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误差与校正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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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是衡量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社会就业与失业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客观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现实状况,又间接地反映了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利益、技术和管理等因素造成了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的误差。应将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失业率统计纳入城镇就业与失业率统计体系,建立面向市场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失业测量体系,完善现行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体系,发挥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预警功能。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误差;校正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5-0132-04
  就业率一直是衡量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反映高等学校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等各方面办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2009年,“被就业”一夜间成为网络热词,引发了人们考究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真相的热情,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真”与“失真”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探讨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误差及其校正,对正确认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科学判断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失业的形势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误差的表现
  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是指当年度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人数与应届大学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比。
  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总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关于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中对已就业的认定,教育部作了明确规定,毕业生就业形式包括以下七种:(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不通过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也不需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工作;(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4)参加国家或地方服务项目,如劳动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团中央组织的“西部计划”,组织部实施的“村官计划”等;(5)灵活就业,主要是指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艺术类毕业生的自由职业;(6)升学,即毕业后获得更高学历层次的学习机会,如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等;(7)毕业生出国(境)学习及工作。
  大学毕业生待就业人数是指统计时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人数和已申请不参加本年度就业的毕业生人数之和。我国高校每年对毕业生就业率进行两次统计,即“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初次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9月1日,而“年终就业率”的统计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教育部认定的七种就业形式,由于学生实际就业情况的千差万别,在实际操作中标准很难统一,因而使得就业率的计算难免出现误差。
  1. 将升学一律认定为就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在我国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中,升学一直被认定为已就业。但是,升学是否能被看作已就业,存在着诸多争议。一方面,教育部门与劳动力人口自身认识不一致。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尤其是扩招后部分学生就业较困难的高校一直将升学就业形式作为提高学生就业率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许多选择升学的毕业生则是将其作为缓解就业压力,谋求今后更好就业的权宜之计。因此,在毕业生及其家长眼中,升学并不等于就业。另一方面,升学种类很多,情况不同,而在计算就业率时,无论何种升学均被纳入其中。如广东省将升入成人本科的学生也计算入就业人数。成人本科属于继续教育,为非全日制教育,是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继续学习的一种形式。将应届专科或高职毕业生升入成人本科学习也计算为就业人口,这样的就业率难以令人信服。事实上,升学的毕业生并不具备
  
  *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2011jytz02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国际化视野下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研究”(11JD710003)的成果。
  就业人口特征,他们处于既不就业也非失业的状态,应计入非劳动力人口范畴。
  2. 将签订了就业协议一律认定为就业与现实存在差异。在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有明确接收单位并拿到报到证的毕业生被认定为就业。绝大多数就业的毕业生确实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准确认定其就业去向,但也存在一些毕业生并非真正就业的情况。2010年9月3日,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以“就业率的数字游戏”为题,报道了湖北省某高校就业率失真的问题。其中,披露的一个事实就是学校要求学生在6月前必须向学校上交就业协议或者就业证明,否则扣发学生的毕业证。有的毕业生在这种强压之下,选择上交一个并不真实的就业协议或者就业证明,事实上并未真正就业。采取这种做法的不仅仅只有上述湖北省某高校,不少高校为了提高就业率也采取了这样一些不得已的做法。这样的做法,不仅让一部分实际上并未就业的毕业生形式上就业了,为提高就业率作了“贡献”,同时也催生了就业协议这个本身就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弄虚作假。
  在签订的就业协议当中,“被就业”事件时有发生。2009年7月,一名大学毕业生在“天涯”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应届毕业生怒问:谁替我签的就业协议书?注水的就业率!》的帖子,说明了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就业的事实。这就是当时引人关注的“被就业”事件。据教育部对此事件的专门调查,该毕业生的辅导员为完成就业任务,给自己的学生假造了就业协议。学校这种包办假就业的“被就业”也被计算为就业,为就业率注入了水分。
  3. 将自主创业等认定为就业的“灵活度”太高。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在毕业时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和选择自由职业的艺术类学生,可以认定为已就业。从2010年湖北省部分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数据看,灵活就业的比例很大,而且各校相差甚远,灵活就业率最高的学校达到了31.23%,最低的学校只有1.36%。① 不同学校间灵活就业的比例相差十几倍、几十倍。教育部长袁贵仁在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2010年全国大学生自主创业人数达10.9万人。按照这个数字计算,全国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1.7%。灵活就业的认定权在学校,因此,对灵活就业的灵活认定也成为学校提高就业率的重要方式。
  4. 将申请不参加工作一概归入未就业有待商榷。2007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青年人口与健康发展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当前我国青年就业率呈下降趋势,2005年全国30%左右的青年处于不在业状态。其中16岁至29岁、16岁至35岁青年因“正在找工作”而未就业的比例分别为3.62%和3.20%。② 这一群体算是“NEET”(Not in Education,Employment or Training)一族,即没有正式工作,不在学校上学,也没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年轻人。在大学毕业生中,申请当年不参加工作的那部分,也属于“NEET”一族,他们没有就业意愿,既不处于就业状态,也不处于失业状态,理当将其纳入非劳动力人口范畴,而不能计算为未就业人口。
  二、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误差的原因
  1. 利益驱动误差。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本来只是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的一个统计,是整个城镇人口就业率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生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民经济状况。就业率越客观真实,越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民生问题的解决。但是,在现实中,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关联着高校及其工作主管部门的利益,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相关主体获取利益的工具。一方面,就业率对高校而言隐藏着诸多利益,就业率与高校相关办学指标挂钩,与高校领导班子的工作业绩挂钩,与高校的声誉与排名挂钩。这些举措的初衷原本是让高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承担其应尽的义务;同时,强调高校在办学的过程中不能关起门来办学,要高度重视市场的需要,为国家培养更多有用人才。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推动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深化落实,也推动了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但是,现行的就业政策与高校自身声誉甚至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直接相关,高校作为利益主体在就业率的统计中存在着为提升工作业绩而追求虚高就业率的现象。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就业率高就等于就业好的认识,高就业率被认为是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种肯定,社会、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将就业率作为衡量就业的唯一指标。正是这种错误认识,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时“用足政策”,使就业率在体现各方利益中发挥作用。如果要政绩突出,就业率就要升高;如果就业率持续保持高位,有关部门和领导又会降低对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或者减少支持,想要得到更多关注、更多政策支持,就业率有的时候还得被控制在适当的度上。在就业率的这一升一降中蕴含着诸多利益诉求,由于利益驱动,就业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客观真实的可能。
  2. 技术造成误差。就业率统计本身存在一定的难度,统计数据众多,工作繁复,现行的统计过程有产生数据失真的可能。首先,我国大学毕业生数量众多,近几年每年毕业生都在600万人以上。理论上一个毕业生要产生多个统计数据,数据复杂,非常容易产生统计疏漏。在我国,就业率的统计不是专业机构完成的,多是由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从事就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完成的。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等等因素都影响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此外,高校的相关领导关注的只是就业率,只要就业率达到高校的预期目标,学校领导是不会逐一审核统计数据对错的。我国现行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统计数据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首先由高校采集、统计并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再层层上报。因此,高校的数据就是数据源,一旦源头有误,后面的统计数据都将是错误的。其次,毕业生种类复杂,就业率统计难免出现误差。在现行的就业率统计中,有“总体就业率”、“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以及“研究生就业率”。这些不同名称的就业率在公布和使用时,往往让人难以准确区分。一方面,这些难以区分的学生类别与就业率容易张冠李戴,使社会公众难以将各种就业率与实际群体对应,从而质疑就业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这些不同的就业率,容易让人不加区分地混淆使用,难免出现以讹传讹的现象,致使就业率失真。
  3. 管理出现误差。大学就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这也是造成就业率误差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一,对就业协议书管理不到位容易产生误差。一般来说,高校作为第三方,对协议书的真伪和内容的真实程度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但是,只要在就业协议书上盖上用人单位的大红印章,就业协议书就算生效,高校不会考察其真实性。这种管理的缺位,就造成了一些毕业生为了完成学校的就业要求,找挂名企业、空壳公司等假用人单位或是并非真正接收自己工作的用人单位签署假的接收意见,使得一些“假就业”和“被就业”等假数据计入了就业率。第二,由于统计过程不透明,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难以令人完全信服。目前,公布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政府部门有两家,一家是教育部,另一家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一般会公布大学毕业生当年9月的就业率,而人社部一般公布的是年底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两部门公布的就业率相差较大,这也是公众质疑就业率的一个原因。以2010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为例,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0年7月1日,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72.2%;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0年12月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7%。由于统计过程不够透明,使得管理部门公布的就业率的公信度大为降低。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校正
  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失业统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由此导致一些似是而非的描述和说法充斥着各种报道和报告,导致了公众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失业状况的误解,也对国家的宏观决策产生了影响。要通过建立面向市场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失业统计,从大学毕业生的供给、需求、构成、流动和资源利用等多角度客观反映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和人才市场状况。
  1. 统一统计口径。一是对就业的认定需进一步规范统一。从对就业含义的理解出发,只要毕业生能够通过自己的知识和劳动合法获得劳动报酬就应该计算为就业。由此,除了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能认定为就业外,毕业生到一些规模较小、用人制度尚不健全的单位就业或获得临时工作的,可以通过就业单位开具证明予以认定。同时,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应认定为就业。而升学、出国出境再学习的毕业生并非真正就业,应不计入已就业人数。当然,这些学生也并非需要在当年度就业,也不应包括在需就业的毕业生总人数中。二是准确界定当年毕业生总人数。在统计就业率时所使用的当年毕业生总人数,实际的含义应为当年度取得毕业生资格且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总人数。其一,不应将当年应毕业学生数作为毕业生总人数,毕业生总人数应是完成了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取得了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人数,不包括应毕业但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人数。其二,当年毕业后获得升学、出国出境再学习的毕业生不应计入毕业生总人数中。其三,就业率统计应充分考虑自然失业率。按照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在统计失业率时,都要排除自然失业率,即排除摩擦性的失业和结构性的失业。将失业率控制在自然失业率水平,则说明实现了充分就业。
  由此,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公式可以表示为:
  大学毕业生就业率=〔高校毕业生已就业人数/(高校应届毕业生总人数—未毕业人数—升学、出国出境等再学习人数—自愿性失业人数—暂时性失业人数)〕×100%
  其中,高校毕业生已就业人数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就业证明的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的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2. 延长统计时间。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时间是9月1日和12月31日,也即在毕业生毕业3个月和6个月时统计就业率。随着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情况越来越复杂,灵活度越来越大,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可以考虑在次年的6月至9月间增加一次统计,即统计毕业一周年时的就业情况,这样可以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3. 规范统计机构。目前,由学校负责就业率的统计与上报工作饱受诟病。虽然我国目前也有一些社会机构开展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和就业状况分析,但尚未形成权威。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的做法,选择专业统计机构参与就业率的统计工作,并对其统计工具、统计过程、统计结果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国外,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通常由一些与高校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高校参与其中,统计结果不与某一统计主体的利益直接挂钩,容易得到公众和高校的重视和认可。例如,美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由政府专职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高校共同承担。加拿大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由国家统计局、统计局下属部门和联邦政府人力资源发展局等全国性机构及一些民间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统计,并在多种媒体上公布。澳大利亚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主要由政府开展,澳大利亚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年度报告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进行权威发布,第三方教育机构和高校也参与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工作。
  4. 将大学毕业生失业率统计纳入城镇失业率统计体系。1994年我国正式启用了“失业”和“失业率”的概念,并逐步探讨和实行城镇失业率统计。我国现行统计口径有“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报告期内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劳动人口的比率。③ 城镇调查失业率是国际劳工组织通用的一个指标,反映的是城镇常住经济活动人口中符合失业条件的人数占全部城镇常住经济活动人口的比率。按照国际惯例,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调查失业率是并行公布的,因为两者可以相互补充。截至目前,我国并未公布过城镇调查失业率。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正式实施调查失业率,预计未来调查失业率将成为国家调控的主要目标。
  大学毕业生失业率统计作为城镇失业率统计的一部分,理应纳入这个体系。教育部曾在2005年作出规定,大学生在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可通过向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失业而列入社会失业统筹范围。也就是说,失业大学生可到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并接受相应的社会失业救济。但是我国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比例相当低。只有不断完善大学毕业生失业率统计,将其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体系,客观反映大学生失业情况,才有利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5. 建立和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预警系统。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反映着一定的社会承受力。当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率较低时,社会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大,这时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一般不会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相反,当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率偏高时,社会的承受力则相对较小,这时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就必然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相对于一般的劳动力而言,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社会承受力会更小,社会关注度会更高。
  失业预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失业率在5%以下时,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失业率在5%—10%时,则构成经济问题,将进入失业预警线;失业率超过10%时,则会酿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④ 我国也在积极探讨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大学生就业问题是社会就业问题的一部分,建立大学生失业预警系统显得十分必要。但是,目前对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统计和预警测量存在相当的难度,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预警系统,可以反观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状况并作出相应预警。
  我国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预警系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2000年教育部曾经设计了一个参数表,对初次就业率所反映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类。⑤ 初次就业率为90%以上,表明大学毕业生供求失衡,市场对大学毕业生需求大于供给,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旺盛;初次就业率处于70%—90%区间,表明大学毕业生的供求基本平衡,大学毕业生就业处于比较宽松的状态;初次就业率处于50%—70%区间,表明大学毕业生的供求较为紧张,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存在一定的压力;初次就业率处于30%—50%区间,表明大学毕业生供大于求,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紧张,就业相对困难;初次就业率低于30%,表明大学毕业生处于供求失衡或就业危机状态。对初次就业率的预警指标区间确定以20%的差距为幅度,主要是为了表达一种过渡状态,以使大学毕业生就业预警便于掌握。通过初次就业率进行警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状况,具有一定的预警作用和参考价值。
  建构一套符合我国高校实际的大学毕业生就业预警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建立大学生就业预警系统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预警工具与指标。从多年的实际情况看,初次就业率在真实反映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上存在一定的弊端,难以客观预警。可以参照教育部2000年的参数表,将初次就业率更换为年终就业率作为预警工具。预警指标区间可参照上述参数表,将年终就业率从70%向50%过渡中的中间值60%作为最高警戒线,将年终就业率从50%向30%转化过程中的中间值40%作为最低警戒线。60%的就业率处于“就业压力”向“就业困难”的转化过程中,而40%的就业率则处于“就业困难”向“就业危机”的转化过程中。只要预测大学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低于60%,就必须及时发出警告,并予以调整;当某高校、某学科或某专业的年终就业率低于60%但高于40%时,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减少招生名额、调整专业结构和专业方向等;当年终就业率低于40%时,就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包括减少对高校的投资、减少学校招生总计划、对部分专业停招等。
  注释:
  ①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通报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通知》(鄂教学函[2011]3号)。
  ② 郗杰英:《当代中国青年人口与健康状况研究报告》,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③ 张车伟:《失业率定义的国际比较及中国城镇失业率》,《世界经济》2003年第5期。
  ④ 纪韶:《“十一五”期间完善我国城镇失业率统计和失业风险预警系统研究》,《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⑤ 武毅英:《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预警线之探讨》,《江苏高教》2007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长华,女,1973年生,贵州遵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分党委书记,湖北武汉,430079;谢守成,男,1956年生,湖北洪湖人,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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