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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与日耳曼社会由于社会文化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传统,也表现在法律发展途径上的差别,古代中国有上千年的成文法立法传统与经验,至唐代发展出比较成熟的刑事法律,立法技术非常先进,以《唐律疏议》为代表;而日耳曼法脱胎于本民族的部落风俗习惯,带有鲜明的习惯法色彩,刑事立法比较简陋,刑事法律规范只是一些零散的规定,立法技术也比较滞后,以《萨利克法典》为代表。