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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是推动中国消费的动力,虽然2004年全国农民收入6.8%的实际增幅为近年来最高(图1),但2004年农民收入的大幅增长有许多特殊原因,今后几年农民收入难以保持这样的增幅。由于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乏力,农村消费在可预见的未来难以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6.8%的实际收入增幅源于阶段性原因
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一直迟缓并落后于城市水平,但这一现象在2004年大大改观。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36元,实际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
2004年农民收入大幅提高的主要原因包括:农产品价格上涨,全年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9.9%,目前食品价格已经接近1996年的历史最高水平(图2);粮食增产,2004年粮食大幅增产,一举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连续5年减产的局面。全年粮食总产量4695亿公斤,比上年增产388亿公斤,增长9.0%。全年粮食增产量创历史最高水平(图3);政策性增收因素。2004年初中央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1号文件,并开始对农村实施“一免两补”或“一免三补”的措施;农民外出务工收入保持较快增长。2004年某些沿海地区调高了民工工资,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
近八成增收因素难以为继
然而,2004年促使农民增收的一些因素在2005年难以持续带来增收效应。
目前粮食价格涨幅已趋缓,而且在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上,如果没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方面的突破,短期内也很难实现粮食产量的持续大幅增长;政策性减免和补贴的持续增收效应空间有限。目前全国11个主要粮食产区仅尚余2个百分点的农业税减免空间;随着宏观经济的进一步着陆和食品价格增幅的回落,劳动力短缺现象和民工工资上涨的压力将有所缓解。分析显示,2004年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占2004年增长的约70-80%)在2005年及之后都将减弱,这些特殊因素对今后农民增收的带动将有限。
长远来说,我们认为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将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移。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必须有产业经济的支撑并且受到宏观调控下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渐进的过程。
农村消费大幅增长乏力
尽管2004年农村收入增幅达到近年高位,但农村消费却未能实现与收入同比例增长。农村消费疲软的原因不仅在于上述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的不确定性,还包括医疗和教育费用的上涨、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乏和计划生育政策下人口结构的变化。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品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医疗体制改革后收费水平的大幅提高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严重抑制了他们的消费欲望与能力。当然,这种现象不仅限于农村。近年来我国人口的年龄构成显示15-64岁的工作人口比例不断上升。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现状下,这部分人口有着很强的储蓄动机。这可能是我国近年来总体消费率大大低于国际水平的原因之一(图4)。
作者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和宏观经济研究员
如何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面对公众的存款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机构成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丧失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并引发银行危机。
我们认为,中国要避免对银行业持续的政府隐含担保,就需构建一个市场化的、渐进和多层次的存款保险机制。
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全球趋势
自从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其后半个多世纪内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效仿,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骤增,以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取代政府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成为全球新的发展趋势。
目前各国都在努力促使存款保险制度从费率收取到公司运作本身的市场化。比如,收取费率和存款性机构的资本金充足率等挂钩,并强化信息披露;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尽量避免完全由政府出资成立,而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出资,以缓解存款保险机构工作的低效率和浪费;存款保险公司本身有时候是公私合营或政府委托给私人部门运作;等等。20世纪90年代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即一些经济体在发生系统性银行危机时,对所有的存款都给予赔偿,这往往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用的非常措施。
引人注目的是在全世界有29个国家保持的存款保险基金要低于其目标水平,目前平均只达到其目标水平的1/3。可见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是否有效取决于政府治理效率
存款保险制度自建立伊始就引发了众多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存款保险制度能否降低银行失败带来的损失、能否规避道德风险等方面。
一项在全球范围内的调查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争议。1、如果把存款保险制度分为无存款保险制度、有存款保险但利率被控制、有存款保险且利率自由化三类,则经验分析表明,利率市场化进程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倾向于增加银行系统的脆弱性,保险范围越大银行系统风险越大;3、存款保险机构管理主体的不同也同样可能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对此可分为四类:无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有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且私人管理、有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且政府管理、有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且政府与私人联合管理,结果私人部门,尤其是由银行业自身管理的存款保险效果相对较好;4、储户是否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可分为三种:无明确计划、有明确计划但是必须参加、有明确计划但自愿加入,结果强制性计划因为减少了逆向选择从而相对保证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5、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增加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政府治理结构密切相关,那些政府质量低下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稳定性的负面影响更甚。
目前有迹象显示,中国银行业越来越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首先,中国推进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勿庸置疑,利率市场化有其一系列的益处,但国际经验显示利率市场化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就是因竞争加剧导致银行破产。
其次,非国有银行在中国银行体系中重要性的上升需要存款保险,若不确立起明示的存款保险制度,将造成外资银行在政府隐含担保上的“搭便车”行为,并导致央行陷于对经营失败的非国有银行体系是否应救助的被动之中。
再次,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提速必须辅之以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并不是无条件地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隐含担保的,国有银行的存款在享受政府隐含担保的同时,其贷款也体现政府意志的政策性负担。因此政府隐含担保和政策性负担是互为因果的,国有银行如果希望摆脱政策性负担的沉重束缚,就必须建立付费的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构建基于市场化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就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言,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允许破产,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等等。在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可见实现存款保险制度从隐含向明确的渐进转轨并不存在法律障碍。结合中国金融实践,一个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应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第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集保险、银行监管和破产处置为一体的制度。央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央行专司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对有流动性困难的银行系统以最后贷款人的姿态补充其流动性;银监会负责银行系统的准入和监管。而存款保险的重点在于保护存款人而不是银行,在于保障银行的有序破产而不是其存续,因此它扮演的是银行体系的“有序退出”角色。在中国,强调存款保险机制是为了保护银行还是为了保护存款人,是为了避免银行破产还是为了促其有序破产,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定位是否准确。
第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渐进、多层次和明示的制度。所谓渐进,是指国家隐含担保并不能全部迅速撤除,立即对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全部存款实施明示存款保险不仅可能导致银行体系的振荡,对公众也欠缺公正性。目前可将国有和非国有银行区分开来,继续维持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存款保险,而以对非国有银行系统建立存款保险为突破口,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和非国有银行的发展,最终实施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明示存款保险。所谓多层次,是指中国在银行业改革进程中,可以区别对待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可先行设立专门针对中小存款性机构的存款保险。此外,在全国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真正确立之前,对区域性、互助性的存款保险也可持扶持和引导的态度。
第三,中国存款保险机制是充分考虑市场化因素的。存款保险必须充分注重已有的教训和经验,保证存款保险费用收取的公平性。在中国,存款保险费用的收取必须非常谨慎地进行设计,以免造成存款性机构之间的苦乐不均。
建议央行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有保险的存款和无保险的存款两种存款并进行差别对待:一种存款完全由政府经营的储蓄存款保险系统来保险,另一种则不受此保护。存款人可以选择未被保险的存款,担负风险以获得较高的存款利率,或者不冒风险获得较低利率。存款人也可以进行两种存款的转换,但需要支付两种存款的利率差异部分。这样,存款保险就具有了高度市场化因素。对于中国银行系统而言,这样分别设置受保险和不受保险的存款,顺应了利率市场化之需,银行则通过利率差别化争取存款,这样持有较多保险存款的银行将支付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每家银行支付的存款保险费,不仅取决于保险存款的规模,还取决于保险存款和非保险存款的利率分布,银行无论是否参与存款保险费用分摊都相当公平。
第四,中国存款保险机制应考虑让存款保险公司广泛地参与到银行监管中来。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保险公司的银行破产退出职能都是昂贵的事后职能。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公司一般都积极地参与银行监管。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伊始,在银行监管方面难以一蹴而就,而存款保险机制的设立,可以从存款人利益角度出发,通过增强监管的有效性而使银行退出的成本最小化。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应该意识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十年内,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不能隔离任何一家国有银行破产带来的巨大振荡,如果该制度能够帮助主要股份制银行以下规模的境内金融机构走向有序破产,已经足以令人欣慰。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6.8%的实际收入增幅源于阶段性原因
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一直迟缓并落后于城市水平,但这一现象在2004年大大改观。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36元,实际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
2004年农民收入大幅提高的主要原因包括:农产品价格上涨,全年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9.9%,目前食品价格已经接近1996年的历史最高水平(图2);粮食增产,2004年粮食大幅增产,一举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连续5年减产的局面。全年粮食总产量4695亿公斤,比上年增产388亿公斤,增长9.0%。全年粮食增产量创历史最高水平(图3);政策性增收因素。2004年初中央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1号文件,并开始对农村实施“一免两补”或“一免三补”的措施;农民外出务工收入保持较快增长。2004年某些沿海地区调高了民工工资,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
近八成增收因素难以为继
然而,2004年促使农民增收的一些因素在2005年难以持续带来增收效应。
目前粮食价格涨幅已趋缓,而且在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上,如果没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方面的突破,短期内也很难实现粮食产量的持续大幅增长;政策性减免和补贴的持续增收效应空间有限。目前全国11个主要粮食产区仅尚余2个百分点的农业税减免空间;随着宏观经济的进一步着陆和食品价格增幅的回落,劳动力短缺现象和民工工资上涨的压力将有所缓解。分析显示,2004年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占2004年增长的约70-80%)在2005年及之后都将减弱,这些特殊因素对今后农民增收的带动将有限。
长远来说,我们认为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将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移。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必须有产业经济的支撑并且受到宏观调控下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渐进的过程。
农村消费大幅增长乏力
尽管2004年农村收入增幅达到近年高位,但农村消费却未能实现与收入同比例增长。农村消费疲软的原因不仅在于上述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的不确定性,还包括医疗和教育费用的上涨、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乏和计划生育政策下人口结构的变化。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品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医疗体制改革后收费水平的大幅提高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严重抑制了他们的消费欲望与能力。当然,这种现象不仅限于农村。近年来我国人口的年龄构成显示15-64岁的工作人口比例不断上升。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现状下,这部分人口有着很强的储蓄动机。这可能是我国近年来总体消费率大大低于国际水平的原因之一(图4)。
作者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和宏观经济研究员
如何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面对公众的存款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机构成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丧失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并引发银行危机。
我们认为,中国要避免对银行业持续的政府隐含担保,就需构建一个市场化的、渐进和多层次的存款保险机制。
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全球趋势
自从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其后半个多世纪内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效仿,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骤增,以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取代政府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成为全球新的发展趋势。
目前各国都在努力促使存款保险制度从费率收取到公司运作本身的市场化。比如,收取费率和存款性机构的资本金充足率等挂钩,并强化信息披露;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尽量避免完全由政府出资成立,而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出资,以缓解存款保险机构工作的低效率和浪费;存款保险公司本身有时候是公私合营或政府委托给私人部门运作;等等。20世纪90年代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即一些经济体在发生系统性银行危机时,对所有的存款都给予赔偿,这往往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用的非常措施。
引人注目的是在全世界有29个国家保持的存款保险基金要低于其目标水平,目前平均只达到其目标水平的1/3。可见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是否有效取决于政府治理效率
存款保险制度自建立伊始就引发了众多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存款保险制度能否降低银行失败带来的损失、能否规避道德风险等方面。
一项在全球范围内的调查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争议。1、如果把存款保险制度分为无存款保险制度、有存款保险但利率被控制、有存款保险且利率自由化三类,则经验分析表明,利率市场化进程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倾向于增加银行系统的脆弱性,保险范围越大银行系统风险越大;3、存款保险机构管理主体的不同也同样可能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对此可分为四类:无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有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且私人管理、有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且政府管理、有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且政府与私人联合管理,结果私人部门,尤其是由银行业自身管理的存款保险效果相对较好;4、储户是否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可分为三种:无明确计划、有明确计划但是必须参加、有明确计划但自愿加入,结果强制性计划因为减少了逆向选择从而相对保证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5、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增加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政府治理结构密切相关,那些政府质量低下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稳定性的负面影响更甚。
目前有迹象显示,中国银行业越来越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首先,中国推进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勿庸置疑,利率市场化有其一系列的益处,但国际经验显示利率市场化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就是因竞争加剧导致银行破产。
其次,非国有银行在中国银行体系中重要性的上升需要存款保险,若不确立起明示的存款保险制度,将造成外资银行在政府隐含担保上的“搭便车”行为,并导致央行陷于对经营失败的非国有银行体系是否应救助的被动之中。
再次,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提速必须辅之以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并不是无条件地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隐含担保的,国有银行的存款在享受政府隐含担保的同时,其贷款也体现政府意志的政策性负担。因此政府隐含担保和政策性负担是互为因果的,国有银行如果希望摆脱政策性负担的沉重束缚,就必须建立付费的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构建基于市场化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就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言,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允许破产,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等等。在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可见实现存款保险制度从隐含向明确的渐进转轨并不存在法律障碍。结合中国金融实践,一个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应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第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集保险、银行监管和破产处置为一体的制度。央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央行专司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对有流动性困难的银行系统以最后贷款人的姿态补充其流动性;银监会负责银行系统的准入和监管。而存款保险的重点在于保护存款人而不是银行,在于保障银行的有序破产而不是其存续,因此它扮演的是银行体系的“有序退出”角色。在中国,强调存款保险机制是为了保护银行还是为了保护存款人,是为了避免银行破产还是为了促其有序破产,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定位是否准确。
第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渐进、多层次和明示的制度。所谓渐进,是指国家隐含担保并不能全部迅速撤除,立即对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全部存款实施明示存款保险不仅可能导致银行体系的振荡,对公众也欠缺公正性。目前可将国有和非国有银行区分开来,继续维持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存款保险,而以对非国有银行系统建立存款保险为突破口,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和非国有银行的发展,最终实施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明示存款保险。所谓多层次,是指中国在银行业改革进程中,可以区别对待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可先行设立专门针对中小存款性机构的存款保险。此外,在全国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真正确立之前,对区域性、互助性的存款保险也可持扶持和引导的态度。
第三,中国存款保险机制是充分考虑市场化因素的。存款保险必须充分注重已有的教训和经验,保证存款保险费用收取的公平性。在中国,存款保险费用的收取必须非常谨慎地进行设计,以免造成存款性机构之间的苦乐不均。
建议央行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有保险的存款和无保险的存款两种存款并进行差别对待:一种存款完全由政府经营的储蓄存款保险系统来保险,另一种则不受此保护。存款人可以选择未被保险的存款,担负风险以获得较高的存款利率,或者不冒风险获得较低利率。存款人也可以进行两种存款的转换,但需要支付两种存款的利率差异部分。这样,存款保险就具有了高度市场化因素。对于中国银行系统而言,这样分别设置受保险和不受保险的存款,顺应了利率市场化之需,银行则通过利率差别化争取存款,这样持有较多保险存款的银行将支付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每家银行支付的存款保险费,不仅取决于保险存款的规模,还取决于保险存款和非保险存款的利率分布,银行无论是否参与存款保险费用分摊都相当公平。
第四,中国存款保险机制应考虑让存款保险公司广泛地参与到银行监管中来。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保险公司的银行破产退出职能都是昂贵的事后职能。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公司一般都积极地参与银行监管。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伊始,在银行监管方面难以一蹴而就,而存款保险机制的设立,可以从存款人利益角度出发,通过增强监管的有效性而使银行退出的成本最小化。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应该意识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十年内,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不能隔离任何一家国有银行破产带来的巨大振荡,如果该制度能够帮助主要股份制银行以下规模的境内金融机构走向有序破产,已经足以令人欣慰。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