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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讨论200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新伦敦市征收案出发,阐述了美国宪法规定的征收权行使的“公共使用”限制以及有关司法实践,比较分析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征收权行使的“公共利益”限制,以及近年来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公共利益”滥用问题。笔者认为“公共利益”界定的重点不是孤立地对“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或划一个清晰的框框,而在于针对具体的征收行为如何衡量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并为此研究了几条界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