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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
下列行为属于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1)非法制作虚假机动车牌证;(2)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3)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4)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将一次记12分。
二、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
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有效牌证的,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行为。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收缴牌证,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将一次记12分。
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下列行为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1)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的;(2)已申领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或者未粘贴的;(3)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5)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下列行为属于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警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五、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贴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特别提示: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逾期不安装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将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
下列行为属于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1)非法制作虚假机动车牌证;(2)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3)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4)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将一次记12分。
二、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
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有效牌证的,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行为。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收缴牌证,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将一次记12分。
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下列行为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1)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的;(2)已申领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或者未粘贴的;(3)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5)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下列行为属于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警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五、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贴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
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特别提示: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逾期不安装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将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