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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9日,在伦敦兰开斯特大厅召开的利比亚问题国际会议上,英国首相卡梅伦在40余位来自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外交官面前,谴责了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武力镇压国内示威者的行为,并表示多国联军的军事行动“已经挽救了生命,并正在挽救生命”。同日,卡扎菲在写给此次会议的信中,却呼吁联军立即停止“野蛮的进攻”。
双方在道义上各执一词。利比亚政府指责联军的空袭和导弹袭击没有区别平民和军事目标,造成了大量平民伤亡,但在空袭开始阶段负责指挥的美国军方坚称,尚无情报显示联军空袭造成了平民伤亡。
其实,自3月19日法国启动空袭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质疑:法英美等国借由设立禁飞区对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是否超出了联合国第1973号决议的授权范围。空袭可能造成的平民伤亡则加深了这种疑虑。此外,近日来多国联军的军事干涉在事实上帮助利比亚反对派扭转了战局,在不少分析人士看来,这更可能意味着军事行动已经违背了联合国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原则。
悉尼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悉尼国际法研究中心联合主任萨尔(Ben Saul)对《财经》记者表示,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歧见在于第1973号决议的授权内容:是仅授权参与设立禁飞区的国家保护利比亚平民免遭屠杀,还是允许这些国家介入利比亚内战,协助反对派对抗卡扎菲政府。
动武授权争议
最彻底的质疑来自利比亚政府。3月19日晚些时候,利比亚外交部发表声明说,法国率先违反第1973号决议(对利比亚进行军事打击)后,该决议已经失效,利比亚有权动用空中力量保卫国家。这一声明直接否认第1973号决议可以授权动武。
第1973号决议要求“采取行动的会员国视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强制执行禁飞令。中国社科院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孙世彦认为,这一表述没有明确提及任何其他国家是否可以对利比亚使用武力。但这里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决议不禁止动武、一种是要求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中必然包含行使武力,无论采用哪种解释,都很难认为法美英等国决定使用武力本身就违反了联合国决议。
中国中东学会副秘书长、社科院研究员殷罡告诉《财经》记者,利比亚事件各方都会从各自利益出发,解释“一切必要措施”的内涵,法美英等国将动用武力包含其中并不奇怪,其他国家则未必会这么认为。
事实也正是如此。3月17日第1973号决议通过当天,利比亚就宣布接受该协议,并立即停止所有军事活动。但法国等西方国家对此反应冷淡,法国政府发言人弗朗索瓦·巴鲁安18日称,针对利比亚的军事行动将在“几个小时后”展开。而决议通过前一直积极推动设立禁飞区的阿拉伯国家联盟(下称阿盟),在19日法国空袭利比亚后,则开始谴责禁飞区违背了联合国决议本意,要求联军停止军事行动,阿盟秘书长穆萨也缺席了29日的伦敦国际会议。
除了第1973号决议解释上的腾挪空间,伊拉克禁飞区和波黑禁飞区形成的惯例,还给此次军事行动提供了可以模仿的先例。和这两个禁飞区类似,第1973号决议也将两类飞行设为利比亚禁飞区的例外,其一是“完全属于人道主义目的的飞行”,其二是得到联合国授权的,用来强制执行禁飞令的飞行。
哈佛大学人道主义政策与冲突研究项目主任布德雷恩(Claude Bruderlein)表示,第二个例外意味着,多国联军此次对利比亚防空设施、空军基地、机场等的袭击,可以被视为是在为设立禁飞区扫清障碍,是联合国决议允许的行为。
尽管从某个角度来讲,法美英等国对利比亚发动的军事打击,可以在联合国决议中找到法理依据,但一些受访者对记者表示,西方国家借设立禁飞区之名所采取的军事行动,已经超过了联合国授权范围。
3月20日,联军的两枚导弹击中了的黎波里行政大楼,这立时在国际社会引发巨大争议——空袭究竟是为了维系禁飞区,还是“斩首”卡扎菲?
29日伦敦国际会议召开当天,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希望有关各方实现停火,避免武装冲突的升级,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危机。
平民伤亡之外,外界同样质疑联军军事行动的规模和力度。现有空袭明显超出维系禁飞区的必要,大幅度削弱了政府军的空军、地面防空力量和装甲部队,这改变了利比亚内战的态势,引发了干涉内政的忧虑。
“集体安全”
在3月17日第1973号决议通过之前,利比亚政府军打得反对派武装力量节节败退,班加西岌岌可危。3月19日多国联军开始空袭后,反对派军队在空袭掩护下,一转颓势,逐步夺取了东部石油城市艾季达比亚等重镇。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军队仍在拉锯。
而部分联军国家甚至宣布自己改变利比亚政权的决心。3月28日,法国总统萨科齐和英国首相卡梅伦发表联合声明称,卡扎菲应立即下台,所有卡扎菲的支持者应立即停止对其支持。声明还呼吁利比亚反对派应即刻着手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政治对话,以开启政治过渡进程,实现宪法改革并组织自由规范的选举。
这些做法在第1973号决议中找不到授权根据,相反地,该决议“重申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联合国没有授权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展开地面攻击,进行军事占领,更没有授权他们推翻利比亚政府,或支持内战中的某一方,来分裂利比亚国家。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楠来告诉《财经》记者,第1973号决议相关规定表明,禁飞区不得损害利比亚的主权领土完整。
不少国家政府同样持这一观点。俄罗斯外交部长谢尔盖·拉夫罗夫28日回应当天的法英联合声明称,“我们认为(西方)盟国对一场实质上的内战的干预不受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在3月10日率先承认班加西反对派政府的行为,给这一条款的遵守和执行带来一些问题。
布德雷恩告诉记者,法律概念上,“外国占领军”不等同于“地面部队”,如果外国地面部队在合法政府邀请下进入该国领土,就不是“占领军”。例如在阿富汗战争中,应阿富汗“北方联盟”政府邀请,进入其领土的国际联军就是如此。在利比亚未来局势发展中,存在着法国地面部队应班加西政府邀请,进入利比亚的可能。但布德雷恩也承认,是否可以把班加西政府视为利比亚的合法政府,还是一个问题;而且,如果“外国占领军”有侵害被占领国的领土主权完整之嫌,这种做法在现行国际体系中也很难得到承认。
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被规定在以《友好关系原则宣言》(1970年)为首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了国际组织及其机构不干涉会员国内政的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在国际和平及安全受到威胁时,允许联合国依据《宪章》第七章下各条款采取包括武力制裁在内的行动,以实现集体安全保障,这并不违反《宪章》的规定。
孙世彦解释说,虽然内战传统意义上属于内政,联合国不得干涉,但随着时代发展,内战现在往往也能被解释为破坏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行为,大量利比亚难民逃亡突尼斯就可以看做是这方面的例证。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有介入的法理依据,上世纪90年代的科索沃战争就是如此。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者易平告诉记者,虽然此次联合国的授权在《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行为。但联军对利比亚的军事行动有超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嫌,很难说完全是“集体安全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介入。西方有些学者提出以人道主义干涉和“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作为行动的基础。其实,如果这次空袭行动的规模仅仅局限在安理会授权范围之内,用“集体安全保障措施”之下的安理会授权就足以奠定其合法性基础。但如果空袭行动有越权之嫌,那么支持空袭的学者恐怕就只能借助人道主义干涉或者“保护的责任”才能勉强找到一些根据了。
“保护的责任”
与3月17日涉险过关的第1973号决议不同,第1970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一致赞成通过的。该决议认为,在利比亚“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并决定对利比亚实行武器禁运,禁止卡扎菲和家人出国旅行,并冻结相关人员的海外资产。
自此之后,在针对利比亚的各种行动中,法美英等西方国家不停地强调卡扎菲政权对利比亚民众人权的侵害。在3月29日的伦敦会议上,卡梅伦再次谈到卡扎菲对平民的屠杀:“卡扎菲用狙击枪在米苏拉塔街头射杀抗议者,看着他们在血泊中倒下随后死去。他切断了食物、饮用水和电力供应,以迫使那里的民众屈服。他继续破坏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军事行动在利比亚民众中间,在整个阿拉伯世界得到了如此广泛的支持。”
且不管实际支持有多少,卡梅伦的这番演讲似乎表明,联军决意替代利比亚政府,保障利比亚民众的基本人权。卡梅伦的观点可以在“保护的责任”概念中找到来源。
“保护的责任”是国际社会反思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中联合国维和部队迟钝反应的产物。这一概念由加拿大一个名为“关于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的机构在2001年12月提出,其核心主旨就是“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等,当他们不愿或无力这样做时,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
随后近十年间,这一观点得到了多份联合国报告的背书。
2004年12月联合国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将“保护的责任”的适用对象进一步表述为“大规模屠杀和强奸、采用驱逐和恐吓的方式进行族裔清洗、蓄意制造的饥馑和故意传播的疾病”。
2005年3月,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联大第53届会议上作了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的报告,报告认可,当主权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履行职责时,作为第二顺位责任,国际社会可代为提供集体“保护的责任”,必要时在安理会授权下可以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行动。
2009年1月,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作了《履行保护的责任》演讲。
经历近十年发展,联合国成员国在政治层面就“保护的责任”概念已取得高度共识,但学界有声音认为,从实定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概念还不是得到明确承认的国际法原则或规则。
在国际法院,近年来波黑诉塞尔维亚“《灭种罪公约》适用案”的实质问题判决(2007年)、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灭种罪公约》适用案” 中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以及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适用案” 中关于发布临时措施的命令等案例,都在司法实践层面肯定了“保护的责任”中的“预防义务”概念,试图将其发展为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法律规范。
易平分析说,“保护的责任”实际上体现了人权和主权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但二者并不是一个零和的博弈关系。现代主权国家对国民人权的有效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巩固统治,有助于确立主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人权也离不开主权国家的保障,否则人类会退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此,“保护的责任”目标不在于削弱主权,强化人权,而要让二者在互相制约过程中共同发展。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在此次联军对利比亚的军事干涉中,虽然人权在表达层面是法美英等西方国家的主要诉求,也是这些国家在道义上打击卡扎菲的大旗,但军事行动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
双方在道义上各执一词。利比亚政府指责联军的空袭和导弹袭击没有区别平民和军事目标,造成了大量平民伤亡,但在空袭开始阶段负责指挥的美国军方坚称,尚无情报显示联军空袭造成了平民伤亡。
其实,自3月19日法国启动空袭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质疑:法英美等国借由设立禁飞区对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是否超出了联合国第1973号决议的授权范围。空袭可能造成的平民伤亡则加深了这种疑虑。此外,近日来多国联军的军事干涉在事实上帮助利比亚反对派扭转了战局,在不少分析人士看来,这更可能意味着军事行动已经违背了联合国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原则。
悉尼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悉尼国际法研究中心联合主任萨尔(Ben Saul)对《财经》记者表示,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歧见在于第1973号决议的授权内容:是仅授权参与设立禁飞区的国家保护利比亚平民免遭屠杀,还是允许这些国家介入利比亚内战,协助反对派对抗卡扎菲政府。
动武授权争议
最彻底的质疑来自利比亚政府。3月19日晚些时候,利比亚外交部发表声明说,法国率先违反第1973号决议(对利比亚进行军事打击)后,该决议已经失效,利比亚有权动用空中力量保卫国家。这一声明直接否认第1973号决议可以授权动武。
第1973号决议要求“采取行动的会员国视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强制执行禁飞令。中国社科院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孙世彦认为,这一表述没有明确提及任何其他国家是否可以对利比亚使用武力。但这里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决议不禁止动武、一种是要求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中必然包含行使武力,无论采用哪种解释,都很难认为法美英等国决定使用武力本身就违反了联合国决议。
中国中东学会副秘书长、社科院研究员殷罡告诉《财经》记者,利比亚事件各方都会从各自利益出发,解释“一切必要措施”的内涵,法美英等国将动用武力包含其中并不奇怪,其他国家则未必会这么认为。
事实也正是如此。3月17日第1973号决议通过当天,利比亚就宣布接受该协议,并立即停止所有军事活动。但法国等西方国家对此反应冷淡,法国政府发言人弗朗索瓦·巴鲁安18日称,针对利比亚的军事行动将在“几个小时后”展开。而决议通过前一直积极推动设立禁飞区的阿拉伯国家联盟(下称阿盟),在19日法国空袭利比亚后,则开始谴责禁飞区违背了联合国决议本意,要求联军停止军事行动,阿盟秘书长穆萨也缺席了29日的伦敦国际会议。
除了第1973号决议解释上的腾挪空间,伊拉克禁飞区和波黑禁飞区形成的惯例,还给此次军事行动提供了可以模仿的先例。和这两个禁飞区类似,第1973号决议也将两类飞行设为利比亚禁飞区的例外,其一是“完全属于人道主义目的的飞行”,其二是得到联合国授权的,用来强制执行禁飞令的飞行。
哈佛大学人道主义政策与冲突研究项目主任布德雷恩(Claude Bruderlein)表示,第二个例外意味着,多国联军此次对利比亚防空设施、空军基地、机场等的袭击,可以被视为是在为设立禁飞区扫清障碍,是联合国决议允许的行为。
尽管从某个角度来讲,法美英等国对利比亚发动的军事打击,可以在联合国决议中找到法理依据,但一些受访者对记者表示,西方国家借设立禁飞区之名所采取的军事行动,已经超过了联合国授权范围。
3月20日,联军的两枚导弹击中了的黎波里行政大楼,这立时在国际社会引发巨大争议——空袭究竟是为了维系禁飞区,还是“斩首”卡扎菲?
29日伦敦国际会议召开当天,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希望有关各方实现停火,避免武装冲突的升级,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危机。
平民伤亡之外,外界同样质疑联军军事行动的规模和力度。现有空袭明显超出维系禁飞区的必要,大幅度削弱了政府军的空军、地面防空力量和装甲部队,这改变了利比亚内战的态势,引发了干涉内政的忧虑。
“集体安全”
在3月17日第1973号决议通过之前,利比亚政府军打得反对派武装力量节节败退,班加西岌岌可危。3月19日多国联军开始空袭后,反对派军队在空袭掩护下,一转颓势,逐步夺取了东部石油城市艾季达比亚等重镇。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军队仍在拉锯。
而部分联军国家甚至宣布自己改变利比亚政权的决心。3月28日,法国总统萨科齐和英国首相卡梅伦发表联合声明称,卡扎菲应立即下台,所有卡扎菲的支持者应立即停止对其支持。声明还呼吁利比亚反对派应即刻着手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政治对话,以开启政治过渡进程,实现宪法改革并组织自由规范的选举。
这些做法在第1973号决议中找不到授权根据,相反地,该决议“重申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联合国没有授权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展开地面攻击,进行军事占领,更没有授权他们推翻利比亚政府,或支持内战中的某一方,来分裂利比亚国家。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楠来告诉《财经》记者,第1973号决议相关规定表明,禁飞区不得损害利比亚的主权领土完整。
不少国家政府同样持这一观点。俄罗斯外交部长谢尔盖·拉夫罗夫28日回应当天的法英联合声明称,“我们认为(西方)盟国对一场实质上的内战的干预不受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在3月10日率先承认班加西反对派政府的行为,给这一条款的遵守和执行带来一些问题。
布德雷恩告诉记者,法律概念上,“外国占领军”不等同于“地面部队”,如果外国地面部队在合法政府邀请下进入该国领土,就不是“占领军”。例如在阿富汗战争中,应阿富汗“北方联盟”政府邀请,进入其领土的国际联军就是如此。在利比亚未来局势发展中,存在着法国地面部队应班加西政府邀请,进入利比亚的可能。但布德雷恩也承认,是否可以把班加西政府视为利比亚的合法政府,还是一个问题;而且,如果“外国占领军”有侵害被占领国的领土主权完整之嫌,这种做法在现行国际体系中也很难得到承认。
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被规定在以《友好关系原则宣言》(1970年)为首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了国际组织及其机构不干涉会员国内政的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在国际和平及安全受到威胁时,允许联合国依据《宪章》第七章下各条款采取包括武力制裁在内的行动,以实现集体安全保障,这并不违反《宪章》的规定。
孙世彦解释说,虽然内战传统意义上属于内政,联合国不得干涉,但随着时代发展,内战现在往往也能被解释为破坏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行为,大量利比亚难民逃亡突尼斯就可以看做是这方面的例证。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有介入的法理依据,上世纪90年代的科索沃战争就是如此。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者易平告诉记者,虽然此次联合国的授权在《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行为。但联军对利比亚的军事行动有超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嫌,很难说完全是“集体安全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介入。西方有些学者提出以人道主义干涉和“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作为行动的基础。其实,如果这次空袭行动的规模仅仅局限在安理会授权范围之内,用“集体安全保障措施”之下的安理会授权就足以奠定其合法性基础。但如果空袭行动有越权之嫌,那么支持空袭的学者恐怕就只能借助人道主义干涉或者“保护的责任”才能勉强找到一些根据了。
“保护的责任”
与3月17日涉险过关的第1973号决议不同,第1970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一致赞成通过的。该决议认为,在利比亚“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并决定对利比亚实行武器禁运,禁止卡扎菲和家人出国旅行,并冻结相关人员的海外资产。
自此之后,在针对利比亚的各种行动中,法美英等西方国家不停地强调卡扎菲政权对利比亚民众人权的侵害。在3月29日的伦敦会议上,卡梅伦再次谈到卡扎菲对平民的屠杀:“卡扎菲用狙击枪在米苏拉塔街头射杀抗议者,看着他们在血泊中倒下随后死去。他切断了食物、饮用水和电力供应,以迫使那里的民众屈服。他继续破坏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军事行动在利比亚民众中间,在整个阿拉伯世界得到了如此广泛的支持。”
且不管实际支持有多少,卡梅伦的这番演讲似乎表明,联军决意替代利比亚政府,保障利比亚民众的基本人权。卡梅伦的观点可以在“保护的责任”概念中找到来源。
“保护的责任”是国际社会反思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中联合国维和部队迟钝反应的产物。这一概念由加拿大一个名为“关于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的机构在2001年12月提出,其核心主旨就是“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等,当他们不愿或无力这样做时,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
随后近十年间,这一观点得到了多份联合国报告的背书。
2004年12月联合国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将“保护的责任”的适用对象进一步表述为“大规模屠杀和强奸、采用驱逐和恐吓的方式进行族裔清洗、蓄意制造的饥馑和故意传播的疾病”。
2005年3月,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联大第53届会议上作了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的报告,报告认可,当主权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履行职责时,作为第二顺位责任,国际社会可代为提供集体“保护的责任”,必要时在安理会授权下可以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行动。
2009年1月,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作了《履行保护的责任》演讲。
经历近十年发展,联合国成员国在政治层面就“保护的责任”概念已取得高度共识,但学界有声音认为,从实定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概念还不是得到明确承认的国际法原则或规则。
在国际法院,近年来波黑诉塞尔维亚“《灭种罪公约》适用案”的实质问题判决(2007年)、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灭种罪公约》适用案” 中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以及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适用案” 中关于发布临时措施的命令等案例,都在司法实践层面肯定了“保护的责任”中的“预防义务”概念,试图将其发展为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法律规范。
易平分析说,“保护的责任”实际上体现了人权和主权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但二者并不是一个零和的博弈关系。现代主权国家对国民人权的有效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巩固统治,有助于确立主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人权也离不开主权国家的保障,否则人类会退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此,“保护的责任”目标不在于削弱主权,强化人权,而要让二者在互相制约过程中共同发展。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在此次联军对利比亚的军事干涉中,虽然人权在表达层面是法美英等西方国家的主要诉求,也是这些国家在道义上打击卡扎菲的大旗,但军事行动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