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凋谢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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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十三岁)窜至本市半边街222号楼下,持刀抢劫贵阳实验二中女学生刘某某。在遭到反抗后,二人持刀将刘某某杀死。
  在此之前,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二人曾在附近抢了该校一名男学生50余元。因该学生被抢后向路过此处的一名男子求救,此男子上前找李某某二人要回男学生被抢的50余元。随后,李某某二人又寻找目标,发现了被害人刘某某,就发生了抢劫杀人一案。这位才刚刚过15岁生日的花季女孩就这样消失了。
  由本案引出的問题: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人们不禁要想:如果第一位被抢劫的人或阻止先前的抢劫行为的那位见义勇为者报了警,事情也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这个女孩也许就不会出事了。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由于报警意识缺乏而导致的悲剧。当人们受到伤害时,有的默默忍受,或是以暴制暴,大多都不愿意去报警。这种情况的出现,难道仅仅是“懒得报警”这么简单么?那么,是何种原因导致人们“不愿”、“没有想到”或者是“懒得”报警呢?
  分析:
  在现实社会中,一部分人在人身受到伤害较小或是经济损失较小的情况下,不会选择报警。这是为什么呢?首先,不报警与不愿“惹麻烦上身”的思想有关。当看见抢劫、盗窃、斗殴等行为时,有一大部分人惟恐避之不及,更不要说报警了。这是因为,人们害怕报警后受到犯罪分子的报复,惧怕犯罪势力。其次,在中国人的眼里,一般不愿去“衙门”,认为去了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在某些案件中,如:强奸、勒索等,有的受害者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和声誉,会选择忍受或是妥协退让而不是报警。这种传统的面子观念和道德观念束缚着人们,使一些受害者放弃了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在某些封建的观念和意识浓厚的地区,甚至还出现过强奸案的受害者嫁给施暴者以保“清白”的事后解决方法。
  “复仇”思想贯穿于中国的传统习惯法之中,具有复杂的社会根源。自古以来,就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说法。受到伤害后,复仇思想会使人们想要给对方造成同等的甚至是几倍的伤害。这种“同态复仇”的心态,促使人们以暴力解决纠纷。别人砍我一刀,我要砍他十刀;在欠债不还的,砍他只手来抵。“报警”这一保护自己的合法途径就被忽略了,非要以暴力还回去,才能保住自己的面子。或是觉得法律对侵害方的惩罚太轻了,因此要自己动手以惩罚对方才能达到心理上的平衡。这种同态复仇的心态,是法治的阻碍。虽然国家法律是以暴力制裁犯罪分子,但是法律更希望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暴力与同态复仇的暴力是截然不同的。
  有人常常将人们不报警归咎于法律意识淡薄。但是,真的是仅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没有想到报警吗?笔者不否认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受害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去报警而是选择私了的情况。但在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的时期,单纯地强调报警意识的缺乏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就是一叶障目了。
  前文提到,不愿意报警是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但除此之外,还有个原因就是报警无用。对于小案子,公安机关不可能投入太多的警力去破获,常常没有结果或是很久以后才有结果。这并不是说,公安机关有何不好,只是因为在有限的警力下不得不将大案要案放在首位而无法太多的顾及小案子。这种无奈的做法,在客观上放纵了小偷小摸、小打小闹的某些不法行为,不法者也从初犯时的心惊胆战渐渐变得轻车熟路,无法无天了。与此同时,也大大的降低了人们的安全感和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报了警却久久没有结果,人们在失望的同时就会有“报警无用,何必去麻烦呢”这种想法。等到人身或财产再次受到侵害时,他们首先想到的就不会再是报警了。
  因此,笔者认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在于宣传法律知识,让人们“记得”去报警,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力度解决公民所关心的社会问题,使人们对法律这个保护自己的武器有信心,相信它能够保护自己,从而用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贵阳市为例,自从加大力度打击“两抢一盗”后,犯罪率降低,市民的安全感大大上升。遇到抢劫、盗窃、抢夺等侵害后的报警率也提高了,因为报警可以帮他们解决问题,这是一种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相信长此这样下去,犯罪率也将逐步降低,类似于文章开头的惨案将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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