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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问题引起金融服务业的学者和实业家的注意。在这里起重要作用是1986的金融服务法。实践表明,在过去年代里发现在资金储蓄和投资的金融服务市场上,必须完善对顾客保护的法律调控手段。法律中提供的自我调节系统证实是不正确的。在现行体制下,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没有最充分地保护投资者。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以客观地评价公司和划拨银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