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反腐雷霆激越 外逃贪官末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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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庭以诈骗、洗钱、转移赃款、伪造证件等数项罪名,分别判处侵吞巨额公款潜逃美国的许超凡和许国俊25年和22年有期徒刑,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之妻余英怡也均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是中国外逃贪官在外国获得重刑的第一例。
  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外逃贪官首次在国外被治罪的冲击波,引发了人们对外逃贪官问题的诸多质疑、兴趣和思考。诸如外逃贪官的人数、卷走巨款的多少、出逃方法、人员结构、潜伏在哪些国家、贪官们潜伏国外的生存状态如何?还有,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采取了哪些打击和抓捕外逃贪官的措施,以及目前同国际合作成果如何?本文将通过大量翔实的资料和专家论点,对贪官潜伏国外的相关话题进行一次大起底。
  
  外逃贪官的相关数字
  
  人们最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贪官在国外潜伏?他们到底卷走了多少公款?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请教了多位反腐专家,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至少在目前尚未见到一个统一的、十分准确的数据。现有以下不同的数字:
  来自新华社的数字。2001年新华社报道,中国有超过4000名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携带500多亿元人民币(也有报道说是500亿美元)公款逃到国外,其中绝大多数是贪官。这应该是最早、最权威的官方数字,
  来自国家研究课题的数字。“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是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纪委和湖南大学联合承担,并且经国家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课题。《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报告指出。中国外逃贪官约4000人。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资金外流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总体呈上升趋势。有人说这是很保守的估计。
  来自北京大学的数字。2008年底,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表示,过去10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高达1万多人,携带出逃款项达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此数字应该是目前能看到的最新资料。
  这些数据尽管表明的时期不同。数额不同,但有两点是必须肯定的。一是外逃贪官的队伍是庞大的,雷人的,不管是4000人,还是1万多人。带走的资金数额是巨大的,触目惊心的。不管是500多亿人民币,还是500亿美元,抑或6500亿元人民币。二是这么多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海外追逃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也确实从国外抓捕回来一些潜伏贪官,但外逃贪官的人数呈上升趋势也是不争的事实。外逃贪官的人员结构
  中国外逃贪官队伍到底是由哪些类型的人员组成的?根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报告,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行业约占12.5%。金融部门堪称为贪官外逃的头号重灾区。国有企业是贪官外逃的又一重灾区。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120余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70%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会人员。如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等。这些贪官的妻子儿女大多移民海外,手上一般持有因公或因私护照。
  在政府机关中,外逃者多为厅局级干部,主要发生在交通、水利、粮食等领域,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海南省粮食局原局长陆万朝等。这些一把手拥有绝对权力,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吞国家财产。
  当然,在外逃贪官中,也有部分小人物。这些人多为银行职员。如建行东莞分行原金库保管员林进财、陈国强。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原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等等。
  外逃贪官出逃时的年龄,则呈现出行业特征。政府公务员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如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出逃时年龄为59岁,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时为58岁,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出逃时为57岁。
  非政府公务员大多处于30~50岁年龄段,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出逃时年龄为38岁,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为43岁,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为42岁等。甚至有20多岁的。如五矿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副经理闭东展出逃时才27岁,浙江省宁波市交通银行原办事员方勇才25岁,等等。
  惩治和预防腐败专家认为,政府官员主要是临退位时外逃。首先,年轻的时候。大多具有积极的人生追求,正在攀爬阶段。而到了一定年龄,感到前途无望,思想逐渐蜕化,最后导致腐化堕落。其次,如果外逃,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逃资金。而政府官员只有升至一定的级别后,才有可能聚敛巨额的不法资财。再次,在位时,官员可以利用权力掩饰自己的腐败行为,但一旦退位,害怕被追查,从而选择临退位前一走了之。
  还有专家认为,外逃的贪官肯定见过世面,其中大多都是出过国的,对国外有一定了解,较年轻的还有相当的英语能力和金融、移民方面的知识,
  上述不同结构的外逃贪官们潜伏在哪些国家呢?有学者总结了一个顺口溜:一类贪官去欧美,二类贪官去拉非,三类贪官去周边。
  中国的外逃贪官藏身于世界的各个角落,其中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中国外逃贪官最集中的地方。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岛国,也被一些贪官看成是庇护所。此外,一些小贪官喜欢躲在生活成本较低的周边国家,比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还有一些腐败分子目前正藏身于非洲、南美和东欧国家,伺机再向“安全的地点”转移,
  非洲、拉美、东欧等地的一些小国,则是那些得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官员外逃的跳板,一有机会便会过渡到西方发达国家去。如周长青、陈安民等都是先潜逃到这些国家。
  而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官员来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才是他们出逃的首选。他们尤其看中的是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容易接纳外来者。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也很容易拿到该国绿卡。所以很多官员在出逃前,就将家人移民到这些国家,同时也为自己留下一条后路。
  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逃官员通过中国香港或由新加坡中转,利用其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逃到美国的,
  贪官外逃首选的就是美国、加拿大这些口头上比较讲人权、讲自由的地方,或者说是看这个国家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新加坡对腐败行为打击很严厉,贪官就不会往那里跑,而有些国家则可能是贪官的天堂。
  
  外逃贪官的生存状态
  
  外逃贪官的生存状态如何?人们总是认为,外逃贪官在海外一定都是过着神仙般的日子。其实不然,贪官外逃后的日子大多很不如意,和想象的落差很大。跟国内比起来也是天壤之别。虽然这些贪官出逃时都会带走大量资金,但是这些钱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能用上一辈子,坐吃山空总有花光的一天。同时 还要时时提防被熟人发现。比如:
  许国俊:餐馆打工过日子。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的主犯之一许国俊逃到美国后,因为多数赃款都被冻结,只有存在赌场里的一些钱还能用。为了活命。他在堪萨斯州一个小镇的中餐馆里当上了打工仔,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10到15小时,手臂还曾经被热油严重烫伤。许国俊的妻子余英怡也在该饭馆打工,从此与在国内每天出入豪华餐厅的日子彻底告别。
  除了经济上的困难,更严酷的是精神生活。这些人在国内都过惯了人上人的生活,到处被前呼后拥。而一朝到了国外,不仅没人送礼拍马,连朋友也没有了。他们既进不了西方人的社交圈,华侨华人也排斥这些打上贪官烙印的人,就连国内的亲友也大都不愿意再和他们联系。
  杨湘洪:昼伏夜出怕见人。浙江省温州市原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2008年11月借到法国考察为名。称病不归。此事在国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在整个华人世界,他的名字也已是众人皆知,一旦露出半点蛛丝马迹,下半辈子的牢狱生涯,恐怕在所难免了。他只能在夜晚出来走动,望见中文招牌就害怕,听到有人讲中国话便立即躲避,生怕被人认出来。他知道,选择了出逃,就意味着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杨湘洪不知道自己在巴黎的这种昼伏夜出的日子还要过多久。
  高山:隐姓埋名也露馅。像其他所有的外逃贪官一样,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一到加拿大,便将自己深深地隐藏起来。出逃后的头一年,他没有和妻女同住。直到2006年2月才搬过去。在加拿大,高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不敢以自己的名义开任何银行账户,没有购买过汽车及保险。没有任何财产和收入,他的名字也从未出现在水电费等任何账单上。他家那辆轿车的登记人也是妻子李雪。过去两年多来,高山全家只通过所租用的邮局信箱与外界联络。不过。高山一关起家门,就会过起豪华的生活。然而,伪装是不能长久的。2006年10月的一天,温哥华一名华裔男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赶来处理事故的警察发现,这个华裔男子并非车主,于是,警察按惯例要求他提供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及家庭住址。该男子在记录纸上赫然写下:姓名——高山:住址——北温哥华市西二街155号。他的狐狸尾巴在不经意间暴露了。从此,高山和同案犯李东哲和李东虎已受到加拿大警方的严密监控。
  左天柱:坐吃山空背尸谋生。许多出逃的贪官,并不像他们曾经想象的那样,过着香车豪宅、挥金如土的安逸生活。长沙市原国土局局长左天柱。为了包养情妇大肆贪污受贿。案发后和情妇一起潜逃美国。他们携带出逃的几百万赃款在美国很快就坐吃山空。由于不会外语,无法找到像样的工作,不久情妇也离他而去。后来他只能靠着给殡仪馆背尸首勉强谋生。
  王振忠:客死他乡终后悔。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是迄今公安系统外逃出去级别最高的在职瞽官。他在任职期间和黑恶势力勾结,成为保护伞。到美国之初王振忠花100多万美元在加州买了一幢别墅及一辆别克跑车。和情妇郝文一起过着奢侈的生活,经常出入赌场、茶楼。但是不久,许多曾向他行贿或被他敲诈的人通过美国的黑社会找上门来讨要“借款”。甚至威胁要砍断他的脚和郝文的手。王振忠不得已和郝文分居,自己也过上了提心吊胆的生活。2007年患胃癌死去,临终前他忏悔道:“一切都是报应啊……”
  宋市合:精神痛苦最难受。曾潜逃加拿大、美国13年之久的黑龙江省体改委原主任宋市合。在被遣返回国后,受审时在忏悔书中写道。逃亡其实是把脑袋别在裤腰带上浪迹天涯。日子并不好过。食不甘味。夜不能寐。亲人不得相见。当地华人得知他是一名涉嫌贪污的大陆官员后,对他十分反感和冷漠。这种难以名状的精神痛苦让他感叹。逃亡国外精神痛苦最难受。
  杨秀珠:东躲西藏也枉然。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后,在新加坡遭故友敲诈、在美国不堪移民局警察搜查,放弃了之前高价购置的五处豪宅而辗转荷兰。一直不敢抛头露面。这种寂寞的生活让她痛苦不堪,一个人生活,没有人跟她说一句话。一天,杨秀珠在电话中从她的胞弟赵宝那里听说在阿姆斯特丹有一个华人聚会,已经好长时间没有见到一个华人了。她内心里涌动着一种渴望:参加这次聚会,听听乡音。杨秀珠化名“LIUXIUZHU”,以一个来自杭州的丝绸商人的面目出现在那天晚上的华人聚会上。然而,她却不知道,这是她最后一次快乐。参加聚会的人中。有一个荷兰籍温州人。名叫张北方。张北方10年前曾经是温州市有名的地产商,是杨秀珠毁掉了他在温州红红火火的事业。虽然杨秀珠进行了伪装。但她熟悉的声音却让张北方听了出来,于是向荷兰警方提供了有关杨秀珠的情报。警方立即赶到现场,杨秀珠却提前离开了。几经辗转。杨秀珠在鹿特丹市租了一间地下室隐藏起来。杨秀珠成了惊弓之鸟。她连大街都不敢去。长夜难熬,杨秀珠非常绝望。房东老太太看出了这个房客的破绽,向警察局报了案。
  2005年5月20日深夜,荷兰国际警察走进杨秀珠的地下室。当警察向杨秀珠宣布逮捕令时,杨秀珠反而变得异常平静。也许,她这时才真正感悟到:潜逃国外,东躲西藏也枉然。
  
  外逃贪官的出逃步骤
  
  纵观每一个贪官的出逃,除了那种东窗事发后临时决定的以外。都会经过一年左右的准备。出逃步骤大致有“七步曲”: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把——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
  转移资产。贪官转移资产大多是通过地下钱庄来运作。因为地下钱庄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非法组织,这些地下钱庄在中国贪官向外转移资产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据媒体报道,前几年。内地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进的外资每年在500亿美元左右,而内地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境外的资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贪官的外逃资金。其次,还有港澳转移之路。在深圳和香港之间。有一些免检通关的车子目前也成了贪官转移资产的一种手段。据了解,现金在香港或者澳门兑换成美元以后,再转移到欧美国家,操作起来易如反掌。另外,贪官转移资产另外一个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通过国际贸易洗钱。中国大陆的一些腐败官员和民营企业,利用离岸公司的便利条件。把国有资产和国内资金打往海外公司账号,非法转移到国外。
  家属先行。家属包括妻子、子女。还有情人。这些贪官绝大多数都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经商、留学等名义送往国外,先行一步打前站。最后自己再来个“胜利大逃亡”。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早在他大权独揽的时候。借助其权势赚了大笔金钱,之后于2002年就将其妻儿移民加拿大了。可是,他还没来得及“开溜”就被“双规”了。
  福建省原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成功出逃案,就是将妻子早已移居美国。并取得美国绿卡。由此为周金伙的外逃美国留下了后路。另外,为其生育一子的情妇也早已移居香港。一家人及情妇现都在境外了。据说, 周金伙出逃前,还在自己办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自己远走高飞了,不要再费劲找他。
  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这家伙手段更绝,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高山,在职时拿着银行的钱十几次从容出国考察,其目的就是为了安置老婆移民及为自己找后路。他的老婆成功移民加拿大后。他把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多个私人账户上去,然后宣布和妻子离婚。有意思的是,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后。却声称自己已身无分文,靠前妻救济,这是何等的奸诈!
  2002年4月,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的经济问题被群众举报后,引起了纪检部门的注意。蒋基芳在嗅到风声不对后,不露痕迹地投奔到早已定居美国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身旁,享受天伦之乐去了。
  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达1亿元之多,运用家属先出国“打前站”的方法,一家8口全部逃到国外。
  浙江省温州市原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在出逃前,也是先把女儿送到法国,然后借到法国巴黎考察为名而出逃的。
  家属先行的最高明方法要数开平案中的“一余二许”!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他们采取了把妻子“嫁”到美国的方法。让妻子和美国人“结婚”,取得美国公民资格,立足美国后,再离婚和复婚!余振东妻子于绪慧通过互联网同跨国偷渡组织取得了联系,每人交20万美元,由偷渡组织为她们物色了3个美籍华人,并为她们办理了结婚证。这样,3个贪官夫人于1999年同时“嫁”到了美国,先后取得了美国公民资格。没有了后顾之忧。许超凡三人开始疯狂转移资金。他们先是把银行资金转移到香港的空壳公司,然后再想尽各种办法,将资金转到美国。他们先后从银行划拨了4.83亿元到自己的账下。同年10月12日,三人突然集体从内地失踪。神秘地出现在香港。他们利用早先获得的假香港护照申请到了去美国的签证。到了美国后。他们各自跟自己的妻子会合。从此三家人隐姓埋名、各奔东西,踏上了一条逃亡路。
  准备护照。护照的准备显得尤为重要。这决定了贪官是否能跨出中国大门,顺利进入藏匿国。与那些偷渡客和犯罪分子伪造护照不同,这些贪官普遍用的都是真护照。他们有的人拥有多本护照。并改名换姓。但是即使是这些护照,很多也都是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案发时,办案人员搜出贴有胡长清照片的假身份证两个,化名高峰和胡诚:护照两本。化名陈凤齐和高峰。胡长清交待。其假身份证是南昌市某派出所副所长给办的,胡长清也给其夫人和子女办了假身份证和因私出国护照。利用手中的权势、金钱或其他手段,贪官们可以将“假的真护照”顺利拿到手。另外。还有些贪官稍稍用点心机,曲线办护照,这样的话,他们一旦逃到国外。不但在海关查不到记录,还可以堂而皇之地易名而居。
  事实上,为有意出逃的犯罪分子、当然也包括贪官出逃办理护照,目前已经成为国内一些公安机关牟利的重要渠道。2004年年末,吉林省辽源市查出公安局有关职能部门涉嫌为他人办理、提供假护照案件,包括辽源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原支队长在内的多名民警被调查。而此前,湖南等地也出过数起公安机关倒卖护照的案件。
  猛捞一把。纵观出逃贪官的轨迹,几乎无一不是疯狂地猛捞一把。只是捞取的金额有多有少,多的上亿元、数亿元,少的也不会低于几百万元、上千万元。如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合伙制造的开平案,他们猛捞的银行资金高达4.83亿元。此案值在当时是堪称全国之最。然而,此后不久,他们的同行——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出逃前猛捞银行资金达10亿元!真是“猛捞自有后来人,一个更比一个强”。
  前面最关键的“四步曲”完成之后,余下的“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这“三步曲”便大同小异。藏匿的寓所只是高、中、低档次不同而已。获得身份的时间有早有迟罢了。
  贪官出逃方式除了以上“七步曲”之外,有学者还将常见的归纳为六种计策:瞒天过海、暗渡陈仓、顺手牵羊、金蝉脱壳、声东击西、假途灭虢。事实上,外逃的贪官基本上都是预谋已久的,早就进行了各方面的准备,一旦感觉风声不对就溜之大吉。
  
  外逃贪官的深层根源
  
  外逃官员大都是党和国家多年培养起来的干部,他们何以敢鲸吞巨款后而不归呢?这当中又有着哪些深层的根源?
  从主观上看。问题出在“拒腐防变”这个关口上。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在灯红酒绿中乱了阵脚,失了方寸,理想信念发生扭曲,精神支柱向私欲倾斜。外逃贪官中,相当一部分人早已丧失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相反。他们却私欲膨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动摇。于是。他们趁大权在握时狠捞一把。积极为自己准备“后路”。程三昌在新西兰的奥克兰购有豪车豪宅,河南省有关部门曾专门派干部到新西兰找他,劝其回国,乐不恩蜀的程未予理会。
  从客观上看,贪官外逃现象是我国经济转型期演化出的一种新的腐败怪胎。处于经济急剧转轨的中国社会,新旧体制相互交错、碰撞,体制、机制和制度中的某些层面呈现出缺失、倒错状态。少数政府官员、国企管理者以及经济、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钻了体制转轨进程中的种种漏洞,通过贪污受贿等大肆攫取非法财富。特别是利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重组、拍卖等,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国家的钱实在太多,没有谁数得清楚,也没有谁看守得天衣无缝。我只是取大海之一粟。”一个腐败分子竟这样振振有辞地为自己开脱。
  从体制上看,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给官员及经营者提供了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亿元巨贪姜人杰,在任苏州市副市长时,身兼13个要职。不少企业负责人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厂长、局长等多职,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几块牌子一个门,多顶帽子一人戴”的现象时有发生。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有的一把手出国如同天马行空,今天在公司,明天从海外打来电话。几千万乃至几亿元的外资项目别人一概不知,他就能拍板定夺。武汉长动集团原董事长于志安神不知鬼不觉地卷走巨额美元,在菲律宾开了私人电厂。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达1亿元之多,然后携带一家人逃到国外。而公司财务上竟没有这笔账。
  随着国内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那些已经捞够了的贪官越发没有了安全感,总担心把钱存放在国内会东窗事发。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长期安全占有和享用非法所得。这些贪官往往会处心积虑地策划人财两逃。从犯罪动机看,贪官携款外逃,往往基于他们所谓最重要的“安全需要”。
  从管理疏漏上看,贪官有诸多外逃的可乘之机。首先靠的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我国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贪官赃款何以能顺利漂洋过海?个中内幕触目惊心,路径五花八门。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一般不会发生大规模资金外逃现象。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 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另外。我国虽然限定了居民个人出境携带外币的量额(2000美元),但海关抽查和处罚并没有那么严,更何况一些贪官跟海关、边防等系统中的腐败分子相勾结,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
  还有,贪官可以不用向国外汇款,不用走账,只需把要转移出去的巨额人民币交给某些从事外汇金融中介的地下服务组织,从地下汇款线路汇出,甚至不用面对面交易,就可以直接到境外提取美元。一般是境内外以电传方式或电脑联网各自兑付。在国内收人民币,在国外将外币支付到其账户上。地下金融中介组织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从对外投资上看,让贪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国内企业一度掀起对外投资的热潮,有相当一部分国企的法人代表假借对外投资、合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再通过适当渠道,将其变为私人财产。有的国企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和外资企业及境外企业交易时,与外方相互串通,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不少人玩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贪官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许多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高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
  尤其令人吃惊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国内腐败团伙的洗钱中心。国内腐败分子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空壳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他们内外勾结,使某些贪污腐败分子能够把非法所得堂而皇之地转移出境,然后进行分成、再投资,变个花样中饱私囊。如果主管部门派人去查,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编造几个亏损理由搪塞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欧美国家的国有公司不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已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从护照管理上看。护照管理上的漏洞难辞其咎。据国家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的办案人员介绍,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有的随时带在身上),且与潜逃国外的走私、贩毒团伙不同,多数属于真护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外逃贪官们基本上都拿着合法的中国护照,乘坐各种合法的交通工具离开中国,甚至被一些境外媒体戏称为“合法输出的一种中国产品”。以胡星为例,其在出逃之前除了云南省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和护照,还持有广东省某地的户口及护照、澳门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南太平洋岛国瑙鲁护照等,而且都“人是名非”。2002年已经外逃的云南省原省委书记、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拥有“高严”、“高庆林”和“张传伟”等至少3个不同名字的身份证,4本中国护照及1本港澳通行证。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境回来后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由专门人员统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没有交,手下人又不好意思催。更何况,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外逃贪官的追逃方式
  
  近几年来,中国加强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开展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包括外逃贪官追逃、遣返、资产追回等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主要追逃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追逃。追逃是指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携款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面对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逐渐增多的情况,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其他机关的通力合作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司法合作,将一大批外逃贪官缉拿归案,有力地捍卫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然而。境外追逃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其成效如何最终取决于国际公约与双边条约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所取得的成就表明。检察机关境外追逃的空间还有待拓展。2004年4月16日下午5时,携款外逃近三年的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押解下了飞机。经过一番紧张而快捷的中美司法交接手续后,余振东当场被宣布执行逮捕。第二天上午。余振东被押送回广东接受刑事追诉。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受审的消息一经传开。不啻于在外逃贪官中响起了一声晴天霹雳,“携款外逃——司法合作——回国受审”将成为他们日后无法逃避的命运。然而。在余振东遣返背后,则经历了一个我方诸多部门与加拿大、美国的相关部门反复磋商、谈判的艰辛过程,也是与余振东本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但是,由于现在一些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抱有成见等,上述每一种追逃措施的运用,都无异于是我方司法机关与合作方、外逃贪官之间的一场较量。
  二是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根据他国请求,将逃至本国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者交给请求国的行为。为了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我国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从1994年3月起,先后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截至目前,我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只有30多个,主要限于周边国家,与北美、西欧、大洋洲等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极其有限。现在国内贪官外逃的首选地恰恰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由于这些国家大多奉行“条约先置主义”,即接受引渡申请以双方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条件,对于逃往这些国家的贪官,我们无法运用引渡措施予以追逃。因而,客观地说,引渡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的作用暂时很有限。比如,对于潜逃到加拿大的赖昌星、高山,潜逃到美国的许超凡、许国俊等,我们目前无法通过引渡措施将其缉拿归案。"
  既然实施引渡以两国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那么我国是否可以通过尽快与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方式,将潜逃在这些国家的贪官引渡回国呢?专家认为,引渡条约是以双方缔约国的合意为基础的,不是一厢情愿的事。目前与欧美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主要障碍是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当数量的死刑条款等。使得这些国家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因而不愿意与我国谈判引渡合作事宜。此外。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等方面的认识也不一致。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我们同欧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解决这些障碍,需要一个逐渐理解和交涉的过程。
  尽管以引渡合作的方式缉拿外逃贪官的空间在我国并不很大,检察机关还是充分运用尽可能的手段从事境外追逃工作。截到2007年底。通过完善境内外 追逃追赃机制,对在逃的572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已抓获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为244.8亿多元。
  三是遣返。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遣返在追逃贪官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所谓遣返,就是指借助他国移民法上的非法移民处理程序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驱逐出境。从而递解回国。与引渡相比。遣返属于个案合作,其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他国主管机关对特定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的“自由裁量”。
  一般而言,外逃贪官由于国内所任公职的缘故,通常在外逃之前不可能取得目的地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因而,他们往往会借助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个人资产等相关材料,或者谎称难民、受到“政治迫害”等虚假手段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就为我们在不具备引渡条件的情况下实施遣返创造了机会。在我国与外逃贪官所在地国家缺乏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双边引渡条约或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我们可以主动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外逃贪官涉嫌违反了所在国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包括非法办理和使用假证件、非法入境、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签证或移民资格等方面的证据,促使该国执法机关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将外逃贪官遣返回国。
  从目前遣返的实效看,余振东之所以能够回国受审,表明遣返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遣返毕竟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正式司法合作。其实质上只是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依据国内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在这一决定程序中,被请求国主管机关除了审查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外,往往还会考虑被遣返人在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如果被遣返人回国后存在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的风险,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会拒绝遣返。
  实际上,为了弥补缺乏双边引渡条约给我国境外追逃带来的不利,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借助2006年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生效的契机,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探求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平台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境外追逃追赃的合作机制。目前,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已与多个国家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近90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的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四是劝返。如果说前面的有关追逃措施是我方司法机关与被追逃入之间的对抗性活动,那么。劝返则是在脉脉柔情下对外逃贪官展开的另一番心理攻势。作为近年来我方司法机关在追逃实践中自创的追逃措施。劝返是指我方司法机关在外逃贪官发现地国家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贪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活动。与引渡、遣返要受制于双边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不同。劝返显得较为超脱,可以逾越有无双边条约和两国法律制度的截然不同而进行。有外逃贪官说,逃亡其实是把脑袋别在裤腰带上浪迹天涯,日子并不好过。食不甘味,夜不能寐,亲人不得相见,恐惧无所遁形。最高检正是把握了外逃官员的这一特点,首创了劝返模式,即贪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并承诺一些条件,劝其回国。
  2007年9月,曾任北京燕海石油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经理的李敏(化名)在北京市房山检察院反贪局历经3年的越洋劝说下回国自首——她因涉嫌合伙私分130万元国有资产而潜逃德国6年。这是全国首个通过非外交途径成功劝返的外逃贪官。这为劝返政策提供了鲜活的案例。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是第二个被劝返回国受审的外逃贪官。胡星涉嫌受贿4029万元,案发后首先由广州经上海飞往新加坡,后去往英国、香港等地被拒绝入境。最后返回新加坡。由于我国与新加坡之间既无双边引渡条约,也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因此,对胡星实施引渡不可能,而遣返也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胡星缉拿归案?在昆明市检察院反贪局和云南省公安厅的努力下。我方司法机关一方面通过向新加坡警方提供胡星在国内涉嫌重大受贿犯罪的证据,取得了新加坡警方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直赴胡星住地与他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分析他在国内国外的法律风险与生活情况,最终迫使胡星自动回国接受司法调查。2008年lO月,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明在法国考察期间滞留法国。51岁的忻伟明经劝说回国。这是最新劝返成功的案例。
  对于劝返,有专家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效,在今后境外追逃中应多加采用。其一。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其二,可以为逃犯地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其三,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劝返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追逃措施单独使用。也可以在引渡和遣返中合并使用。当然,作为对外逃贪官接受劝返的激励,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行为视为自首。对于劝返,也有不同意见,担心“劝返模式”会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官官相护的新伎俩。促使更多的贪官以外逃方式迂回逃避法律处罚。
  五是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后,即组建了该组织的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公安部内。迄今为止,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报已达800多份:从1993年到2009年1月,在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下,我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
  
  贪官外逃的巨大危害
  
  外逃贪官带走的资金难以估算,贪官外逃给党和国家及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一、从政治层面来看。造成的危害巨大。首先。国际影响不好。易造成中国腐败和人权状况差的不良印象;其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法律实施,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降低了社会道德水平。再次,示范效应非常恶劣,尤其是贪官外逃后若不能及时追捕,长期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加剧同类犯罪。
  二、从经济层面来看。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威胁国有资产和国家金融安全。一个贪官携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金,高山盗窃银行资金高达10亿元,程三昌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新西兰的资金高达1000万元以上。谢炳峰、储蓄员麦容辉,为偿还欠款和赌债,贪污银行储备金5250多万元后,携赃款潜逃至泰国。广东东莞市建设银行原金库保管员陈国强、林进财逃往泰国。转账赃款数百万元。新疆自治区交通厅财务处副处长颜旭东伙同他人挪用道路基本建设资金5000多万元,潜逃国外……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前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国内的资本外流。所以,我们绝不能对危害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三、从民生层面来看。严重侵害了人民利益。且不说这些被贪官卷走的巨额资金能建多少个大工程、上多少个大项目,能办多少所学校、能让多少人脱贫致富,也不论它能抵多少个国有企业多少利润,仅就企业而言,它完全可能使一些资金紧张的单位 愈发捉襟见肘,使成百上千的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失去生活来源。
  四、从追逃层面来看,加大了司法机关办案成本。一些国家非常希望中国的腐败分子出逃到他们那里。甚至还为中国外逃贪官提供各种便利。目的地国家的纵容助长了外逃贪官的气焰,为企图外逃的贪官在案发之前或之后转移财产提供条件,使他们在出逃后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中国贪官拥有大量的财富,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逃入国的消费:还有些国家希望把贪官们培养成反华势力。一旦中国希望引渡这些贪官回国,这些国家就会向中国提出各式条件,将贪官作为交换的筹码。
  总之,贪官外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但最大的危害在于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在于影响官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践踏民主法治和行政运作:在于破坏市场经济,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在于败坏党风政风,污染社会环境。
  
  外逃贪官的末日来临
  
  外逃贪官是当今社会的暴富群体,同时也是腐败群体中的核心部分。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敛财,实现了暴富的梦想。当人的一切欲望像着魔似地被放纵而把自己“炼”成外逃贪官时,他们便成了检察机关缉拿的目标。由此走上惶惶不安、苟且偷生的逃亡生涯。他们因贪而富,又因贪而穷,因贪而大喜,又因贪而大悲。从国际大环境和国内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形势来看,外逃贪官的末日已经来临。
  国际大环境有利。目前。打击外逃贪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在推进这项工作。我国于2003年8月27日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开始生效,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举行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这两个公约生效后,全球形成了追捕外逃贪官的浪潮。2008年。我国加快了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步伐。先后与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签约,这也预示着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
  国内反腐呼声日高。我国执法机关一直在编织追捕外逃贪官的大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早在2001年1月18日就联合做出了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收效显著。2002年3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说:“根据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了集中追逃专项行动,采取网上通缉、异地协作、敦促自首等措施,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046名、追缴赃款6,8亿多元。”除了这次专项行动外。检察机关一刻也没有放松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2003年3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向全社会通报了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最新成果。报告中说:“自2000年以来。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115名。”
  国际合作更为紧密。2006年4月。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批准了中国与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根据这几个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均有义务引渡一方境内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刑罚。至此,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已批准了三个同西方发达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条约的批准和生效将进一步加强中西、中澳、中法之间的司法合作,尤其是在追捕包括贪官在内的外逃案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
  对外逃贪官,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遣返并追回财产的,目前只有很小一部分。基于这一现状,中国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追捕外逃贪官。作为对外司法合作的重点。据外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08年3月底,中国已与50多个国家缔结各类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共99项。其中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58项,引渡条约30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5项,打击“三股势力”协定6项。
  源头治理力度加大。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十分注重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官外逃这个新的腐败怪胎,强化党政干部理想信念教育。高筑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同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针对容易诱发贪官外逃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机制上解决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转移问题。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选好管好一把手,并对企业经营者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由此形成了企业的制衡监督体制。让那些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的贪官无藏身之地。
  
  (责编: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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