旅行,甚至当登机后,还会因报道而忐忑不安。(1)媒介暴力使 “暴力因子”短期或长期的潜藏在受众的大脑里,休眠因子遇到导火索便会被激活,导致受众产生一系列心理波动,社会不安全感增强,而诸多不安全因素在实际中是不存在的。
二、“虚拟暴力”诱发“现实暴力”的错觉,进而导致现实暴力行为
我们所看到的媒介是介于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之间的“拟态真实”,是由传播媒介有选择的提示所建构的“拟态环境”。在庞大芜杂的媒介暴力冲击下,受众的价值观被不同程度扭曲异化,容易形成只有借助暴力才能解决问题的倾向。从心理学看,在思想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极易采取冲动暴力行为,尤其是青少年。媒介中充斥着武侠、凶杀、警匪等暴力、血腥的内容。(2)“社会学习论”认为:攻击或暴力均可经过建构过程习得,而观察模仿与替代学习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种学习方式。
三、受众对现实暴力脱敏,暴力麻木产生暴力娱乐感
媒介经常把血淋淋的暴力涂上一层美丽的英雄主义的悲壮,不断地刺激着人们的眼球与神经。在市场经济中,媒介工作者为了提高收视率又不得不加大暴力投放。以《教父》为例,第一部中12人被杀,第二部上升到18人,第三部已达到53 人。(3)受众在此攻势下逐渐对现实暴力产生视而不见的麻木感,只服从于自身的感受,同情心正义感下降,漠视他人的困苦甚至生命。
四、媒介暴力直接威胁着受众素养
“你有二房吗?”“你泡了吗?你漂了吗?”我们对这种让人产生暧昧、煽情的广告语都不陌生。暴力娱乐化,暴力游戏化深深地伤害着受众的心理健康。在娱乐的掩饰下,暴力不再面目可憎,甚至和蔼可亲,暴力因此成为一种“合法的甚至必需的文化表达”。(4)受众欲望与暴力升级形成了恶性循环,受众越来越被“愚化”。
五、挑战法律权威,混淆法律概念,危害社会治安
媒介暴力诱导人们对法制产生片面性看法。电视上充斥的以武力、暴力解决纷争、好人制服坏人这类以暴制暴的场面,使人们尤其是青少年认为这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社会正义,从而认为不违法的武力解决问题是合法的。
注释:
(1)格兰·G·斯帕克斯(美),《媒介效果研究概论》,(2004年1月)
(2)《中国教育报》
(3)尼克·史蒂文森(英),《全球化道德和伦理》,(2006-10-1)
(4)格兰·G·斯帕克斯(美),《媒介效果研究概论》,(2004年1月)
媒介暴力治理对策
郭星敏 强玫 马晨 高扬
众所周知,大众传媒所传递的信息中暴力内容过多,势必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对环境的恐惧,从而阻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治理媒介暴力势在必行。
西方社会的媒介发展领先于我国几十年,因此在治理媒介暴力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受众方面:早在上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就提出了“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这一概念来提高受众的免疫力,用传播学的术语来解释就是利用了“滋补法”(1)这一效应。媒介素养主要是指人们面对大众传播媒介的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能力。(2)它是人类读写能力的延伸,是人们在具备读书写字能力的同时掌握读解媒介信息的能力。通过媒介素养教育,可以提高大众对于当今在各信息超载和信息泛滥的社会中媒介所传递的大量信息的“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能力。
2、媒体方面:西方国家治理媒介暴力在媒体方面主要是通过媒体的自律与他律。自律方面很多国家的新闻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媒体的暴力内容不能超过一定数量,将会严重惩罚。
3、政府和社会方面:西方国家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关注媒介暴力问题的影响。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由于民众在家里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暴力,社会动荡不安,社会运动兴起,犯罪及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犯罪年龄降低等等,为美国“电视暴力”研究设定了特定的时空背景。1968年6月,约翰逊总统通过行政命令成立了“暴力诱因与预防国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调查美国的暴力情况并向总统提供行动建议。其结果对于政府有效的管理媒介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
以下就从媒体、受众和社会这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媒体暴力的治理办法。
首先,将治理媒介暴力法制化,依靠法律的力量净化和规范媒介市场。尽快出台中国的《新闻法》来规范媒体的内容,成了当前社会和媒介共同关注的焦点。
其次,政府在治理媒介暴力方面应该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的媒体还在部分程度上属于政府的管辖范围之中,这样一来,政府在治理方面显然要比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优势。政府还可以组织专门的技术专家研制新型技术,对媒体的内容给予监控和过滤,对播放过多暴力等不良内容的媒体给予法律上的处罚,同时还可以过滤掉媒体的暴力内容。
再次,从公众方面要加强公众的自我防备意识,引导受众增加媒介素养能力,美国许多报纸对于青少年就开展了“青少年读报计划”,使青少年从小就对于报纸等媒介都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和认知。
总之,治理媒介暴力是一个群策群力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不断地探索更好的机制。
注释:
(1)《传播学教程》,郭庆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版
(2)《现代传媒》,1997年,第一期
中美媒介暴力研究的比较
张学良范勇 游富廷 樊晓辉
笔者力图在介绍美国媒介暴力研究的同时,对比中美的情况,为我国的媒介暴力研究提供一些具有借鉴性的经验和方法。
美国媒介暴力研究情况:
一、美国媒介暴力研究的成果
美国关于媒介暴力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晚期,美国成立了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力图寻找暴力行为的产生原因与可能的防范措施。由此拉开了美国媒介暴力研究的序幕。
(1)媒体特派小组报告:《暴力与媒体》
首先由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特派小组撰写的报告指出,如果新闻媒体能提供一个真正的“观点公开市场”也就是说在对客观事实进行公正报道的基础上,给更多的人包括那些在立场上占少数的群体提供更多的利用媒体的机会,那么媒介暴力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次,关于媒介暴力的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的研究。最后,是关于媒体的“暴力世界”和真实的“暴力世界”之间的关系,即暴力世界是否是真实的暴力世界产生的原因,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一种联系。
(2)电视与行为:10年的进展
《电视与行为:10年的科学进展和对80年代的启示》在该报告中提出了一个媒介效果研究方面的重要进展,即媒介表现的意义理论,他强调了大众传播在对现实的社会性建构中起的作用。
(3)“国家电视暴力研究”
“国家电视暴力研究”的宗旨是“鼓励更加负责任的电视节目制作和收视”,为了回答怎样减少电视暴力的问题,他们建构了4项理论作为其研究基础。分别是:电视暴力会对观众产生有害的影响;观看电视暴力过程会产生三类有害的影响;并不是所有暴力构成同等程度的有害影响;并不是所有的观众以同样方式受到暴力的有害影响。
二、我国关于媒介暴力研究的现状和经验借鉴
改革开放以后一些新的观念和思想的引入,例如在国外文化产品的引进过程中,一些与媒介暴力有关的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媒体刊登暴力内容,势必会影响国内媒体的风气。且在媒体越来越受商业利润的操纵下,为了追求商业效果,暴力问题在媒体中逐渐凸显。近年来关于“媒介素养”问题的研究就是对于媒介本身出现的问题的一个发现和探讨。
在中美媒介研究对梳理和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媒介研究发展滞后。笔者认为中国的媒介暴力的研究应该从中国媒介环境、研究情况出发,对于我国现实的媒介暴力状况做有针对性的研究。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我们具有启发与借鉴意义。我们也可以开展类似的调查,为未成年人面对“媒介暴力”问题提供实证研究和发现。同时国外学者科学细致的研究方法、面向社会的服务意识、全面精心的组织合作的研究态度也是值得中国学者学习的。
参考文献:
(1)《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洛厄里 / 德弗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2)《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洛厄里 / 德弗勒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3)引自《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海外新闻界,廖卫民 陈桂兰
当前媒介暴力的管理规范
杨 柳郑 敏 张雪洁 巩晓丽
媒介暴力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为有效治理媒介暴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我们在此做以梳理。
一、有关法律
1、《刑法》
此法案中就有了对于媒介暴力具体制裁的描述,如下: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有如下内容: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二行业法规
国家在大众法规方面对于媒介暴力的管理还只是笼统的大方针上的指导,具体要看的还是在各个媒介行业的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条例,所以,以下就分别从各媒介工具来逐一阐述。
1、报刊行业管理措施
在《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里有这样的一段话“报纸/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2、电子媒介管理措施
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都分别涉及以下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互联网的内容都不能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
3、广告行业法规
在《广告法》第七条的第六项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以下内容: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广告。
4、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在国家出台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有对于从事传媒工作者在媒介暴力管理方面的具体表述,其中提到了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准则》应该是国家对于遏制媒介暴力最详尽的表述了,因为像“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等内容都是惟一提及的。
总之,国家在针对具体媒介的管理方面都有涉及对媒介暴力的制裁措施,而且,在具体的条款里也有对媒介暴力较为详细的描述。
参考文献:
1、《民法通则》
2、《刑法》
3、《广告法》
4、《未成年人保护法》
5、《新闻工作者职业工作准则》
6.、《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7、《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8、《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10、《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11、《电影管理条例》
1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关于媒介暴力的界定
马小璐 蒲莳 郑少云 陈琦
讨论媒介暴力,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媒介暴力?
以下是目前国内外研究中主要的几种对暴力的定义:
美国加州大学的传播研究中心自1995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全国大众传媒的暴力监测,其暴力包括运动暴力、滑稽暴力、口语暴力等任何能导致身体伤害的暴力。无论是有意无意,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的伤害,都属于暴力。
1988年,新加坡亚洲大众传播研究与情报中心对亚洲8国的电视节目进行了暴力监测,对其定义为“使用体力或言辞对某人或某些人造成心理或肉体上的伤害,以及包括对财产和肉体的毁灭”。这个定义比葛伯纳对暴力的定义更多了对言语暴力、财产损害暴力和心理伤害的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把“媒体暴力”这一概念细分为“真实暴力”与“幻想中的暴力”两种形式。真实暴力,指媒体对城市骚乱、示威游行、政治暗杀事件、战争场面等等的报道,是所谓“真实暴力”;幻想中的暴力,是指在一些娱乐性节目中存在的暴力场景,如在电视剧里大量存在的暴力镜头,一些儿童节目中出现的暴力游戏,即是所谓的“幻想中的暴力”。
以上主要是国内外理论界目前存在的对媒介暴力定义的相关论述。国外的学者主要以实施暴力的出发点为界定条件,认为如果是有目的的,有意的暴力行为就属于媒介暴力;在媒介暴力的包含范围中,主要把媒介暴力分为语言上的暴力和心理上的暴力。而我国对媒介暴力的界定,其实是从暴力内容上进行区分,包括真实存在的可以看得见的暴力伤害,也包括心理上潜在的暴力伤害。
根据以上国内外专家对媒介暴力的研究,我们把媒介暴力定义总结为:大众媒介传播对受众造成显性的或者是隐性的,身体上或者心理上伤害的行为。
我们认为媒介暴力的实施者是大众媒介,包括电视、广播、杂志、网络、户外媒体等所有大众媒介;主要是从暴力效果来进行界定,无论造成的伤害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只要在客观上对受众造成伤害;而伤害的内容不仅包括所有言语上能感受得到的伤害,也包含潜在的心理上的伤害,而有些负面影响不一定是在现场就可以发现的,或许是经历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显示出来,比如电视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媒介暴力的研究状况
王珂李艳常琳刘俊荣
目前国内就此问题展开的研究主要涉及媒介暴力的内容分析、媒介暴力的效果、媒介暴力控制对策等几个方面。
一、媒介暴力的内容分析
国外半个多世纪的实证研究证明,暴力是大众媒介中常见的内容之一。而媒介暴力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寻求回避暴力的有效途径。
学者龙耘采用实证抽样的研究方法对包括中央台在内的全国省级以上34家卫星电视黄金时段播出的382部(集)电影、电视剧进行内容分析,分析了我国电视暴力的现状,勾勒出暴力在中国荧屏黄金时段电视剧中存在态势:“地方台多展现“刀光剑影”,落后省份偏爱“武打枪战”。黄金时段电视剧中暴力的总体特征主要有目的性、公开性、伤害性,其展现方式包括肢体暴力、武器暴力、物品损毁、威胁暴力。”(1)但这些暴力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在《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2)一文中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暴力节目泛滥的原因在于多数电视节目里的暴力行为被美化了;大多数暴力节目的影响被淡化净化了;多数的严重暴力行为被轻描淡写化了;非常少的节目强调反暴力的主题 。
二、媒介暴力的效果研究
媒介暴力是否会导致受众的攻击行为是媒介暴力研究的核心问题,儿童与青少年的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是其暴力行为的催化剂,这种特殊性使其成为最主要的研究对象。
卜卫在其著作《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3)总结到我国大部分儿童观看成人电视节目;儿童节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动画片也含有暴力行为,儿童比较容易从各种渠道接触到媒介暴力。
《电视暴力与儿童成长》(4)这篇文章围绕电视暴力会对儿童幼小的心灵产生何种影响这一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实验研究证实两种电视暴力的负面效果:模仿和煽动。
在对媒介暴力的效果研究中中国学者借用多种学科理论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媒介学等,多角度分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在《浅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5)一书中作者蔡玉敏从犯罪学、媒介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媒介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她认为大众传播媒介是影响少年犯罪原因之一。
三、媒介暴力控制对策研究
卜卫在《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6)中论证了我国儿童的攻击性人格倾向与媒介暴力接触的关系紧密,他认为儿童需要特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以年龄为基础的“内容分级制”,即限定儿童不宜接触的内容。
在《媒介暴力研究多重视角》(7)中,作者提出教育界应培养青少年的媒介批判意识,使其能够辨别和抵御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
对于媒介暴力这样一个特殊的概念,多角度、多方位的关照与解读是必须的。针对媒介暴力的效果和影响,中国学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这些研究依旧比较单薄,我们还应该深入系统地进行对这一现象加以分析,找出应对之策。
注释:
(1)《亚洲传媒研究》,龙耘,2005年5月版,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廖卫民陈桂兰,《新闻记者》
(3)《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 卜卫,新华出版社
(4)《电视暴力与儿童成长》,蔡骐杨静
(5)《浅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蔡玉敏
(6)《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卜卫
(7)《媒介暴力研究多重视角》,石义彬 张卓
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及其类型
贾碧峰雷黎萍贾媛杜向涛
“媒介暴力”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形式和类型多种多样。仅就媒介内容而言,国内学者有的将其划分为真实暴力与幻想中的暴力,(1)有的划分为非法的行为暴力与合理暴力,(2)还有的从现实暴力的对应面总体分析影像暴力。(3)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根据媒介暴力对现实暴力行为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将媒介暴力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显性暴力
显性暴力是指在媒体中被描述为不正当的、非法的暴力行为。
这种显性暴力可能是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等真实暴力在新闻节目中的报道,也可能是这些暴力在电视剧、电影等娱乐节目中的反映,但其共同特征是表明暴力的结果是施暴者受到严惩,受害者则遭受身体上的痛苦和折磨。
显性暴力强调其后果是严重的、不可弥补的,因此,受众在观看的时候就会对这种行为持反面的、抵触的态度。对于节目制作者来说,只要表达方式恰当,如强调暴力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不过多地渲染细节,就可能对受众产生震慑,对现实暴力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隐性暴力
隐性暴力是指在媒体中被合理化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更多地出现在娱乐节目中。人们往往因习以为常或以宣泄情感为由而漠视它的影响。其主要形式有体育暴力、卡通暴力、游戏暴力、图像暴力等。这种类型是我们的主要研究对象。
这种隐性的暴力更易得到受众的赞同,也更易被忽略,它所带来的是一种看不见的暴力伤害,对受众行为的影响则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
美国传播学者关于“国家电视暴力研究”的报告对美国电视中媒介暴力图景的评估值得我们借鉴(4):
第一,多数电视节目里的暴力行为被美化了。“好人经常是暴力的施行者,他们很少能痛悔自己,或者尝试到暴力的恶果。”
第二,大多数暴力节目的影响被淡化净化了。“电视节目经常忽略和低估了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
第三,多数的严重暴力行为被轻描淡写化了。“电视里的暴力行为实际上常常是性质严重的……但大多数的情况下,在电视里面被幽默所掩盖了。”
第四,非常少的节目强调反暴力的主题。
在我国的大众传媒中这些合理化的手法也很常见,这正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
今天,传播技术的日趋发展使得传播现象更加复杂,媒介暴力的表现手法也更加隐避与多样化,希望这种划分能够引起您对隐性暴力的警惕,从而提高媒介批判力。
注释:
(1)《解剖媒介暴力现象》,赵允芳;《美国市民社会研究》,陈宪奎
(2)《媒介暴力研究的多重视角》,石义彬 张卓
(3)《影响时代的暴力表达》,周濂
(4)《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美国“国家电视暴力研究”介绍及启示》,廖卫民 陈桂兰
媒介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武小菲 马莉白亚峰冯泽中
媒介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从政治、经济、媒介生态、受众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来看,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浮躁、泡沫、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
社会处于转型期,整个市场规范和社会规范正在建立过程之中,相关利益者在无规范可循或者违规成本极低的情况下,在可能获得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将大量的暴力事件展现在媒介上,从而在整个市场上产生类似于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同时,社会本身的转型也导致了很多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产生,如:各种各样的纠纷、犯罪率的上升等等。这些现实中的暴力事件的增加也促使媒介对暴力事件的关注及报道力度加大。
二、从媒体环境来看,近年来中国传媒业迅速发展,大多数媒体在产业化、市场化的浪潮中,出于经济或竞争的考虑,甘心充当暴力信息的传声筒。
新兴的大众传媒在商业动机刺激下所普及的流行文化,往往推销一种“低水平的满足”。(1)
哈贝马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曾经提出了“沟通理性”的概念,他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传播媒体商业化、标准化,削弱了媒体的公共批判功能,导致了公共生活的个性精神消失。很多媒介在商业化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抢夺更多的受众资源,甘愿降低自己的公共批判功能,增大时段和版面来报道暴力事件,媒介暴力随之产生并越来越多。
由于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很多的业界人士开始塑造和挖掘该领域的细分空间,以期吸引受众的“眼球”。如在一些影视作品特别是电影中,出现的暴力场面和镜头被冠以“暴力美学”的雅称(如吴宇森、北野武等知名导演的电影都以此著称于世),甚至这一概念和提法出现在很多的电影学相关书籍中,大有被理论化的势头。“以好莱坞和香港电影工业为中介,尚武艺术的跨国运动(尤其是通过亚洲),充分展示了种种历史悠久的打斗艺术传统,经过重新编排以迎合当代年轻人(有时候是游民)的幻想,创造了新的雄风与暴力文化,它们反过来又刺激了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中愈演愈烈的暴力。”(2)
三、从受众方面来看,中国受众的健康知识和媒介素养仍不乐观,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这些都使得媒介暴力愈演愈烈。
在很多人眼里,传媒往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受众完全丧失了主体性,只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
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的生活、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大多数人更愿意去选择一些娱乐性的节目,有时为了发泄压抑的情绪,人们会很乐意去选择带有暴力内容的节目进行观看。从而减轻自己的压力、缓解压抑的情绪。正如戴维·华尔什在《出卖美国儿童》中,将放映暴力娱乐的电视比喻为“客人来到家里宣扬暴力,而我们却没把他撵出去”。(3)
此外,全球化浪潮催生下的跨文化传播也使得我国的媒介暴力现象愈演愈烈。国外影视剧和电视娱乐节目的引进以及互联网络的发达,使得更多的暴力内容出现在我国媒介上。
总而言之,媒介暴力是在多方面共同作用的条件下产生的,而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又是相互影响和交互作用的。
注释:
(1)《英国的媒介素养教育:超越保护主义》,大卫·斯金翰
(2)《全球文化经济中的断裂与差异》,阿尔君·阿帕杜莱
(3)《禁播令”违背广电法规》, 陈西湖
媒介暴力的消极影响
李东静 蒋彦书 贺光奕 杨薇薇
在信息化时代,媒介无孔不入,媒介暴力对受众影响更为广泛。主要表现在:
一、催生受众预示心理,使他们对自身处境丧失安全感
美国威斯康星研究学者伯克维兹通过调研指出:如果受众阅读了一篇惨烈的飞机失事的报道,就会自然而然联想到自己即将到来的飞机旅行,甚至当登机后,还会因报道而忐忑不安。(1)媒介暴力使 “暴力因子”短期或长期的潜藏在受众的大脑里,休眠因子遇到导火索便会被激活,导致受众产生一系列心理波动,社会不安全感增强,而诸多不安全因素在实际中是不存在的。
二、“虚拟暴力”诱发“现实暴力”的错觉,进而导致现实暴力行为
我们所看到的媒介是介于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之间的“拟态真实”,是由传播媒介有选择的提示所建构的“拟态环境”。在庞大芜杂的媒介暴力冲击下,受众的价值观被不同程度扭曲异化,容易形成只有借助暴力才能解决问题的倾向。从心理学看,在思想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极易采取冲动暴力行为,尤其是青少年。媒介中充斥着武侠、凶杀、警匪等暴力、血腥的内容。(2)“社会学习论”认为:攻击或暴力均可经过建构过程习得,而观察模仿与替代学习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种学习方式。
三、受众对现实暴力脱敏,暴力麻木产生暴力娱乐感
媒介经常把血淋淋的暴力涂上一层美丽的英雄主义的悲壮,不断地刺激着人们的眼球与神经。在市场经济中,媒介工作者为了提高收视率又不得不加大暴力投放。以《教父》为例,第一部中12人被杀,第二部上升到18人,第三部已达到53 人。(3)受众在此攻势下逐渐对现实暴力产生视而不见的麻木感,只服从于自身的感受,同情心正义感下降,漠视他人的困苦甚至生命。
四、媒介暴力直接威胁着受众素养
“你有二房吗?”“你泡了吗?你漂了吗?”我们对这种让人产生暧昧、煽情的广告语都不陌生。暴力娱乐化,暴力游戏化深深地伤害着受众的心理健康。在娱乐的掩饰下,暴力不再面目可憎,甚至和蔼可亲,暴力因此成为一种“合法的甚至必需的文化表达”。(4)受众欲望与暴力升级形成了恶性循环,受众越来越被“愚化”。
五、挑战法律权威,混淆法律概念,危害社会治安
媒介暴力诱导人们对法制产生片面性看法。电视上充斥的以武力、暴力解决纷争、好人制服坏人这类以暴制暴的场面,使人们尤其是青少年认为这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社会正义,从而认为不违法的武力解决问题是合法的。
注释:
(1)格兰·G·斯帕克斯(美),《媒介效果研究概论》,(2004年1月)
(2)《中国教育报》
(3)尼克·史蒂文森(英),《全球化道德和伦理》,(2006-10-1)
(4)格兰·G·斯帕克斯(美),《媒介效果研究概论》,(2004年1月)
媒介暴力治理对策
郭星敏 强玫 马晨 高扬
众所周知,大众传媒所传递的信息中暴力内容过多,势必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对环境的恐惧,从而阻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治理媒介暴力势在必行。
西方社会的媒介发展领先于我国几十年,因此在治理媒介暴力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受众方面:早在上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就提出了“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这一概念来提高受众的免疫力,用传播学的术语来解释就是利用了“滋补法”(1)这一效应。媒介素养主要是指人们面对大众传播媒介的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能力。(2)它是人类读写能力的延伸,是人们在具备读书写字能力的同时掌握读解媒介信息的能力。通过媒介素养教育,可以提高大众对于当今在各信息超载和信息泛滥的社会中媒介所传递的大量信息的“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能力。
2、媒体方面:西方国家治理媒介暴力在媒体方面主要是通过媒体的自律与他律。自律方面很多国家的新闻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媒体的暴力内容不能超过一定数量,将会严重惩罚。
3、政府和社会方面:西方国家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关注媒介暴力问题的影响。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由于民众在家里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暴力,社会动荡不安,社会运动兴起,犯罪及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犯罪年龄降低等等,为美国“电视暴力”研究设定了特定的时空背景。1968年6月,约翰逊总统通过行政命令成立了“暴力诱因与预防国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调查美国的暴力情况并向总统提供行动建议。其结果对于政府有效的管理媒介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
以下就从媒体、受众和社会这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媒体暴力的治理办法。
首先,将治理媒介暴力法制化,依靠法律的力量净化和规范媒介市场。尽快出台中国的《新闻法》来规范媒体的内容,成了当前社会和媒介共同关注的焦点。
其次,政府在治理媒介暴力方面应该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的媒体还在部分程度上属于政府的管辖范围之中,这样一来,政府在治理方面显然要比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优势。政府还可以组织专门的技术专家研制新型技术,对媒体的内容给予监控和过滤,对播放过多暴力等不良内容的媒体给予法律上的处罚,同时还可以过滤掉媒体的暴力内容。
再次,从公众方面要加强公众的自我防备意识,引导受众增加媒介素养能力,美国许多报纸对于青少年就开展了“青少年读报计划”,使青少年从小就对于报纸等媒介都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和认知。
总之,治理媒介暴力是一个群策群力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不断地探索更好的机制。
注释:
(1)《传播学教程》,郭庆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版
(2)《现代传媒》,1997年,第一期
中美媒介暴力研究的比较
张学良范勇 游富廷 樊晓辉
笔者力图在介绍美国媒介暴力研究的同时,对比中美的情况,为我国的媒介暴力研究提供一些具有借鉴性的经验和方法。
美国媒介暴力研究情况:
一、美国媒介暴力研究的成果
美国关于媒介暴力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晚期,美国成立了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力图寻找暴力行为的产生原因与可能的防范措施。由此拉开了美国媒介暴力研究的序幕。
(1)媒体特派小组报告:《暴力与媒体》
首先由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特派小组撰写的报告指出,如果新闻媒体能提供一个真正的“观点公开市场”也就是说在对客观事实进行公正报道的基础上,给更多的人包括那些在立场上占少数的群体提供更多的利用媒体的机会,那么媒介暴力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次,关于媒介暴力的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的研究。最后,是关于媒体的“暴力世界”和真实的“暴力世界”之间的关系,即暴力世界是否是真实的暴力世界产生的原因,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一种联系。
(2)电视与行为:10年的进展
《电视与行为:10年的科学进展和对80年代的启示》在该报告中提出了一个媒介效果研究方面的重要进展,即媒介表现的意义理论,他强调了大众传播在对现实的社会性建构中起的作用。
(3)“国家电视暴力研究”
“国家电视暴力研究”的宗旨是“鼓励更加负责任的电视节目制作和收视”,为了回答怎样减少电视暴力的问题,他们建构了4项理论作为其研究基础。分别是:电视暴力会对观众产生有害的影响;观看电视暴力过程会产生三类有害的影响;并不是所有暴力构成同等程度的有害影响;并不是所有的观众以同样方式受到暴力的有害影响。
二、我国关于媒介暴力研究的现状和经验借鉴
改革开放以后一些新的观念和思想的引入,例如在国外文化产品的引进过程中,一些与媒介暴力有关的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媒体刊登暴力内容,势必会影响国内媒体的风气。且在媒体越来越受商业利润的操纵下,为了追求商业效果,暴力问题在媒体中逐渐凸显。近年来关于“媒介素养”问题的研究就是对于媒介本身出现的问题的一个发现和探讨。
在中美媒介研究对梳理和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媒介研究发展滞后。笔者认为中国的媒介暴力的研究应该从中国媒介环境、研究情况出发,对于我国现实的媒介暴力状况做有针对性的研究。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我们具有启发与借鉴意义。我们也可以开展类似的调查,为未成年人面对“媒介暴力”问题提供实证研究和发现。同时国外学者科学细致的研究方法、面向社会的服务意识、全面精心的组织合作的研究态度也是值得中国学者学习的。
参考文献:
(1)《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洛厄里 / 德弗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2)《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洛厄里 / 德弗勒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3)引自《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海外新闻界,廖卫民 陈桂兰
当前媒介暴力的管理规范
杨 柳郑 敏 张雪洁 巩晓丽
媒介暴力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为有效治理媒介暴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我们在此做以梳理。
一、有关法律
1、《刑法》
此法案中就有了对于媒介暴力具体制裁的描述,如下: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有如下内容: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二行业法规
国家在大众法规方面对于媒介暴力的管理还只是笼统的大方针上的指导,具体要看的还是在各个媒介行业的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条例,所以,以下就分别从各媒介工具来逐一阐述。
1、报刊行业管理措施
在《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里有这样的一段话“报纸/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2、电子媒介管理措施
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都分别涉及以下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互联网的内容都不能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
3、广告行业法规
在《广告法》第七条的第六项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以下内容: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广告。
4、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在国家出台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有对于从事传媒工作者在媒介暴力管理方面的具体表述,其中提到了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准则》应该是国家对于遏制媒介暴力最详尽的表述了,因为像“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等内容都是惟一提及的。
总之,国家在针对具体媒介的管理方面都有涉及对媒介暴力的制裁措施,而且,在具体的条款里也有对媒介暴力较为详细的描述。
参考文献:
1、《民法通则》
2、《刑法》
3、《广告法》
4、《未成年人保护法》
5、《新闻工作者职业工作准则》
6.、《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7、《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8、《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10、《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11、《电影管理条例》
1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