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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北京市商務局、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涉内容诸如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都属于“霸王条款”等等,这些将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霸王条款最高罚3万元。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禁不住销售人员死磨硬泡办了美容卡、健身卡,再想退卡以往并不容易,根据此次征集意见,挽救冲动消费的“后悔药”时长可达7天。
“预付卡管理条例”新规的出台,向霸王条款说“不”,令人拍手叫好。近年来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尴尬境遇,遭遇“病毒式推销”。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持续努力,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得到一定遏制,但是仍有部分商家变相“钻空子”,与消费者玩文字游戏。南京市民王女士去办理公交卡退卡,却被告知曾经被收取的30元押金无法退还,原因是公交卡每月还要收取1元的磨损费。
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每每戳中消费者的痛点,“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没收预付款”“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你一旦入会办卡交了钱后,你就没了发言权,“最终解释权”在商家……
面对商家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常常无力说“不”。诸如部分餐饮业允许自带酒水,但要收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开瓶费,其实就是服务费,商家提供前期的酒杯消毒、醒酒等服务。一方面原因是商家过于强势,另一方面原因则是消费者说“不”也白说。不仅限制消费者权利,侵犯消费者利益,更损害公平交易,公众对此早已深恶痛绝。
霸王条款涉嫌违法侵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七种霸王条款,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处罚办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出台“预付卡管理条例”依法向霸王条款说“不”,值得期待!“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霸王条款最高罚3万元,提高了违法成本,让“霸王条款”吃不了兜着走。唯有彻底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才能让消费者花钱花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霸王条款最高罚3万元。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禁不住销售人员死磨硬泡办了美容卡、健身卡,再想退卡以往并不容易,根据此次征集意见,挽救冲动消费的“后悔药”时长可达7天。
“预付卡管理条例”新规的出台,向霸王条款说“不”,令人拍手叫好。近年来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尴尬境遇,遭遇“病毒式推销”。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持续努力,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得到一定遏制,但是仍有部分商家变相“钻空子”,与消费者玩文字游戏。南京市民王女士去办理公交卡退卡,却被告知曾经被收取的30元押金无法退还,原因是公交卡每月还要收取1元的磨损费。
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每每戳中消费者的痛点,“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没收预付款”“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你一旦入会办卡交了钱后,你就没了发言权,“最终解释权”在商家……
面对商家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常常无力说“不”。诸如部分餐饮业允许自带酒水,但要收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开瓶费,其实就是服务费,商家提供前期的酒杯消毒、醒酒等服务。一方面原因是商家过于强势,另一方面原因则是消费者说“不”也白说。不仅限制消费者权利,侵犯消费者利益,更损害公平交易,公众对此早已深恶痛绝。
霸王条款涉嫌违法侵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七种霸王条款,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处罚办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出台“预付卡管理条例”依法向霸王条款说“不”,值得期待!“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霸王条款最高罚3万元,提高了违法成本,让“霸王条款”吃不了兜着走。唯有彻底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才能让消费者花钱花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