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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某县个体户马某非法偷采河砂,被当地村民发现,其非法采砂工具也被村民抬到村委会。马某遂起诉村委会和村民,要求还返财产,赔偿损失。该县法院于3月份开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下达民事裁定书,对采砂设备等财产先予执行。这引起了当地乡、村和村民的极大不满,部分村民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对马某非法采砂进行严肃查处县政府即将此事交予县地矿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