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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4年5月间,王某等四人共同以"退社保补贴"的手段实施诈骗,王某等人通过向被害人手机发送领取社保补贴的诈骗信息,后按照分工,有人冒充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接打"一线"电话,有人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打"二线"电话,骗被害人持银行卡到银行ATM机进行所谓退补贴操作,实为转账操作,当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被转账至王某等人用于接收诈骗钱款的银行账户后,王某等人将骗得的钱款取出,共获利七万余元。
【本案分歧点】对王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社保补贴可以领取的假信息,骗被害人持银行卡到银行ATM机进行所谓退补贴操作,实为转账操作,骗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账至王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假冒国家机关(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了招摇撞骗罪。
【罪名分析】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管理活动,但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同时也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因为这种犯罪不一定是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的破坏。
【本案分析】王某等四人共同以冒充社保中心(事业单位)和财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他人领取社保补贴的方式,蒙骗他人持银行卡到ATM上进行所谓的连接操作领取补贴,实际上却是进行转账操作,转走他人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从行为手段上看,王某等人有冒充国家机关(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王某等人能够顺利实施诈骗,也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他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正是因为如此,对王某等人的行为是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才会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这些只是表面现象,要准确定性王某等人的行为,需要更进一步深入分析。
招摇撞骗的本义是"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行为人一般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张扬炫耀,骗得他人的信任,进而谋取非法利益,而刑法设立招摇撞骗罪的本意在于以刑法的手段惩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正常管理活动,并侵犯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等人虽然有冒充国家机关(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并非通过炫耀该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首先是利用其发送的可以领取社保补贴的诈骗信息,被害人被骗上钩首先是相信有社保补贴可以领取,并非是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被害人相信有社保补贴可以领取之后,先是拨打诈骗信息中留的所谓社保中心的一线电话,再联系一线提供的所谓财政局的二线电话,再被二线人员骗到ATM机进行领补贴操作实际上是转账操作,被害人发现卡内钱款被转走之后,一般会马上意识到被人诈骗,或者通过别人的提醒后知道被人诈骗,但一般不会认为就是被社保中心或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诈骗转走卡内钱款。王某等人行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不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侵犯的客体也主要是他人财产权利,假冒财政局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其行为更为符合一般诈骗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综上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定性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而应认定为诈骗罪为妥。
【本案分歧点】对王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社保补贴可以领取的假信息,骗被害人持银行卡到银行ATM机进行所谓退补贴操作,实为转账操作,骗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账至王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假冒国家机关(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了招摇撞骗罪。
【罪名分析】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管理活动,但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同时也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因为这种犯罪不一定是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的破坏。
【本案分析】王某等四人共同以冒充社保中心(事业单位)和财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他人领取社保补贴的方式,蒙骗他人持银行卡到ATM上进行所谓的连接操作领取补贴,实际上却是进行转账操作,转走他人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从行为手段上看,王某等人有冒充国家机关(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王某等人能够顺利实施诈骗,也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他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正是因为如此,对王某等人的行为是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才会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这些只是表面现象,要准确定性王某等人的行为,需要更进一步深入分析。
招摇撞骗的本义是"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行为人一般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张扬炫耀,骗得他人的信任,进而谋取非法利益,而刑法设立招摇撞骗罪的本意在于以刑法的手段惩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正常管理活动,并侵犯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等人虽然有冒充国家机关(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并非通过炫耀该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首先是利用其发送的可以领取社保补贴的诈骗信息,被害人被骗上钩首先是相信有社保补贴可以领取,并非是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被害人相信有社保补贴可以领取之后,先是拨打诈骗信息中留的所谓社保中心的一线电话,再联系一线提供的所谓财政局的二线电话,再被二线人员骗到ATM机进行领补贴操作实际上是转账操作,被害人发现卡内钱款被转走之后,一般会马上意识到被人诈骗,或者通过别人的提醒后知道被人诈骗,但一般不会认为就是被社保中心或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诈骗转走卡内钱款。王某等人行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不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侵犯的客体也主要是他人财产权利,假冒财政局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其行为更为符合一般诈骗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综上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定性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而应认定为诈骗罪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